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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民币计价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0:28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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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民币计价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以人民币计价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近来发现国内有些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将境内外外汇贷款在外汇调剂中心或结售汇银行卖出转换成人民币;或以换得的人民币为本金比照人民币利率计息,到期再将人民币本息在市场买外汇还贷款。此类以转换成人民币套利为目的的境内外外汇贷款严重影响我国货币政策和利率政策
的执行,逃避现行的货币、信贷规模管理,不利人民币汇价的稳定。为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目前一律不准开展此类贷款业务,凡已开办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本着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的原则加强外汇贷款用途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发放无对外支付的外汇贷款。
三、各结售汇银行、各外汇调剂中心应严格审核结汇、卖汇外汇来源。境内外外汇贷款,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办理结汇或调剂手续。
四、请各外汇分局通知辖内外资银行。并对各金融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199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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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7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是协
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
  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
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
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
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二)处理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草拟、审
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四)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相关的调查研
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
政协委员提案。
  (六)收集、编辑、报送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
  (七)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
事故。
  (八)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工作。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服务,管理省政府大院。
  (十一)管理政府办公厅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
  (十二)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办公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电收发、分送、校对、立卷、归档、印鉴、保
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突发性事件处理及救
助的组织联络、省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安排、日常值班等工作;负责办公厅督办
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编辑出版《广东政报》。
  (二)综合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证券、审计、统计、
建设、经济贸易、交通、邮电、口岸、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安
全生产、交通安全管理、信息产业、经济技术协作、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知识
产权、地震、环保、人防、体制改革、经济研究中心、档案、地方志等方面的文
电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动态通
报》编辑工作。
  (三)综合二处
  负责办理外经贸、外事、侨务、台务、海关、商检、公安、国家安全、司法、
监察、打私、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粮食、国土资源、农垦、气象、
民政、民族、宗教、卫生、计生、华侨农场、旅游、工商管理、文化、体育、新
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商业、物资、供销、石油、民主党派、工、青、
妇、救灾、军队、驻外机构、粤港澳合作、捐赠等方面的文电和工作会议会务工
作。
  (四)调研室
  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中央、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的
有关请示、报告,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文稿;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提案处
  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调、检查、督促代表建议和委员
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例会应由省政府办理的有关工
作。
  (六)信息处
  负责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负责向国务院报送有关信息;指导政府系统政
务信息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省政府重大措施、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七)小汽车定编处(挂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
  负责办理全省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审批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录用、政审、考核、
任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培训及学历教育、公务出国、
档案等有关工作。
  (九)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政府办公厅及指导大院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
消防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省领导在省政府院内
的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及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住宅区的安
全保卫工作;管理省政府机关大院传达室,指导警卫中队的工作。
  (十)行政处
  负责制订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制度,指导省政府系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省政府直属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的审核、呈批工作,检查监
督执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情况;负责本厅基建、国有资产管理和厅机关的经费
管理、内部审计;负责省府大院各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工作。
  (十一)交际处
  负责接待来粤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兄弟省(市)政府系统副省级以上负责同
志;管理省政府接待宾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十二)监察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
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及工、
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26名,交际处事业编制25名。其中政府秘书
长兼办公厅主任1名,政府副秘书长6名,办公厅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
41名(含交际处和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工作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承办省政府选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
支持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
策等实施情况和某些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馆员撰写和整理文
史资料,进行文史研究和诗、书、画创作等活动。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内设3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财务、财产、车辆、医疗、保卫等
管理工作。
  2.人事处
  负责选聘、续聘、解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工作;负责现
有参事、馆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已故参事、馆员遗属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3.业务处
  负责参事、馆员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安排;编印《省政府
参事建议》、《岭南文史》等刊物。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机关行政编制18名,事业编制17名(含为参事、
馆员服务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其中主任(馆长)1名,副主任(副馆长)2
名,正副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正处级,承担省人民政
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公路
“三乱”治理工作。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政府办公厅
管理。
  (三)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办公厅的挂靠单位,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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