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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2:14:56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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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


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南京、九龙、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财政部驻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实行后续监督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及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进口税收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进口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特制定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享受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适用于《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规定。
三、特定区域海关要在每月终了2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提供分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实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汇总统计数据(格式见《管理办法》附件二)。
四、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征税机关对盖有“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五、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督自用物资的使用。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牵头负责本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后续监管工作。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应加强力量,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所在地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积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特定区域各有关单位每年度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本单位自用物资的进口、储存、使用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或者会同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期限内,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并核对相关帐册和实物。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监管期限为5年。
八、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海关,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九、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仅限于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建设自用。
对违反本规定者,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退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按税收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进口自用物资的资格。
对涉嫌违反规定者,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可通知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未核实之前暂不返还已征税款;已退还的,可采取保全措施。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要会同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海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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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7〕4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要求,确保农村困难群众无危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以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建立起申报有序、救助及时、资金保障、机制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各地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摸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状况,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避灾工程、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 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质量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第五条 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困难户自身实际,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且家庭住房属于危房的,可申请危房改造救助。



  具备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住房属于危房:



  (一)房屋主体结构年久失修,破损严重,难以居住,有现实或潜在倒塌的危险;



  (二)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的渗水现象;



  (三)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和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



  第七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具体救助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各地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的住房,必须符合县区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其中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还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危房改造建设方案,需经各地民政和建设部门认定,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取得可居住的闲置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组织和村民的闲置房,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将闲置房分配给救助对象用于居住。但被救助对象必须符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所有的闲置房,应取得所有权人同意。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建筑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具体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该困难对象应未满60周岁或是非五保户);2人户一般为50-60平方米;3人户为70-8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在100平方米以内。



  (二)质量标准。新建、改建、翻建后的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置换的闲置房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住房的水、电、灶实施配套。




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九条 危房改造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给予解决,即:一是困难群众自身筹措一点;二是所在村资助一点;三是乡镇财政安排一点;四是县区财政补助一点。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将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本级按每户补助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安排资金预算,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配套安排资金预算。各县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补助标准。村集体经济确有困难的,县区、乡镇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比例,并确保资金到位。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仍按原渠道下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危房改造资金根据年初预算和工作进度,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资金集中支付的操作规程和规定,市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核拨到区财政,区承担部分和市下拨部分由区财政核拨到乡镇政府,乡镇按建房进度,分户办理拨付补助手续,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并提供危房照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审查。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核准。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危房改造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计划,分批实施救助。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内完成,在此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第十六条 验收。各乡镇政府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民政、城建、国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



  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县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建设、财政、国土、审计、公安、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优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弘扬乐善好施、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衡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的管理,使政府公众信息网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开展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和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 )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宗旨是“公开政务,树立形象;面向社会,服务大众;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简明迅捷,精确超值”。

第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指导、协调和建设。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系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办事机构。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从事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内容。

第十一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公室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域名为hengshui.gov.cn,代表衡水市国家机关;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的域名为hs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条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展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有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经常监测这些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违反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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