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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07:17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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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6〕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

  四、消防。市场建筑结构的耐火等级、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人通道等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五、供水、用电。供水、用电设施要完善,每个摊档应有独立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

  六、排水、排污。市场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或铺设瓷砖,宽度为20cm,弧度深度12—15cm。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后才能排入市政渠道。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七、楼底面。市场楼底面须铺设防滑砖或水磨石米,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八、内墙面装饰。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应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m。

  九、摊档台建设。市场内所有摊档应当是固定式,设置摊面放证架。摊档台台面高度为60—70cm,平面要整齐划一,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摊档台立面贴抛光砖或瓷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档水凸边高度不低于10cm,鱼、冰鲜、家禽档边缘加不低于20cm的档水玻璃;鱼类档台面可另加网形不锈钢板,肉档台面可加聚丙烯塑料板或原木板,但不能高于台面的外缘凸边和飘出台面。

  十、摊档台面积。蔬菜、果品档每档台面不少于1.5m2;猪、牛、羊肉档每档台面不少于1.6m2(市场经营面积在700m2以下的每档台面可1.2m2以上);烧卤腊熟食档每档不少于6m2,其中预进间不少于1.5m2;水产档每档不少于5m2,塘鱼池不少于1m2;冰鲜档每档不少于4m2;食杂档每档不少于5m2。

  十一、活体禽类区建设。活体禽类经营区必须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并要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间隔开。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售卖间面积6m2,贮存活体间6m2,有条件的市场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活体禽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少于10m2,条件不足的市场现场宰杀加工间应不少于6m2,并设立独立抽风及上述设施。

  十二、烧腊档。烧腊档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防鼠、防蟑螂、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外。

  十三、水产、冰鲜档。冰鲜档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冰鲜档每档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

  十四、熟食档。熟食售卖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十五、半成品档。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十六、小餐饮店。应有封闭式的混凝土建筑结构,经营面积不少于16 m2,其中厨房面积不少于8 m2,有良好的抽排油烟设施,厨房内设固定瓷砖水池2个,固定瓷砖案台和固定瓷砖炉灶,其他可见面贴瓷砖,配置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及冷藏保鲜设备。小饮食店不得跨门槛经营或超越租用面积范围经营。市场内不得设置饮食摊档。

  十七、经营布局。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m;烧腊档、熟食档及小餐饮店应设置在专门区域,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保持25m以上的距离。

  十八、检测设施。市场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m2的食品安全检测室,室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加强食品检测。

  十九、公用设施。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称服务点及标志牌、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

  二十、环境卫生。市场要与周边环境敏感点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配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防疫工作。场内地面要保持干净,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收集点须远离环境敏感点,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及时转运并消毒场地,以消除臭味、异味污染。

  二十一、购物指引。市场内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二十二、卫生间设置。市场内应设置一人一蹲位水冲式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烧卤腊熟食和餐饮经营区域内,保持25m的安全距离),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GB/T 17217)的规定,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

  二十三、车辆停放。为方便群众购物和市场装卸商品,市场应设置车辆停放点。中心区(二环以内):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5个、非机动车位15个。外围区(二环—快速环以内):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6个、非机动车位15个。新兴发展区(快速环—高速环):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7个、非机动车位15个。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净距须大于10米。每个机动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约为40m2,地面停车场约为30m2;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m2;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m2。摩托车停车位应满足未来改造为小汽车停车位的技术条件。

  二十四、食品安全管理。市场食品卫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确保市场加工、经营出售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制度、食品安全准入制度、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和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度上墙、专人负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五、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必须领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遵纪守法,接受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市政和市场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十六、业主管理。市场开办者必须接受和配合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环卫、计量、物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等各项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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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人函[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2年下半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
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
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人办发[2002]14号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
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
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
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
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
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
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
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表: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办公厅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附表: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时间及内容 备注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20日 下午:2:00-5:00 原《资产评估》、《财务
资产评估 会计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
9月21日 上午:9:00-11:30 改为《资产评估》、《财务
经济法 会计》。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9月22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上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出版 9月22日 另行通知。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执业药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药学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造价工程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0月13日 上午:9:00-12:00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下午:2:00-5:3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政策》考试科目外,其
下午:2:00-4:30 它科目均可自带计算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析》为开卷考试。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下午:2:00-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统计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中级:统计工作实务
初级: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审计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
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 试科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计算机软件 10月13日 初级程序员 上午:9:00-11:0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00
编程能力
程序员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编程能力
高级程序员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软件设计能力
系统分析员 上午:9:00-11:30
综合知识
下午:1:30-3:00
系统分析设计
3:20-5:20
论文
网络程序员 上午:9:00-11:30
网络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网络编程
网络设计师 上午:9:00-11:30
网络综合知识
下午:2:00-4:30
网络设计与管理

国际商务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
专业知识 务师考试科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理论与实务

经济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
专业知识与实务 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经济基础







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1986年2月27日,财政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四、六、七条,制定本办法。
二、一九八一年国库券的本金,自一九八六年起至一九九○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举行抽签仪式,集中把各年度应还本号码全部抽出,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应还本的号码相同者,即为各该年应还本的国库券。
三、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四、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国库券兑付期。为了照顾持券人利益,凡本年应还本国库券未在兑付期内领取的,可以继续在下年兑付期内领取。但所有一九八一年国库券应在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每年应还本的国库券,当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至六月三十日止,到期末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单利),直到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六、国库券利息,随同本金一次付给。
七、一九八一年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10万元三种面额以及单位购买的10元、100元面额,不兑付现金,一律凭单位证明信和国库券,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给购买单位。个人购买的10元和100元券一律凭券兑付现金。
八、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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