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8:54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1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记者报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全总十四届书记处第三十次会议和全总十四届经审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工会经费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经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工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新时期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分析研究工会经审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加强经审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新时期的经审工作。
二、《标准》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落实《标准》,关键和主要责任在各省级工会领导。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经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整改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全总将每年对省级工会落实《标准》的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等级。同时,修改完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使之与各省级工会实施《标准》的工作成果挂钩。
四、各地工会要注意总结在组织实施《标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实施《标准》,解决本地区工会经审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加强一些薄弱环节。各地在这一工作中的经验和需要反映的问题,请及时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3月7日

关于《省级工会经审工作
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全国工会经审会组织建设,推动审查监督工作不断深化,不断提升经审工作整体水平,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在经审工作开展考核十年的基础上,制定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推动各级工会切实加强经审工作,督促各级工会经审会自觉按照经审工作的规律,深化监督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将工会经审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
  《标准》共分六项一级指标,二十项二级指标和五十四个观测点。等级标准分为A 级、B 级、C 级、D级四等,达不到D 级就没有等级。考核分数为100分,将分数依此分配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观测点。A 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100%,B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80%,C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60%,D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40%。
  对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观测点不宜设置的,视同为B级标准;直辖市总工会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
  一、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五个观测点。
  1、1、1 省级工会党组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听取的为A 级,没有听取汇报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2 经审会主任参加主席办公会、常委会。参加的为A 级,没有参加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3 经审会副主任和经审办公室主任列席有关会议,指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和经审有关事项的会议。列席参加的为A 级,没有列席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2、1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省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达到20%的为A 级,少于20%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2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设常委会,设常委会为A 级,不设常委会没有等级(直辖市、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未设常委会,但召开全委会完成3、2、4观测点的视同为A级;未设常委会,又未完成3、2、4观测点的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常委会或党组会议决定确认。
  1、2、3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按正式编制数配齐人数为A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1人为B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2人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级(如果没有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没有等级;仅有事业编制或与其他部门混编且配齐编制人数的,视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4 经费审查委员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三同时”;为A 级,未实行“三同时”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换届选举文件确认。
  1、3、1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入领导职数指省委组织部门将经审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副职领导职数。经审会主任应进党组,并可以在省级工会分管或兼管非被监督对象工作。达到以上三项的为A 级,配备同级副职、列入领导职数而没有进党组的为B 级,仅配备同级副职,没有列入领导职数也没有进党组的为C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2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列入部门正职职数,经审会副主任兼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视同专职,由工会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不算专职。配备部门正职和专职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A 级,配备部门副职担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达不到B级和主任长期空缺的没有等级(与其他部门混编配备的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3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从业资格指具有会计证或内审资格证。人数达到2/3为A 级,达到1/2为B 级,达到1/3为C 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确认。
  1、4、1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专业职称指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以上职称。人数达到1/2为A 级,达到1/3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专业职称证明文件确认。
  1、4、2 培训指省级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主办或与财务、社会联合举办的经审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下级工会经审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计在内。每年举办一期为A 级,两年举办一期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办班通知书确认。
  1、5、1 地市级总工会应建立经审会办公室(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指下一级工会,直辖市总工会指区总工会),并列入机关正式编制,配备专职干部。100%设立经审会办公室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各地市级总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2 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应配备专、兼职经审干部。100%配齐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各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经审会组建率达到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基层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共划分为三个二级指标和七个观测点。
  2、1、1 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正式下发的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文件确认
  2、1、2 对全总制订的对本级、对下一级工会审计和基建审计办法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1、3 对全总制订的8个审计规定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2、1 指省级工会经审会内部的会议制度。
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2、2、2 常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直辖市总工会未设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等次)。上报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常委会议事规则。
  2、2、3 已经制定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制定的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确认。
  2、3、1 经审会办公室内部的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健全的为 A 级,缺一项为B 级,缺二项为C 级,缺三项为D 级,达不到 D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三、审查审计
  审查审计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八个观测点。
  3、1、1 经审会应向工会代表大会宣读工作报告。宣读工作报告的为 A 级,只印发工作报告为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由工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表确认。
  3、2、1 经审会全委会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已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 A 级,已审查,没有会议纪要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确认。
  3、2、2 经审会全委会听取经审办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听取报告为 A 级,仅提供书面报告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3 经审会审查后的省级工会财务预、决算报表上报全总财务部的同时,由省级工会经审办同时上报全总经审会。上报为 A 级,不上报没有等次。
  3、2、4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A 级(没有召开或仅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审查视同未审查),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5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办提出的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评比等次情况报告。有评比情况通报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上报和下发的评比情况通报确认。
  3、3、1 经审办按照经审会要求,应开展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每年审计一次为 A 级,没有审计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2 对省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审计覆盖面达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 B 级,不少于80%为 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对于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的也视同每年审一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没有此项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3 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委托项目的100%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90%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80%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当年没有接到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4 基本建设和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审计,指本级基本建设已做工程决算的项目必须同时完成审计;维修改造工程指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应审项目100%的为A 级,完成应审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应审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应审工程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当年没有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5 专项审计是接受领导或有关部门委托,为查清某一特定问题所进行的审计。当年完成委托项目100%的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没有委托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1 省级工会对地市级总工会审计覆盖面,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2 省级工会对所属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审计覆盖面(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是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每年审计33%为 A 级,每年审计25%为 B 级,每年审计20%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没有直管基层工会的视同为B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4 省级工会组织指导所属地、市级总工会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后,所属地、市级总工会10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 A 级,8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B 级,6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工作为 C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情况报告确认。
  3、4、5 省级工会向全总上报全省计拨工会经费审计中共查出漏欠数和入库数。上报漏欠数和入库数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数据确认。
  3、5、1 省级工会经审会应按全总审计意见督促本级工会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3、5、2 省级工会经审会开展同级审计后,按所提审计意见督促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四、业务建设
  业务建设共划分为四个二级指标和八个观测点。
  4、1、1 向全总经审会报告当年省级工会出现的已有正式结论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一个月内如实上报的为 A 级,半年内如实上报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如有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取消第二年此项评比分数并进行适当处罚,处罚力度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决定(当年没有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视同B 级)。由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的有关决定文件确认。
  4、2、1 调查报告上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1篇以上的为 A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认定调查报告)。
  4、2、2 理论文章被全总或省级以上工会刊物、报纸刊登,2篇以上的为 A 级,1篇为 B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有关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确认。
  4、3、1 每年编发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不少于4期,并向全总经审办上报为A 级,3期为 B 级,2期为 C 级,1期为 D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编发的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确认。
  4、3、2 全年向《全总经审工作信息》投稿,指论文、调研报告、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新闻稿不计算在内),不少于7篇为 A 级,不少于6篇为 B 级,不少于5篇为C 级,不少于4篇为D 级,达不到C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3 投稿被《全总经审工作信息》采用率达50%以上为 A 级,40%以上为B 级,30%以上为C 级,2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4 建立信息员队伍,指在下级工会经审工作人员中有兼职信息员。定期组织活动为 A 级,不定期组织活动为 B 级,有队伍为C 级,没有队伍不评等次。由活动通知文本确认。
  4、4、1 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为 A 级,没有考核没有等次。由考核情况报告确认。
  五、经费设备
  经费设备共划分为二个二级指标和五个观测点。
  5、1、1 经审专用经费,严格执行全总文件有二层含义,一是指按规定比例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专款专用;二是指在审批使用时,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为 A 级,低于全总文件规定比例,但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使用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证明确认。
  5、1、2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常委会会议经费,按全委会议标准执行,单独列入本级工会预算,或和全委会一起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为 A 级,未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1、3 经审会办公室办公经费,按部门标准单独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为 A 级,未列入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2、1 审计用设备器材。主要指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满足工作需要指下审时审计人员每人一部笔记本电脑为 A 级,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为B 级,不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办公室证明确认。
  5、2、2 经审审计软件在全总开发前暂不考核。全总开发后,使用为 A 级,不使用不评等次。
  六、工作创新
  6、1、1 审计范围、方法和深化监督,在全国工会经审工作中率先开展,并在全国得到推广有重大作用为A 级,在全省范围得到推广有较大作用为B 级,达不到B级不评等次。全省范围得到推广需上报材料,由全总经审常委会确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府发〔2010〕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提质和加固改造的菜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规范、交通畅通、节约用地、卫生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菜市场销售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销售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等。

  第六条 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类别规模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 菜市场的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场所固定的综合菜市场;

  二类:农超对接的超市菜市场;

  三类:住宅小区的菜市场。

  第八条 菜市场的建设具体形式可分为新建、提质、加固改造三种。

  新建是指在规划的小区中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建设新的菜市场。新建菜市场,应以独立式室内菜市场为主(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菜市场);连体式室内菜市场为辅(指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菜市场),不搞市场加住宅的建设模式。

  提质是指对原有菜市场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进行提质改造。

  加固改造是指对原有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不可或缺的临时性菜市场按此标准进行加固、疏导、改造。

  第九条  菜市场的规模,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 城区综合菜市场,服务半径500米左右,服务人口2-3万人;

  二类:居住小区(社区)菜市场,服务半径300米左右,服务人口0.7-1.5万人。

  城区综合菜市场建筑面积1500-2500 m2,居住小区菜市场建筑面积900 m 2。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建设规模,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吉安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有条件的地段,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其中在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内的菜市场建设,应以生鲜超市形式为主。

  第十一条 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以菜市场的外墙为界,距离1公里范围,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第十二条 新城区开发配建的菜市场应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得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区改造配建的菜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独立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菜市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它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四条 独立式菜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左右,绿化率宜控制在15%一20%,连体式菜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 菜市场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场所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不少于最大进深的四分之一,且不应低于5米。

  第十六条 菜市场主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限时禁止车辆进出(批发性交易场所除外)。市场进出口一侧要设置供轮椅进出的无障碍缓坡,并设有无障碍标识。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七条 菜市场的总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建筑内部消防设计及附设的停车场 (停车库)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4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八条 菜市场周边道路机动车道的路面宽不得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占菜市场面积的20%以上,菜市场停车场 (停车库)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库)。停车场应便于车辆进出。

  第十九条 菜市场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菜市场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l、给水干管管径不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3、城市新区的菜市场内部管网必须雨、污水分流;市场内污水管道应与市政污水管相接,不可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有覆盖板的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 mm,其余摊位前应设置地漏,便于污水排除。

  4、污水应采用开沟式排污,沟最浅处不少于800mm,宽不小于400mm。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得大于lOm。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市场用电容量按30-5OW/ m 2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宜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水产、鲜肉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一只。

  3、市场交易场所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灯具、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5、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埋地管线套管敷设。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所有管线必须下地埋设。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室内菜市场内的公共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垃圾倾倒在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或垃圾中转站。

  3、城区综合菜市场内须设置物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新建菜市场应配套适当面积的内部仓库。

  5、菜市场的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第六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要求。

  售货台要采用标准配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200-1500mm,宽900-1100mm,高度700-800mm;相背的售货台工作空间之间相距不小于1600 mm。

  鲜肉和熟食类应按类别分区,采取封闭式营业房,具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营业房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水产宰杀台前方要求安装铁皮罩。

  第二十五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应采用整洁、易清洁的贴面,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管理主体负责监督经营户依法配置和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应统一设置悬挂营业执照的附属设施,做到亮照经营。熟食区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第二十九条 市场应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安全通道指示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有防蝇、灭蝇装置。

  市场内应设置告示栏、宣传橱窗。综合市场内应设置电子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等。

  第三十条 市场内应设立服务台(投诉处)、复秤处、配电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规定,由城建部门和商务部门按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进行联合审批。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建设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吉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号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27日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制度。

第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第九条 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或者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三)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

(四)收集、分析有关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对国家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完善财经制度的措施,并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所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管理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开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工作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同时应当对投标人和竞拍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执行财政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措施。对国有公司、企业的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实行转任、转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公务公开等制度;

(七)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管理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

(三)实行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建设。

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重大工程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对批评人、建议人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受理查处控告、举报,不依法履行预防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