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14:40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工作,保证矿井生产发展后劲,部制定了《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生产协调司。

附: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水平接续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水平接续,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新时期,要继续坚持“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方针,保证正常的采掘关系。
第三条 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把矿井生产水平的正常接续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有开拓延深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为实现煤炭工业到本世纪末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稳定现有生产能力,各矿务局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矿井水平接续规划,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并逐步加以实施。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两个条例和对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结合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内小煤窑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调整资源关系,以保证矿井生产水平的正常接续。
第六条 各矿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煤塌陷搬迁赔偿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解放“三下”压煤,增加矿井有效利用的可采储量。进一步研究解决“三下”采煤的技术措施,减少搬迁所需费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矿井水平延深,应根据原生产水平的储量和第一个工作面转移时间,一般要提前五至七年安排水平延深设计和施工,以保证矿井水平的正常接续。
第八条 矿务局应根据生产水平接续规划,认真编制年度开拓延深进尺计划,落实延深工程的设计、资金、队伍和工期,搞好综合平衡。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类统计报表,是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和制定计划的重要资料。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煤炭部计划统计的规定,做好开拓进尺和延深重点工程的季报。年中和年末向煤炭部提出书面报告,对开拓进尺、开拓率升降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煤炭部将用简报形式通报全国。
第十条 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开拓进尺和延深工程的计划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煤炭部。计划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开拓进尺计划执行情况;
2、水平延深重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3、资金到位及工程衔接情况;
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开拓进尺计划的管理。矿务局的开拓进尺建议计划、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必须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矿井水平的正常接续,各企业必须本着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好资金来源使用计划。其资金来源要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原煤成本中提取。工程量较大的延深工程,矿务局应根据工程设计概算和接续时间集中资金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资金的投入是保证水平接续正常的关键,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井巷基金投入的监督、检查,由于投入不足造成水平接续紧张或失调的,矿务局要分析原因,煤炭部或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将追究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已结合开拓延深进行改扩建的矿井,资金安排要重点保证井下主体工程和采区工程,重点完善主要生产环节,达不到设计标准,不得移交生产。对资金的使用安排,煤炭部和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将会同贷款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效益较好,深部井筒或结合开拓延深改扩建项目,要积极争取融资渠道,在充分进行经济评估并具备还贷能力基础上,省(区)煤炭主管部门预审上报煤炭部,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审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开拓延深工程要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设施,坚持少投入、多产出的原则,节约资金。工程取费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的定额标准,凡由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开拓延深工程,只计取直接工料费。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水平延深工程的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新水平首采区工程。主体工程包括延深的主、副井筒、新建的后期回风井、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石门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道。
首采区工程包括采区上、下山、车场及硐室、采区运输、回风道和主要设备及相应的管、线、道安装工程。
第十八条 开拓延深设计必须根据延深水平已批准的精查报告进行,并广泛调查、收集该矿的地质、水文、瓦斯等基础资料做设计参考,延深水平地质报告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开拓延深设计必须根据煤炭工业的技术政策、技术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大中型矿井的开拓延深方案设计,须报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由矿务局自行审定。小型矿井的开拓延深设计由矿务局组织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修改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对报损和注销储量,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开拓延深工程要优化设计,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合理集中生产,并为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创造条件。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接续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矿区和矿井接续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部,再由煤炭工业部向国家计委提出立项建议。水平接续由矿务局负责,采区接续由生产矿井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拓进尺年度计划、正常开拓率和“三量”要做为对企业经营者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并与奖罚制度挂钩。完不成年开拓进尺计划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矿井水平接续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局(矿)长是生产水平正常接续的第一责任者。生产水平接续紧张和失调矿井,由省(区)煤炭主管部门与矿务局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保证质量、限期落实,保证3~4年调整正常。
第二十六条 开拓延深工程施工质量是考核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矿务局要坚持质量标准,狠抓基础工作,严格质量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把工程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二十七条 开拓延深的验收要由矿务局质监部门严格按《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检查评级办法》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除进行返工处理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拓延深工程应组织快速施工,开展上纲要等级队劳动竞赛,发展掘进机械化,推广光爆锚喷支护新技术,努力提高单进水平。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结合开拓延深进行改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本地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水平接续实施细则和国有地方煤矿生产接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7〕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资源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做好月度平衡和衔接,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进口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进口、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出厂价格要严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经营企业液化气进货结构、购进成本变化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的企业,对哄抬价格、层层转手加价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依法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定。


  第七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提出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
  (一)国家管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无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