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9:54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2〕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15%;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降低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
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
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县(市)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8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重要案件办理结果能否及时向社会公开(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6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9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举报电话,能否责成专人办理(3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4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中科案”看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

摘要: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价格罪的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而“中科创业案”是对该条文的首次直接适用。本文针对“中科创业案”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失控的原因和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中科创业 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 
作者简介:吴猛(1973年9月—— )男,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刘慧(1974年3月——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一、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的法律思考
搁置了一年多、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的"中科事件"距离真相大白的日子终于越来越近--6月11日上午,"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尽管该案的主脑--吕梁(吕新建)、朱焕良下落不明,但毕竟部分人物都已"到场"--丁福根及上海华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沛霖都是和吕梁比较接近的人物。丁被看作是仅次于吕梁和朱焕良的重量级人物,担任吕梁的操盘手,经手中科创业53%的流通盘股票。“中科案”集中展现了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操纵股价,牟取暴利,转嫁风险的全过程,值得好好地研究。
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中科创业(原名为康达尔,000048)庄主吕梁 (吕新建)和朱焕良合谋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在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5600余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中科创业的庄家将自己认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从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庄系列股票的市值高峰时多达100亿元。此后,中科创业庄家发生内讧,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价以49.18元的除权价开盘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33.59元,下跌31.70%,以后再连续9个跌停板,引发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跳水,差点引发一场股灾。事后发现,涉案违规资金高达54亿元(1)。在迄今已暴露的违法违规庄家中,中科系巨庄堪称中国股市之最,其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也是最为恶劣的。同时,“中科案”也是新《刑法》第182条在1999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首次适用,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是不言自明的。然而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群庄乱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为何这么多年来被绳之以法的只有“中科创业”这一家呢?在庆幸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要看到对于刑法第182条的理解和适用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呢?

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关于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客体,一般通说认为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时下,刑法理论上对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所侵犯的客体问题有诸多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3)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证券、期货业中的市场竞争机制。(4)也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又侵犯了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还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又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据吕梁的操盘手丁福根交代在股价拉升和出货的过程中风险基本上都转嫁给了中小散户了,而之所以中小散户的利益得不到救济与这种犯罪客体的单一论是有关系的。所以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应该坚持复杂客体说,不能因为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具体认定就把它排除在犯罪侵犯的客体之外,这也不利于对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操纵证券期货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的行为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在“中科案”中,吕梁和朱焕良合谋非法融资数十亿元,并利用违规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开立的1500多个股东帐户,低位吸纳并锁定筹码,然后疯狂地拉升,在这支股票的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股价从10多元炒到84元,其犯罪行为极其猖獗。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从“中科案”的法庭审理中可以看出,在吕梁的接盘和吸筹阶段,有大约1300万股的“中科创业”股票是完全从盘面上与朱焕良同时下单对敲成交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据吕梁的另一操盘手庞博交代,在1999年8月至2001年1月间,在吕梁完成了对“中科创业”的接盘和吸筹后,为了在盘整期维持较高的股价和成交量,进行了大量的对敲(即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行为人通过这种虚假买卖,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或降低证券、期货价格以及造成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目的,从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这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种列举情况以外的操纵行为。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情况千变万化,因而有关操纵行为是很难穷尽的,这一条可以理解涵括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有着同样性质和危害的操纵行为。
另外,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考察;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剧烈波动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较大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了较大程度的风险等内容。如在本案中,“中科创业”的股价在短期内从10元猛窜至84元,在暴跌后又是连续9个跌停板,其操纵股价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
3、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实际上,构成本罪的一般是拥有很强的资金实力的人,他们熟悉证券、期货业操作规则,且具备采取不法手段交易获利的有利条件,并且大多数是专业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本案的被告丁福根和庞博在加入吕梁的公司之前,均在金鹏期货公司担任投资顾问。而构成本罪的单位则一般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及期货公司等单位。
4、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在犯罪中的目的无非是两个方面: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是转嫁风险。在更早些时候的“亿安科技案”中,四个庄家联手拉抬股价,从中获利4.49亿元,其财富非法聚集的过程就是风险向中小散户转嫁的过程。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本罪虽然是目的犯,但是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通过操纵行为并没有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和转嫁风险的目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三、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失控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如果我们客观冷静地回顾中国股市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所谓的庄家任意操纵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中国股市的发展史,特别是二级市场的运作史,简直就是一部庄家的史诗。多年来,业内在光天化日之下研讨做庄的技巧,在大庭广众之下传授坐庄的经验;股评人士把推荐庄家"黑马"作为自己最大的卖点,股民以获得道听途说的庄家行踪为满足......所有这一切,全都是公开的,股民的血汗钱纵使被庄家吸得一干二净,既毫无怨言,也无从追究。这些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屡禁不止当然是有各方面的原因的,比如说: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易于操纵,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市场缺乏做空机制,甚至可以说我们的在设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上都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造成操纵行为的失控无疑是有重要的影响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使在美国这样制度完备的市场上,操纵行为也是时有发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后如何做到“违法必究”。目前管理层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总是见事迟,行动慢,使一些肆无忌惮的违法违规庄家几无后顾之忧。这在2000年表现最为突出,中科创业的坐庄行为正是在这一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庄家对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操纵,也是在这一年达到高潮。2000年,亿安科技作为一只高价庄股风头出尽,与1998年9月的5.5元相比,股价翻了近14倍。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既然亿安科技股价已经远离市场认同的成长性,其股价大幅上扬非常缺乏基础,而庄家是在玩几乎没有成本(唯一的成本就是印花税和交易佣金)的对敲,是不是应该由某个部门出面查一查呢?但当时管理层没有向市场公开作出要调查此事的姿态。由于这种纵容的做法使得亿安科技的庄家更加如虎添翼,将亿安科技最终炒到126元。
在2000年,当人们提出要对"对倒"、"倒仓"这类坐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人却说,这是"市场发育过程中的问题","不是问题的问题",是"特定市场文化"。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的查处,一年之后才放了一个马后炮,才放出调查的风声来。证监会在宣布要对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进行调查之后,对这一事件的关键人物采取的措施极不得力,庄主吕梁仍然毫无顾忌地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向媒体提供他大量做庄的一手资料,行动极其自由,可谓是法治社会里的一大奇观。
纵观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一起又一起违规事件,凡涉及坐庄、操纵股票价格的,均以警告、少许罚款了结,仅有这一次对中科系庄家的追究是个例外。一些针对市场操纵者的罚款,区区几万、十几万元,对收入丰厚的他们来说,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相对他的违规所获得的收益,则更是不成比例。像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罚款虽多,但真正执行时却又大打折扣。违规所得的好处多多,违规成本却如九牛一毛,由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这就难免庄家们违规有恃无恐了。
因此,我认为要解决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横行的问题,仅仅依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手段是不够的,从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必要切实落实刑法182条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规定,用刑罚手段来处理那些横行无忌的庄家,因为法律的悬置相对于法律的缺位而言是对法治更大的讽刺。
另外,我认为在由于证监会不主动查处有明显迹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已经使得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同时,由于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查处证监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这种行为的泛滥证监会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以目前的行政立法力度已经不能达到促进证监会很好履行其监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效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监会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方面也存在查处不力的情况,应专门设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失职不调查有明显线索的包括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内的证券犯罪嫌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强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何晓晴 《谁培育了幕后巨庄?有关人士反思中科创业案》粤港信息日报 2002年6月16日
(2)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618-619页
(3)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6页
(4)白建军著:《证券欺诈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5)陈正云:《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6)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66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规范捐资助学的赠予、受赠和使用行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以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规定,积极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1993〕66号)中“捐资助学的款(物)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的规定,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接收,禁止任何学校、部门和个人自行接收捐资助学款(物)。
  第六条 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接收的捐资助学款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或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七条 捐资助学款应主要用于扶助薄弱学校建设和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同时必须确保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性支出。
  第八条 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在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收费大厅开设窗口,接收社会捐赠。
  第九条 捐资助学的赠予、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公信度。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捐资助学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按年度向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捐资助学的收入、使用以及效益情况,由市级有关部门分别于当年10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