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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9:07:33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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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已经10月17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黄山市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黄山市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顺利推进黄山市的“旅游大市”建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实行受省旅游局授权审查在黄山市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受理初审在黄山市内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及分社等行政审批和对全市旅行社实行年度业务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并根据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优劣,按“优加劣扣”的原则实施对旅行社的动态量化计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市旅行社是指依法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旅行社和分社及门市部。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督导各旅行社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发挥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员协会的自律功能,对协会制订的有关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行规行约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黄山市各旅行社应在各类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遵守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日常业务和人员管理,依法保障所属员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导游员的日常培训和教育,使所有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相应规定要求。
  第六条 各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量化计分管理

  第七条 黄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各旅行社实行年度基础分值为100分的量化计分管理,根据各旅行社年度内的经营管理情况“优加劣扣”。同一条款如有重复行为累计扣分,实得的分数作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向旅游者提供和介绍的旅游项目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具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三)组团不签定“旅游组团合同”,接团无业务资料;
  (四)委派无证导游带团;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七)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八)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九)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质价不符,或合同外加价收费,未经游客同意强制消费,以低于正常成本价参与竞争,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十)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重大投诉或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如入境旅游者联名投诉、国内旅游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经营中未做到“四个统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三)对所属导游人员未进行年度累计56小时培训;
  (十四)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旅游业务经营亏损;
  (二)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账目不清;
  (三)旅行社年组织接待人天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未按《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所属导游人员的工作情况未建立检查、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
  (六)不按规定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
  (七)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
  (八)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投诉或安全事故;
  (九)不按时按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及客源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十)不按有关规定支付导游或聘用的其他人员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违反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完整;
  (三)不认真受理游客投诉,造成旅游者再投诉;
  (四)旅行社改制、经营权转让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经营权转让完成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二)办公场所和门市部没有整洁的门面与醒目的标志;;
  (三)未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门市部未在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散客接待管理规定》、“旅游线路”及“旅游产品服务项目收费等”的明码标价和“投诉电话”等;
  (五)国际社无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国内社无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
  (六)接待计划不详,接待计划书填写不全面。
  第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二)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管理;
  (三)上一年度单位受到国家级表彰。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5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省十强旅行社排名;
  (二)单位或员工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包括单项获省内优秀);
  第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分:
  (一)单位获得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市政府重要接待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五条 第九条涉及的经营指标每年度由市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旅游形势变化来确定。奖励得分只在年终计入总分,不在年度内冲抵被扣分值。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依照法规规章对所属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量化计分的结果对各旅行社进行动态管理,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年度内有4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60分的,建议省旅游局不予通过年检,注销该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内有3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暂缓通过年检;
  (三)年度内有2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给予红牌警告,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年度内有2次扣分、或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国际社得分前五名,国内社得分前五名且无第八、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黄山市优秀旅行社”称号;
  (二)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无第八、九、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由市旅游局发布的《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目标计分管理办法》(黄旅管〔2003〕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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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止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通信、供电等线)、地下管线和相关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热力、消防、工业管道、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金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安排。
  第七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须依照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规划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2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九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2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须采用金华市统一1500~11000地形图,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第十二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办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发证单位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经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规划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络、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燃气、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定期施工;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
  第十九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须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本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测量定线、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5%至2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管线建设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公布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关于公布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九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99751.files/n13199691.zip
  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99751.files/n13199692.zip
  附件3:变更信息.zip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99751.files/n13199693.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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