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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1:28:19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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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1999]94号

  市人事局《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
管理试行办法
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为了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示范作用,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湖州市人事局公布的“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省或部属在湖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选拔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突出贡献,不拘一格。

  第四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关于推荐、选拔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通知》(湖人[1996]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选拔确定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后备人员由湖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认真落实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的择岗自主权,切实尊重其科研思路和工作习惯,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充裕的条件。

  第八条 组织学术、技术带头人参政议政,吸收他们参与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前,要倾听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减轻负担,防止干扰,保证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对于非专业性的社会兼职和社交活动的安排要适度,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事务和社会活动,减轻工作负担和社会压力。

  第十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需要,努力为学术、技术带头人配备助手。科委对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科研课题应优先立项,并在科研经费上重点扶持。在职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向单位每年实报500元限额内的报刊书籍费。尽力解决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配偶、子女就业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健康检查,每人发放医疗特诊卡,每三年享受一次休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退休年龄,在本人自愿、身体许可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适当延长。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结合各专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培养目标和测评标准。培养目标应科学、合理并具有前瞻性。测评标准由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创新意识、身心健康等五方面组成。后备人员根据培养目标应制订个人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包括自学、进修、科研课题、论文及译文等。

  第十三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每年初应向主管部门上报科研计划,年中上报进度情况,年终上报一年工作总结,以利跟踪、考察和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按照培养目标,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选送后备人员到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参加各级继续教育高研班等,全面提高培养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现代科技能力。后备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第十五条 吸收他们参与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适度参加国内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赴国外考察学习、出国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帮助物色专家人选,做好后备人员与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结对子工作。既要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在争取课题项目中的影响和作用,更要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对在培养后备人员工作中做出杰出成绩者,将授予“导师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向后备人员倾斜。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注重水平、实绩、学术造诣,不受学历、资历、指标和结构比例限制,可以破格评审。对于贡献突出的后备人员,允许“低职高聘”。[LM]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按照管好、管活的原则,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由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管理,后备人员由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管理工作的落实,要将这项工作纳入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每三年审核、调整、充实一次。后备人员符合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相应资格。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的;
  2、丧失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所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等基本条件的;
  3、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

  第二十一条 要宣传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优秀业绩,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同时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增强他们的创业精神、奋斗精神。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经常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年终时应慰问学术、技术带头人,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人事局的意见;对其作出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函告市人事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有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与上级部门下发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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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泰王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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