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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30:44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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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3〕3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发展化工、印染及其相关行业的综合优势,加快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是一个以发展化工、印染及其相关行业为主的专业型工业园,隶属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区各类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北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征用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基准价格。对于不同投资规模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依中介机构和开发区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下同),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出让基准价格。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当年底固定资产投入验收后(下同)返还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2万元/亩。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3万元/亩。

如属分期投入,按实际分期新增投资额达到的返还级次分期返还土地出让金,大修理投入不列入投资总额,实际土地出让金可列入投资额中计算。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按最高年限确定,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第七条 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凡在园区内投资的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平均每亩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税费征缴



第八条 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税收由开发区代缴。

第九条 增值税奖励规定

(一)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政策。一般性化工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60%,第三至五年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

(二)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5%。

(三)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重要作用的化工企业,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

(四)区内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入库增值税超过上年实绩的,其超出部分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依次类推,奖励政策共执行5年。

第十条 所得税奖励规定

(一)进区化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五年减半奖励,第六至十年奖励25%。

(二)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减半奖励给企业。

(三)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化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区内为高新技术化工企业服务的第三产业,视同高新技术化工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四)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 凡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在一定期间内每千瓦时电价在省定价格基础上下浮0.1元的优惠,并免收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外,仅收取上缴省及省以上规费,对市内征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征。

第十三条 进区投资工业生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内在每年度予以全额奖励。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开发区具有省辖市项目审批权限,北区内投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数额多少都可委托开发区代办有关报批手续,开发区安排专人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工程建设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项目实行备案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即可办理有关进区手续。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为了减少投资成本,所缴土地出让金可由财政按项目类型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为开发区北区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嘉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扎口管理,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内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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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

洪碧华 方赐德 黄志坚


  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利益,必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高达15.82%,是沿海地区土地流转率较高的地方,一些村镇创新了流转方式,形成可供借鉴的模式。但是随着流转的承包农户增多,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的多元化,流转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土地流转中暴露出一些有等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漳州实际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依法正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漳州市一些重点县(市、区)及村镇,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完善体制的具体对策。首先要界定土地产权。即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次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第三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第四是发挥政府的的作用,加大农业设施的投入,规划和引导土地流转的科学化,重点扶持和鼓励适合当地的流转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
  从国内外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看,农村土地的流转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漳州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必然主要体现在:
(一)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急需大量劳动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显示,2008年漳州农民人均纯6506纯元,其中工资性收入2606元,非农收入1031元,两项合计占农民收入的56%。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农村劳动力流向效益高的二、三产业不断增加,由此造成农村中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劳动力是妇女、老人,甚至是儿童,只能维持农业一般性的生产,从事传统的种植业生产,这必然导致农业经营效益日趋下降,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以至一些村镇出现了“有田无人种”、“门口趴着一只狗,家中剩下老两口”的现象。这种现象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可能;由于规模化的流转为农户带来更多收入,必然有效地推动流转。据我们调查显示:外出打工已成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
  所谓现代农业,实质是以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水平、现代工业技术及其装备水平、现代管理技术及其管理水平、现代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加工水平、现代农产品流通技术及其营销水平为基础、产供销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高效率和高效益相统一的新型农业,其中机械化和集约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现代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是以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经营对于现代农业则是一种障碍。建立在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的速度是非常缓慢,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此外,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趋加剧,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障碍,要破解这一难题,只有通过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引导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培育壮大农民专业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从客观上迫切需要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必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决定“三农”问题的基础性因素。“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是:一是依靠发展生产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二是依靠农民从事非农生产和就业,创造兼业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三是通过土地增值带来的收入。这三种增收的途径都有赖于土地的流转,居于目前的状况,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生产,带来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不仅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也为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带头促进的作用。通过流转,农民按照市场价格让出经营权,真实体现土地资源的价格,从而实现土地增值带来的实际效果,并得到实实在此的效益。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的原因。
二、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现状和模式
(一)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
1、自发流转阶段(1982—1998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漳州农村基层冲破重重阻力,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至1982年,除漳州城区的前锋村实行大队核算,2万多个生产队都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随后,又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自留滩、责任滩政策。当时,很多群众不愿流转、不敢流转。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相继出现了个别的、隐蔽的、暂时性和自发性的土地流转,主要存在劳动力缺失的家庭,个别举家外出的家庭。这期间缺少政策导向和条件,刚开始流转显得少量零散。而随着农产品加工业的兴起和部分农民进城打工,土地流转慢慢浮出水面。而基层为了解决农业税和“三提五统”难征收的问题,当时出现的“双田制”也可说是土地流转的特例。据1997年底的调查,当时的“责任田”达35.74万亩,占应延包耕地面积248.55的14.4%。这些“责任田”,按劳力、人口承包的占72%,以招标或协议承包的占28%。换名话说,有10万亩的“责任田”是以招标或协议方式实现了“隐性”流转。
2、探索引导阶段(1998—2003年)。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我市在1999年底基本完成土地延包工作,1.81万个村民小组、197.96万亩耕地完成延包发证,分别占应发证数的95.11%和95.51%。这大大增强了农民的土地稳定感,土地流转有了制度性的基础更加。随着非农产业、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的条件日趋成熟。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适应农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原漳州农经委出台了《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和《漳州市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示范格式),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并强调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经原发包方同意。2000年,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市委办以漳委办[2000]8号转发了农经委的《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要求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加以引导。截止2000年底,我们就观察点的后坂、南书、梅西、仙岭、彭林5个村作了了解,这5个村的耕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115亩,占总面积的16.49%。从时间上看,季节性的480亩,占流转面积43%;一年以上的635亩,占流转面积57%。从流转方式上看,转包的554亩, 占50%;公司(企业)统包的160亩,占14%;公司统一经营、原承包户原地原种的401亩, 占36%。由于观察点分别代表平原、沿海、山区农村,由此也可大略印证全市的流转情况。
3、机制创新阶段(2003年至今)。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一些地方开始用协议或合同来规范流转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但总体来讲还是公司和大户居主导,一家一户的农民仍处弱势地位,也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而实现的超额利润。《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及有关法法规的出台,为培育土地流转主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些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如东方食品公司等,积极引导农村能人建立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基地,实现品种、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统一,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进行流转的制度创新。一些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发挥自己市场优势,通过异地扩张,实现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如龙海农鑫的经营规模达到5000多亩。近年来,国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社会化服务迅速兴起,非农产业发展也较快,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趋好,条件更加成熟。
(二)漳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
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为35.7万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8%,详见统计表。
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县(市、区) 耕地面积
(万亩) 流转耕地面积(万亩) 流转率(%)
芗城区 6.46 0.83 12.8
龙文区 4.07 0.14 2.67
龙海市 25.86 11.46 44.32
漳浦县 41.44 5.72 13.8
云霄县 16.03 2.05 12.8
诏安县 32.4 5.35 16.5
东山县 5.8 0.61 10.6
南靖县 33 0.56 1.68
平和县 31.2 3.80 12.18
华安县 14.27 2.50 17.5
长泰县 15.1 2.69 17.8
全市合计 225.63 35.7 15.82
调查中发现,全市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进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快;交通便利,农业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快。如龙海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最为活跃,流转率达到44.32%。二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三是流转期限有长有短。流转期限的长短与流转土地的用途、作物的生产周期有密切关系。用于种植蔬菜的,流转期限大都较短,一般只有一年,如龙海市东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用于种植花卉、水果、茶叶的,流转期限大都较长,如南靖的花卉用地、平和的水果用地。
(三)漳州市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1、农户与农户流转型。这种模式以民间的口头约定为主,流转的对象一般是本地的种田能手和亲人,多依赖于彼此间的信任或是亲属关系,对流转的费用和期限没有具体的合同规定和约束,遇到国家开发利用土地,青苗补偿归经营者,土地安置费归承包方。这一类型在龙海比例占到3/4。在芗城区,这类流转的面积有4353亩,约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52.61%。在农户与农户流转型里, 其中的农户与大户的流转值得提倡。种植大户、营销大户对市场敏感,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套,与小户之间比较亲近,他们是连片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如诏安县,20多个种植专业大户通过流转经营土地3000多亩,户均达到150亩。
2、农户与公司流转型。这种模式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出于质量和安全的需要,通过与农户的土地流转,以此建立生产基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公司直接流转。如东山县的丹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年租金250-305元不等的价格,在澳角村和陈城村租用400多亩土地发展大葱、萝卜等订单蔬菜的种植。公司投资了200多万元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建设节水排灌设施,改善了耕作条件,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同时,也吸纳了周边地区的农民近100人到此打工。二是农户通过大户(或经纪方)与公司的间接流转。如上海亚太国际蔬菜有限公司通过龙海东园镇农业科所向该镇港边、东宝村的770户农民承包1200多亩土地种植结球生菜,生产出的低农残无公害蔬菜符合出口标准,销路很好。在龙海市,龙头企业的紫山集团、绿宝集团、同发食品、东海冷冻食品、振发食品、亚细亚食品、格林食品、绿兴果蔬等企业通过流通大户直接建立农业生产基地。三是农户与台商企业的流转。台资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发展水果、茶叶、花卉等高优和休闲农业。台湾天仁集团总裁、世界茶王李瑞河先生的天福集团在漳浦县盘陀镇流转土地300多亩建设茶叶种植示范基地,又在赤土乡建设了占地数百亩的观光茶园,开展集中连片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有效地带动了周边地区茶产业的发展。台商黄文广先生投资500万美元建设的南靖南坑咖啡种植观光园,向农户流转400余亩的土地,引进在台湾已驯化种植生产成熟的咖啡品种,同时配套建设咖啡观光休闲中心、咖啡加工厂等项目。
3、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合作社。龙海市农鑫果蔬专业合作社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模式,目前拥有股东社员156户,带动农民1100多户。该合作社相继在龙海、漳浦、诏安甚至远到海南流转承包土地6000多亩,种植马铃薯、土豆。该合作社创办人黄小明还被农业部授“全国粮食生产大户十大标兵”光荣称号。诏安县“太生蔬菜专业合作社”陆续向周边农户承租土地,不断扩大种植规范,现种植面积已达1000亩。如东厦镇村民方武辉,组织69个农户,每个农户以10亩土地入股,建立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近700亩,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大提高经营效益。二是农户与协会。如长泰县岩溪镇?后村通过创办蔬菜协会,帮助种植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全村从2001年流转面积200多亩发展到目前900多亩。
4、农户与农贸市场流转型。如龙文区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其蔬菜年销售量56万吨,销售额3.4亿元,市场辐射全国10多个省市,为了保障蔬菜的季节性需要,它急需建立自已的生产供货基地。而汐浦村有一块土地约360亩,濒临九龙江北溪,地势低洼,常年内涝,使用权零星分散在150多户农户手中。村民只能种植甘蔗,产量产值都不尽人意。要改变这块土地的现状,必须对土地进行整合、平整,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据初步测算,需要投入100多万元。分散的农户根本就无力完成如此繁杂的工作量。这块土地就象鸡肋一样一直困扰着汐浦村民。在这种情况下,龙门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户经与汐浦村村委会协商,最终龙门蔬菜批发市场以每亩年租500元的价格租用汐浦村该地块360亩,租期30年涉及150多户农户,同时投入100多万元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完善机耕道、排灌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蔬菜规模化种植。
(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顾虑较多,影响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形式还是以自发流转为主。流转缓慢,既有转出方面的原因,又有转入方面的原因。转出户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明知种田效益低,但觉得饭碗有保障。有的虽然外出务工但仍不放弃土地,担心失业后没地,生活没着落。尽管外出打工,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加上农民的恋土深情、小农经济等意识较严重,还有极少数的农民甚至还存在金不调银不换的思想,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国家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还实行了惠农政策,有些农户认为种田不但不交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觉得弃之可惜。转入者需要连片规模经营,而人多地少,涉及农户多,工作量大,协调难度大。
2.农业产业风险大,开发业主难引进。由于农业是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收入低风险大,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有些地方缺少农业经营大户,难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影响了土地流转。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农业企业,缺乏租入土地和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能力,因此有些农户虽然想把承包田转出,但找不到合适对象。
农业基础设施较薄弱,土地零星分散,把这些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成片后由业主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吸引或新的政策规定,一些业主不愿承担昂贵的土地开发费用,导致土地集中开发较难,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管理难跟上。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映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区域、宗地之间差价悬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制约了流转,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价格低于常规种植亩收益这一标准。基层重视程度不够,服务管理难跟上。有些乡村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无人受理,从而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4.操作不规范,出现纠纷难解决。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条款、标的不明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难以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影响流转。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0〕 第3号


《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信用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确保实现权力运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杜绝失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或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者财政性融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准入,是指在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标代理前、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前,应当分别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以确定是否准其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机构资质、财务指标、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失信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投标人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财务指标、社会贡献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重点考察其在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领域的信用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在廊坊域内的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成立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信访、审计、财政、建设、交通、水务、规划、房管、人防、公安、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安监、环保、人社、国资、商务、人行、银监、热力、网通、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监督、管理和审定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和主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为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按照授权职能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科室共同做好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同时牵头做好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审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11月两次集中受理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
对于市、县(市、区)临时确定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提交的信用准入申请,并及时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发布信用准入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评审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信用准入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四)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合法信用服务机构对筛选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初评,通过多种方式的调查取证、复检核实,得出初评结果;
(五)初评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六)评价结果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信用准入评价。
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已被合法信用服务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依据《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综合情况进行复核审定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申请信用准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各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属地信用监管部门相关信用状况证明,属地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已经宣布注销的;
(二)近三年单位或法人有犯罪记录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的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已经宣布注销的;
(二)近一年在合同履行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三)近一年发生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近一年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的;
(五)近一年因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近一年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七)近三年单位或法人有犯罪记录的;
(八)近三年有恶意偷逃税款,或在安监、质监、环保、金融信贷等领域有重大失信行为的;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的条件。
第十九条 对于在申报时不真实填报,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一经查实,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信用准入申请。
第四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时,应当提交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对不能提供的,将不予核准。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对不能提供的,不予选用。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对不能提供的,不准其参与投标。
按照信用评价领域国际通行的三等九级(AAA、AA、A、BBB、BB、B、CCC、CC、C),对获得信用评价等级BBB级及以上(国际惯例规定此级别及以上为投资级,以下为投机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可取得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准入资格;低于BBB级的,将暂停其当年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的规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优先选用。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应当客观、及时、准确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高检发预字〔2007〕1号)关于实行行贿档案查询的要求,应当客观、及时、准确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无行贿、受贿等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招标投标项目编制、发布、汇总等各项工作;
(二)招标公告及中标情况应当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及时发布和更新;
(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五)对中标人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反馈到委员会办公室;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公正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中标人的履约评价;
(六)积极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应用信用报告当年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信用等级:
(一)项目建设履约评价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失信及其他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累计通报两次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中,在工商、国税、地税、建设、质监、安监、环保、水务、交通、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人行等领域出现多项失信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国家、省、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评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对其已获信用等级作出无效认定:
(一)提交的评级材料和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被有关机构及个人举报有重大失信行为并查证属实,影响极其恶劣的;
(三)无故不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四)国家、省、市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降低信用等级、作出无效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名单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工作享有监督权;
(二)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工作不规范、不公正等行为,有权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九条 通过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评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开标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前,告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评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并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督促或者代替招标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通过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评审的投标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在信用监管部门所涉领域恪守守信经营行为;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八)国家、省、市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将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主要和主管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和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一)对信用准入工作态度不积极、敷衍了事的;
(二)指导、督办不力,致使信用准入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有主观故意,少用、漏用或错用信用报告的;
(四)工作中拒绝使用信用报告的;
(五)使用信用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影响开展信用准入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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