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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51:50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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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将《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管理顺利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前置审查,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的政府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履行同级政府及本部门的前置审查职责,承担具体审查业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的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活动中制定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权力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类文件均在审查之列。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与市场经济主体间签订的购销、承包、承揽、运输、租赁、借贷、采购等内容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各项担保、抵押、协作等行政合同;以各级政府名义签订的引进、合作、合资项目协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拟下达的房屋拆迁决定;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新提出的各项收费项目;
(三)涉及公益事业燃气、自来水、供暖等方面的价格调整;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五)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动迁补偿方案;
(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劳保、保险、工资等各种政策性调整方案;
(七)各级政府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规定确定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制定机关或部门须将草案、文本或方案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其提交时限一般在拟制定前10个工作日报送。

  第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中,规范性文件可由提交单位或部门下发执行,合同(协议)、重大行政行为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退回提交部门重新修订。

  第十条 前置审查事项其内容重要或背景复杂的,审查机关应前期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必要时,审查意见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属政府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各级政府领导不予签发施行;如签发施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凡属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准施行;如部门强制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部门联合制发文件的,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认定不合法而擅自发文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在日报上登载公告予以撤销外,并由政府追究发文主要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属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法制机构未签署意见的,有关行文机关不得制发;擅自制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前置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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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3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8部门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是我国第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今后近十年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中药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推进中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应紧紧围绕《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关心、参与和支持中药现代化的发展。要从中医药现代化整体发展出发,研究提出有利于本地区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措施和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充分利用中医药科技资源,加强中药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运用已建立的中药研究技术平台和支撑条件,积极开展和加强中药基础理论研究,在药性理论、组方理论、方剂配伍规律、中药药效物质基础及作用机理等方面深入探索科学内涵,夯实中药现代化发展基础。要从中药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出发,组织开展中药新的研究方法、共性生产技术、创新药物、资源繁育和濒危中药资源的代用品等研究。充分发挥现有的中医药资源优势,通过机制创新,吸引社会和企业加强对中药应用基础的研究。

  三、加强中药标准规范的研究,推进标准化建设。从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成药等各个环节,加强影响中药质量标准因素的研究,研究建立能够反映中药特点又符合国际要求的中药质量控制方法、中药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为健全中药质量标准规范,提高中药产品质量奠定基础。

  四、积极加强中医药科研条件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科研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规划指导,在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实验室的建设,发挥地区和单位优势,为中医药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医药科研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协作、联合,从中药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成熟适宜的技术成果,为中药企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六、加强中药现代化发展所需要的学术、技术和经营人才的培养,提高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仅应该为中药现代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的学术、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也应加强中药企业现代化生产所需要的种植、饮片加工、质控质检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同时要大力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注重在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培养人才。在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加强有技术专长的老中药专家的经验继承。鼓励多学科交流,继续扩大中医药的合作,建立有利于开展多学科合作与交流的机制和环境。

  七、进一步增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地应加强宣传和学习,不断增强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行政领导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事中医药科研的单位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并保证有一定的经费,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八、努力推动中医现代化发展,充分发挥中医理论对中药现代化的指导作用,使我国中药现代化能够体现优势、突出特色,实现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各地应充分重视中医临床对基础理论创新、新药研究开发等的作用,发挥中医的临床优势,积极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要从现实需求出发,针对新的问题、新的需求、新的变化,大胆实践,善于总结,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的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浅谈“严打”

严佳维


去年暑期,在我的家乡江苏省某县级市轰轰烈烈地开展了“严打”斗争。“严打”尾期我参加了全市公开审判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各单位的代表还有各乡镇各社区的居民代表。看着一个个犯罪嫌疑人由武警押解到台上,经过法院院长的宣判后,犯罪嫌疑人一下子成为罪犯,在武警的一声喝令下,他们立刻被按倒跪在台上并被五花大绑后拉上卡车游街去了,在场的群众们无不拍手称快,尽管我对当时宣判过程中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细节上颇有微词,可在坐在身边的当地刑庭庭长的教导下:“他们是罪有应得!”我也就很自然地接受了这样的观念。
然而通过近一段时间法学专业的学习,我逐渐对“严打”这一名词有了一点自己的看法,接下来我就谈谈我对“严打”的理解和认识。
“严打”顾名思义,是指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依法”是前提,“从重”是指刑事实体而言的,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狭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广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体现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从快”是指刑事程序而言,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简化程序,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加快办案速度。
“严打”政策是在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上世纪80年代初由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严打”的提出是由当时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不可否认“严打”方针自1983年开始执行20余年来,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严打” 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议,并由此引起了人们对其信心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
首先,是关于“严打”是否有违依法治国原则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严打”作为一种人民民主专政手段,是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的政策,难免会造成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一会依政策一会依法律的局面,这是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有冲突的,并且在“严打”过程中体现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是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要求的。我个人也偏向于这种观点,我国的“严打”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实中它是建立在一种人治的基础上的,这种人治也许在一段时期内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其对法制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甚至有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我反对人治型的“严打”,提倡法治型的“严打”。
其次谈的是“严打”的对象问题,如前所述 “严打”的对象只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实际上我国的几次大规模的“严打”都明确规定了范围,而在实际情况中均存在着“严打”变成“滥打”的现象,有些地区“严打”斗争一开展,不仅各种犯罪行为都在“严打”之列,还将卖淫嫖娼、小偷小摸等一般治安案件也拉入严打的范围,这样的做法不但有违严打的目的,还浪费了相当多的资源,更有可能走向反面。
再次是关于“从重”的问题,“严打”中的“从重”,意味着在严打期间,对特定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从严掌握,定罪时表现为刑法的扩张,即指在罪与罪模糊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犯罪;在适用刑罚时较一般情况下给以较重的处罚。可以说没有“从重”,也就没有所谓的“严打”了。但是对于“从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中都存在较多的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严打”中的“从重”有违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打”对“从重”并未明确界定,没有一定的标准,这就易使得审判人员因“严打”而“从重”,罪轻罪重一律从重处罚,出现了司法随意性,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在理论上“严打”所要求的“从重”并不违背这两个原则,一是“从重”不是没有限制的“从重”,依法是其底线,对于罪之法定谈不上“从重”,因为“从重”只针对已定之罪,对于刑之法定,“从重”只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进行的,所以“从重”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二来严打中的“从重”是结合一些形势影响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所确定的,对于特定犯罪只有从重打击,才能维持一定形势下的社会秩序,所以理论上“从重”也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当然在司法实践上的确对“从重”存在着不少误区,如将“从重”等同于重刑,甚至重刑主义,这是相当有害的,“从重”的重只是相对而言的重,而并非一律都是重刑,当然与剥削阶级主张的用来镇压劳动人民的重刑主义更是有别;如一律顶格判刑,即在量刑范围内一律采取最高法定刑予以判处,“从重”只是于一般情况下判处较重的刑罚,但决不是一律的顶格判刑,否则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又如数罪并罚时提高刑罚幅度,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数罪并罚原则,而是采取“大概齐”,不适当地提高刑罚幅度……这些做法明显是曲解了“从重”,应该尽快加以改正。
此外,“严打”中的“从快”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所谓“从快”,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判,以突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其中包含了及时和迅速两个方面。在司法中同样存在着“从快”的问题:一是违法求快,一些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为了尽快破案,使用刑讯逼供,缩减必要的程序,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二是一味的追求办案数量和速度,忽略和忽视办案质量,非但不能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反而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例如公安机关在没有把犯罪事实查清或证据不明确、不充分的情况下为了“从快”就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这显然是不允许的。而且一味求快所体现的一些司法机关工作的功利性也值得我们反省。
最后我想谈的是“严打”的效果问题,诚然我国三次全国性的“严打”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就整体而言,放在这2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来看,“严打”非但没有使社会犯罪率降低,反而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不但与上述的问题有关,显然也与“严打”过程中采取的策略过于单一和滞后有关,我国的“严打”几乎都采取放长战线,撒网捕鱼的策略,即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组织大批警力搞统一行动、专项斗争,然而打击的目标并不明确,抓到打击目标具有偶然性,而且一些犯罪分子也摸索出“严打”的大致时间规律,故可以轻松地逃避“严打”的打击,甚至一些犯罪分子产生了“抗药性”在“严打”期间也会顶风作案。很显然这种单纯靠投入大量警力、物力和财力靠长时间打疲劳战的打击方法并没有很大实效,得不偿失,并且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和职能的发挥。同样值得一提的是,现时的“严打”注重打击远甚于预防,如有些机关为了扩大“严打”的战果,采取“蓄水养鱼”的办法(即将平日该抓捕的犯罪分子先放一边,等到统一行动一起抓)以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分明是与“严打”的目的格格不入,而且极有可能会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因未被及时抓捕而逃脱法网的严重后果。
总而言之,我国的“严打”在理论原则上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相当多且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需解决,否则“严打”必将因矛盾冲突重重而逐渐被取消。我们应牢记邓小平同志说过的话:“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所以我们要让“严打”在现在的社会发挥以往的功效,必须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改革,比如说增强国人法律意识;转变观念,树立以防为主的思想;坚持露头就打的方针,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大力整顿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学习;提高司法监督力度,重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等等。当然我们应认识到,就解决长期社会治安问题而言,仅仅依靠几次“严打”是不够的,我们关键是要把握严打的精神实质即严格执法,雄关漫道真如铁,“严打”的路要走下去,但更要走法治下的“严打”之路,这样方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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