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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4:18  浏览:9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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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1月31日,商业部

手表是贵重商品,为了加强手表的储存,出、入库发运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商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手表储存设施
1.全年经营手表在100万只以上,库存周转量在10万只以上的企业,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湿的专用仓库。
2.库存手表量经常保持在2万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企业,应具备普通的手表专用库,库房内必须配备保险箱(柜)设备,将手表储存在保险箱(柜)内。
3.库存手表量保持在2万只以下的企业,都必须配备保险箱(柜),手表必须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保险箱(柜)要存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二、保管储存
1.各级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手表数量的多少,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手表保管员。
2.凡手表入库,保管员应根据正式入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先点大数,认真清点细数,点验无误方可入库。做到先记货卡,及时记帐,并在入库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要注明入库日期。
3.由承运部门提回的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人以上验点,首先核对件数,包装完整,逐件过秤,记录重量,开箱后按装箱单开列品种、规格、数量、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入库。如发生溢缺、残损,品种规格不符,应保留现场与原包装,立即请领导和保卫人员亲临现场,分析情况,作出事故记录。七天内提出由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正式查询单附装箱单,向供货方提出查询。供货方接到查询单后,七天内给予答复。事故未解决前收货单位必须将原包装全部物件封存。
4.凡手表出库,保管员应按照正式出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规格、花色、数量,进行销卡、配货,清点细数。单货相符后,必须经复核人员详细复查无误后,保管员、复核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盖章(签名)才能出库。
5.库存手表,必须坚持动碰复核,日结日清,每月清点一次,每季会同财会人员进行彻底盘点,保证货、卡相符,帐帐相符。
6.库存手表,堆码整齐,贯彻先进先出,保持库内清洁。
7.库存手表,严禁任何人动用、挪用,私自借用和调换。任何人不得在手表库内存放任何个人物品。
8.保管人员有权拒付用非正式出库凭证提取手表。
9.保管员必须对保管的手表尽职、尽责,保证手表的安全。
三、包装
1.包装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人以上根据正式出库凭证向保管员提货,清点细数无误后,保管员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以示付讫,
2.装箱人员必须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制装箱单。
3.装箱人员根据装箱单逐项审核、装箱,单货无误后,两人分别在装箱单盖章(签名),其中两联装入箱内。随货同行凭证应装入第一号箱内,当场封箱、打包、过磅,逐箱编号、注明重量。
4.未经拆箱清点的整件手表,不得原件转售其他单位。
四、发运
1.发运人员根据托运单向装箱人员提取手表时,应当面清点件数,验证包装完整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才能发货。
2.发运人员在未取得承运部门收货凭证前,不得离开手表,应负责发运手表的一切安全。
五、提货
1.提货人员到承运部门取货,必须两人以上,根据提货单核对收货单位名称,清点件数、单货相符、包装完整、方能提货。
2.提货人员发现包装有破损等异状情况,须会同承运部门人员作出破损异状记录,经双方同意,当场开箱,清点细数。如发生残损、短缺,应作出详细的事故记录,在取得承运部门确认的证明后,才能提货。
3.向供货方自提手表,应事先征得供货单位同意后,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提货证明(介绍信、工作证、提货专用章、实物收据等)前往办理提货,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详细清点、单货无误后,方得离开现场。
4.提货人员取出手表后,提货人不得离开手表,应及时返回本单位。如当日不能返回,不得将手表随意存放或委托他人看管,可原件封存在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应予存放、保管,并出具临时存放收据。存放人员凭寄存收据提回手表。
5.基层批、零企业向供货单位提取手表,可根据提货数量多少,路途远近,自行规定配备提货人数,但必须保证安全。
六、退、换货
1.进货方向供货方退货,经单位领导批准,保管员会同有关人员详细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进货方向供货方换货,属于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进行花色调剂、换货,须经领导批准,会同有关人员检验无误后,可予调换。如不是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不能调换,应按退货规定手续办理。
七、零售部门的手表保管
1.门市部出售手表,必须配备保险(箱)柜,储存手表。
2.陈列手表的柜台,必须牢固,防止丢失。
3.要贯彻早出晚收的管理制度,即营业前由保险柜提出手表摆放在柜台内,营业后清点细数收入保险柜内存放。并做到日结日清。
八、附则
1.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中国百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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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

  (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制定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审计机关审核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

  (二)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

  (三)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

  (四)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是指对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不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所支付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资产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是指对困难地区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专项补助。

  

第四章 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审计人员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和实际工作天数。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区差旅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水平。

  (三)工作实绩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审计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审计的质量和完成的时间等。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数量、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模情况、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数量因素,主要是指地市级审计机关和区县级审计机关的数量。

  (二)信息系统建设规模因素,主要是指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产规模情况和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人员情况、培训计划、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数量和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二)培训计划因素,主要是指培训规模、人数、天数、聘请教师人数等。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审计机关办公条件、人员、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办公条件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办公楼建设使用情况、办公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交通工具配备使用情况等。

  (二)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报告,并抄送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测算依据、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需由地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上年度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审计署报送的审核汇总结果和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审核确定后,于6月30日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转资金的,按照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的省份,暂缓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10117.doc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2/P020110216572503457393.doc
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xls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2/P020110216573120135461.xls





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53号




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核设施中的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是包容反应堆系统的核安全级设备,属于资格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1号)的制造活动范围不包括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因此,你公司只有取得该类设备的制造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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