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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43:17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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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19970110

交安监发(199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有关单位:

1996年12月2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今年1月6日,部安全委员会主任、副部长刘松金主持召开了交通部安全委员会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了江泽民同志1986年《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总结了1996年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对今年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6年全国交通系统认真贯彻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规划,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管理新机制试点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周”和“反三违月”等一系列活动,使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入。经过全国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6年1至11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全国水上交通事故件数、死亡和失踪人数、沉船艘数分别下降了26.9%、17%和13.4%;部属港航单位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10.6%、33.3%和84.9%;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企业因工死亡、重伤、轻伤等项指标全面下降,安全形势基本平稳,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1997年交通安全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九五”开了一个好头。

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国交通系统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去年前11个月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前年同期上升了25%;部属港航单位火灾受伤人数上升了16.7%;群死群伤、船货全损的重特大事故仍很突出,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事故陷患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大险情时有发生。这说明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超载运输,违章搭客,违章载运危险货物,冒险航行。二是船舶质量差,一大批质量差、隐患多的船舶投入营运,航行中险象环生。近年来特别是废钢船、老旧船和滩涂造的船造成的事故尤为突出。三是船员素质下降,不熟悉船舶管理和操纵,责任心不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已成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是管理部门重审批、重收费、轻管理,甚至弄虚作假,一船多证,大船小证,检验不见船、考试不见人等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严重,扰乱了水运发展秩序,增加了事故隐患。上述问题,在全国或一些地区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1997年交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和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要从事故预防入手,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要狠抓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认真落实吴邦国副总理讲话中提出的“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自上而下,明确职责,制定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实施细则,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船舶、车辆、作业区、码头、车站、班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98号《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文要求,确定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对本县乡,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安全生产第一线,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三、要积极开展建立安全管理新机制(体系)等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巩固“安全生产周”和“反三违月”活动的成果。

四、把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老旧船、滩涂造的船、内河客渡船的事故、遏制长江上游事故和客车事故的上升,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精神做好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五、公路运输安全方面各级主管部门要从上而下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资金渠道。要着重抓好杜绝车辆超载,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要实行驾驶员上岗证制度,减少事故隐患,防止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公路运输生产安全。

六、开展船舶和船员证照整顿,扭转证照管理混乱局面。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反三违月”期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证件管理规定。

七、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无证无照船舶安全管理,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力度,积极依靠各级政府杜绝无证无照船从事运输生产和乡镇船舶超载运输。

八、春运工作即将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精神,制止“三无”船舶从事客运,继续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确保今年春节期间旅客走得安全,走得了,走得及时,走得有序。特别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民工的疏运工作。统筹安排市场供应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重点物资的运输。

九、当前长江及内河正值枯水期,水上运输生产条件差,且春运任务重。部属各单位及沿江沿河各省交通部门要相互合作,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枯水期及春运安全生产工作。

十、冬季天气干燥,且冬季季风强劲,各单位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冬季运输生产安全通知》,抓好冬季运输生产中的防火、防冻、防滑和雾中、雨雪及强季风天气的运输生产工作,要重点确保油类及液化气等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储贮的安全。认真做好防碰撞、防火、防爆等项工作。要深刻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及早做好防台和两广地区防抗雷雨大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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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做好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期货诈骗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做好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期货诈骗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发(2001)9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稽查局)、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办、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将发布《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通告》(以下简称《有奖举报通告》),奖励知情人为严打提供线索。现就做好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有奖举报通知》的实施是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举措。各派出机构应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细则,明确有奖举报的受理、甄别、移送和奖励等程序,建立有效的有奖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派出机构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情况。
《有奖举报通告》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派出机构应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不少于2次公告辖区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名单、地址、电话、传真和其他通讯方式,并告之社会公众,凡不在名单之列的从事证券期货诈骗或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均可以举报。
三、各派出机构应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视情况移送当地政府或公安、工商等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四、奖励举报人的奖金从各派出机构的稽查办案经费中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
五、对于历史形成的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场所、证券交易中心、登记结算公司的问题及清理整顿事宜,由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清理整顿规定认定并处理。
六、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将制定的有奖举报细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将本辖区内已经实施的举报奖励情况每月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附件:关于有将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鼓励知情人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或非法设立和经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积极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电报、信函、当面陈述等方式。
三、举报人应署实名并提供明确的联络方式。
四、凡提供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线索,经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证券监管部门向举报人一次性发放资金人民币不高于3000元;举报的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人员较广或影响较大的,一次性发放奖金人民币不高于20000元;举报重大线索或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五、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制造事端、干扰证券监管机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证券监管机构将积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2001年6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明银[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市、县(市、区)分支行、辖内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流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三明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结合三明市实际情况,经市各银行机构共同研究,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一、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提供支持
1.加大技改信贷投入,提高三明市区主导型产业(如机械、纺织、化工和冶金等)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出有市场知名度的品牌。
2.继续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银行对已承诺的项目贷款,要切实安排好资金,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对新项目要积极介入,主动参与项目论证,按信贷审批权限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对重点优良企业要合理进行授信,保证企业对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3.对于高新技术项目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切实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
1.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所需大额资金,可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项目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要及时安排流动资金贷款。
2.试办以工业园区未来收益作为权利质押的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园区发展。
3.探索创新适合工业园区发展的贷款品种,以园区内企业存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仓储保全业务贷款;由园区多个A级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进行联保的联保协议贷款。
4.对园区企业在授信额度上适当倾斜,对以机器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可提高一至二成抵押率。
5.引导经营业绩好、资信程度高的园区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对此类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予以优先受理。
三、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1.县域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款余额比例要力争达到75%以上。
2.要减少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审批环节,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要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首笔贷款除外);对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在2A以上的企业,要积极尝试开展部分信用贷款业务。
3.加大信贷业务创新力度,积极借鉴各地成功作法;推出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模式。推广“三包一挂钩”、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保理业务等贷款方式;对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困难企业可实行封闭贷款;对资信状况较好的县域企业可大力发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改进担保方式,试办企业间多户联保或企业主管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贷款业务。
4.灵活运用利率杠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把利率浮动与企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频率和诚信记录、金融产品组合相结合。一般对2A级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可按基准利率下浮,对A
级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不上浮。
四、积极支持外贸出口
1.对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的出口企业可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资款比例可从现在占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
2.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
3.充分运用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外汇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国际贸易的短期外汇需求。
五、继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1.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加大对农户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收。
2.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分区域将信用最高额度从5000元提高至30000元,农户贷款面要从45%扩大到60%。
3.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要支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生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要根据各自经营特色制定扶持计划,支持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形成规模经营,培育有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积极尝试开办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的抵(质)押贷款业务。
4.银行机构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业务方面予以倾斜。
六、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1.银行要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年内力争解决500家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贷款供给面要达到60%以上。
2.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组织举办“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设立“金融服务日”,加强信贷营销,向社会各界推出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成果和新型信贷品种。同时在政府网站开通“中小企业信贷直通车”,提供公开的金融信息服务,为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创建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
3.推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展壮大,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创造条件。要通过财政注资、民营企业参股、银行参与等途径,以及将土地、房产、有价证券等实物资产作为担保基金,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对经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一般执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担保的倍数可适当放大。此外,要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有关部门对抵押物要做到合理收费并采取一次评估、多次登记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4.提高成长型企业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对创业初期,原始积累少,缺乏流动资金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可适当提高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
5.帮助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对有市场的产品可发放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单独考核。
6.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达到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10%。
7.引入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状况与资信等级评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创造更好的环境。
七、积极实施下岗再就业工程
人民银行、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担保问题。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尽快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并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主动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贷款需求,各银行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发放个人创业贷款(一般商业贷款)等形式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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