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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9:28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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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营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必须具备清洗场地,并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取得运营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垃圾应当密闭、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到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
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特种垃圾,由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收集、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
六、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责令改正,并处五元罚款。”
七、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在街道树坑、公厕、广告牌下等处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
八、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一)、(二)、(七)、(九)项行为之一,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或设点宣传的;
(二)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
(三)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或摆摊设点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五)公共厕所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收费的;
(六)市政公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七)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杂物、炉灶有碍市容或搭建、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的、积冰的;
(九)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十)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装货物和液体未密闭、覆盖的。”
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开设清洗车辆站、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运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将运载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责令清运到指定场所,并按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装货物和液体沿途泄漏遗撒的,按每平方米处五元罚款;在城市道路上作业超过规定时限未清除渣土、污泥和垃
圾的,按每平方米处十元罚款。拒不清理、又不接受处罚的,可以留置其违法作业工具,待清理或接受处罚后发还。”
十一、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分为二款:“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十二、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公民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十三、删去第五十二条。
十四、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改为:“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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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85、186号令《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四条 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项目及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中长度100米以下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日处理1万吨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日处理200吨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下同)的住宅小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新”支柱产业(即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和旅游业)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凡核准、备案项目所附报告、所需资料、程序要求、审查内容、核准时效、具体要求等均按省政府185、186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农[1978]2号

1978-01-13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
财政部

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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