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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2:12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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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3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最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举行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以及投资保险(包括再保险)和保证的会谈。这种投资保险和保证由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而设立的独立的政府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执行。我并荣幸地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作为这些会谈成果而达成的下列谅解: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承保范围”,系指根据本协议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或继承该公司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机构——以下均称为“承保者”——承保的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包括再保险)或投资保证,其利益程度以作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者或再保险者为限。

  第二条 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的承保范围。

  第三条
  一、如果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向投资者支付赔款,除了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继承的任何现有或可能产生的权利、所有权、权利要求或诉讼权,但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二、对根据本条规定而转移或继承的任何利益,承保者不应要求比作出转移的投资者可享有的更大权利。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以其主权地位按照国际法提出某项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部分或全部废止或禁止承保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被保险的投资者的任何财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该投资者和承保者作出适当安排,将上述利益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允许占有此项利益的实体。

  第五条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得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款项,包括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换方面所给予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资金在被保险的投资者手中时可享有的待遇。这些货币和债权应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自由取得,以偿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开支,或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同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六条
  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政府认为这种争议由于已在承保范围内保险的投资或与这种投资有关的项目或活动引起国际公法问题时,两国政府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如果在提出谈判要求的三个月后,两国政府未能解决争议,经任何一方政府提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将争议包括这种争议是否引起国际公法问题提交仲裁庭。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为解决争议的仲裁庭的组成和工作如下:
  (一)双方政府各委任一名仲裁员,再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协商选定一名仲裁庭庭长,庭长应是第三国国民,并经两国政府委任。仲裁员应在收到任何一方提出仲裁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予以委任,庭长在三个月内予以委任。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作出委任,又无任何其他协议,任何一方政府可以请求联合国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两国政府同意接受上述一项或数项委任。
  (二)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定并根据多数票作出裁决,其裁决应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三)各方政府应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和仲裁过程中自己方面的费用,庭长费用和其他支出应由两国政府平均负担。仲裁庭可按照上述规定制订有关费用的规则。
  (四)对于一切其他事宜,仲裁庭应制订自己的程序。

  第七条 两国政府根据互惠的要求,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依法授权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按照相当于本协议有关的鼓励投资计划承保任何项目或活动中的投资时,经任何一方政府的要求,应就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这种投资相互换文,以使同本协议相等的条款得以适用。

  第八条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关于此问题的一项协议,并自你复照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应一直有效,但如一方政府以照会通知另一方政府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收到该照会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在此情况下,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承保范围,本协议条款在该承保范围期限内继续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自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二十年的期限。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伍 德 科 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伍德科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你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的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章 文 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附件(一):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以下称“协议”),该保险和保证是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执行的。
  该协议第二条规定:“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的承保范围。”我谨确认关于协议第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程序的理解如下:

 一、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即构成第二条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在某一项目或活动得到这种批准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与该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所承保的投资保险或保证,应受本协议规定的程序的约束。这些有关投资包括下列各项:
  (一)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中投资者的股份投资和贷款;
  (二)金融机构给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的贷款;
  (三)与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达成的技术转让、服务和管理协议。

 二、为执行本协议第二条,根据中国的立法经有关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任何项目或活动,视为中国政府批准。

 三、对不需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要求,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通知美国政府关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这类审批的中国政府的适当部门或机构,并应协助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得知该部门或机构关于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作出的决定。
  如蒙你确认上述理解,我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伍 德 科 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附件(二):        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伍德科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间关于鼓励投资的协议与你今日的来函,全文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章 文 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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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发〔2007〕80号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对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全国各族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经会领导同意,现就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安全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正常供应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严密防范各类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督促电力企业彻底整改隐患。要重点加强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网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要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全面管理责任。要加强供电安全监管,保证节日期间正常供电,尤其要确保党政军等要害部门、学校、医院、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及各类大型活动等的供电安全。要严密防范各类自然灾害,特别是暴风雪和大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危机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能力。要加强对电力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管,保证电力信息网络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二、严格落实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突发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节日期间,电监会系统实行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各派出机构每天要在20:00之前向电监会值班室报告当天本区域电力安全情况。遇有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协调处理。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区域电力系统信息网络运行情况,信息网络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信息中心要了解和掌握全国电力系统信息网络运行情况,做好信息网络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自觉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一律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监管对象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切实做好各项稳定工作。要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稳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稳定人心。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节日期间外出要向单位报告。要重视解决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燃眉之急,组织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优抚慰问工作。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交办、回复信访事项,消除不稳定因素。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防范各类破坏活动。

五、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值班和负责同志带班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值班、带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各派出机构值班室必须与电监会值班室保持联络畅通。电监会系统局级以上领导,值班、带班和负责安全的有关人员要做到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畅通。要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遇有紧急重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故意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准备足够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能够按照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等应对工作。

请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于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节日值班表报送电监会值班室。

电监会值班室电话:66597388;66058800;66597310(传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修订后的《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府办发〔2008〕3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励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视同利润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企业要求降低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在考核时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比较,占40%。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连续3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任期内的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第1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企业要求降低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以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资料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控,并及时对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延期绩效薪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薪由市国资委另行确定(基薪确定办法见附件2)。
绩效薪金以上一年绩效薪金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年度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金即为上一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金:在100%—120%(含120%)和100%—80%(含8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在120%—130%(含130%)和80%—70%(含7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 在130%—150%(含150%)和70%—50%(含5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同时,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超额奖励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以100%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85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与考核结果挂钩兑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内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任期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2.基薪确定办法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一、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而增加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和因政策性补贴未到位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二、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国资委协调意见而增加企业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国资委协调意见的相关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之中。




附件2
基薪确定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一年一定,其确定计算公式为:基薪=(上年全市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上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倍数。倍数依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在4—6倍的范围内确定(工业企业在5—6倍的范围内确定;公用企业在4—5倍的范围内确定)。市国资委在未确定之前,企业负责人基薪可采取按不高于上一年基薪的月平均标准由企业按月预支,待考核兑现时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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