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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7:10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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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27号

2003-06-06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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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减轻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体现新农合的优越性,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或历年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时,提取超出上述比例部分的统筹基金对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


  第三条 二次补偿对象和范围:参加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且住院总费用达到当年度二次补偿划定范围,或虽未达到二次补偿划定范围但其家庭极度贫困难以承担自付住院费用的住院患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条 二次补偿要根据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住院费用(一年内累计)情况划定补偿线,合理确定补偿对象和范围。当统筹基金结余较多时,要努力扩大二次补偿范围,让更多的大病患者得到补偿;当统筹基金结余较少时,对高额医疗费用及大病导致贫困的住院患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与补偿标准:当统筹基金结余超过第二条规定比例时,从超出比例部分的统筹基金中提取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每年只集中办理一次,补偿金额按比例计算,封顶线为2万元。其补偿计算办法如下:


  二次补偿比例=二次补偿提取金额÷二次补偿人数的全部住院费用


  个人二次补偿金额=个人住院总费用×二次补偿比例≤2万元


  第六条 二次补偿办理程序


  (一)确定补偿范围、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市合管办根据统筹基金结余,划定补偿范围、统计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并报市合管委审批。


  (二)补偿公示。补偿名单确定后,由市合管办统一计算出每名患者的二次补偿金额,按地区分类整理并将补偿花名册提供给各合管站,由各合管站印发到卫生院、卫生室和村委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日,各合管站在公示期内要做好补偿名单的核对及遗漏补报工作。


  (三)补偿支付。二次补偿金以镇(区)为单位由各合管站到市合管办统一代领、统一发放。

  住院参合患者在领取二次补偿金时,应携带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合管站办理。各合管站必须做到一核实(核实身份)、二登记(在《二次补偿领取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上登记)、三签名(领取人签名按手印,并有经办人签名)。


  (四)资料存档。二次补偿金发放完毕后,各合管站应将《二次补偿领取登记表》等相关补偿资料及时上报市合管站入账核销,并备留一份单独存档。


  第七条 大病贫困患者二次补偿审批程序


  大病贫困患者申请二次补偿,是指其住院费用未达到当年度二次补偿划定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极度贫困难以承担自付住院费用的住院贫困患者,经严格审批后可列入二次补偿范围。


  审批程序为:(一)本人申请,填写《三亚市新农合大病贫困患者二次补偿申请表》;(二)村委会审核;(三)镇(区)民政部门核实及合管站复核后分别提出意见;(四)合管站公示;(五)市合管办审批并确定补偿金额;(六)市合管办汇总贫困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后报市合管委批准。


  第八条 二次补偿工作应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补偿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全面实行阳光操作。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立即收回合作医疗证,并追回补偿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并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市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四)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标准:按照佛价〔2005〕142号文规定的杂费标准。

1、小学(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160元,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

2、初中(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3、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按学生就读学校的等级,对应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

1、免费对象除免去杂费外,其余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继续按“两免一补”的政策,给予免书费和补助生活费。

3、非免费对象仍向就读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

(一)市内就读免费对象

1、登记造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后组织免费对象进行登记。学校根据免费对象提供的户口本原件或其他户口证明,结合学籍管理规定,按区内就读和跨区就读进行分类,将学生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学校必须在登记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免费对象新学期的缴费工作。

2、审核确认:

(1)学校审查免费对象资料并造册后,按照管理层级,将名册上报相应的市、区、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

(2)在规定上报时限前,免费对象名单应分别在相关学校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3)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对通过公示后的免费对象名册加签审核意见,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费对象名册予以确认并审批,填写《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和《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加盖公章,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免费对象人数,各区每学期核定一次。

4、休学的免费对象复学后,免当学期杂费;每学期转学的免费对象由学校逐级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市外就读免费对象

监护人携带学生本市户口本原件、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校等级证明,在各区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申请,由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审批。

四、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范围

(一)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分别设立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实行经费市级集中,管理区级为主,资金先缴后拨、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二)各区全额负担本区户籍免费对象的所需费用,免费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分学期、先预缴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

1、各区在每年7月15日前核定下学年全区免费对象人数、资金需求计划和分学期上缴资金数额(详见附件1),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同年8月1日前上缴第一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

2、各区在每年1月20日前核定本区全学年免费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额的实际数(详见附件2)以及免费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详见附件3),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区全学年第二期资金上缴数额。各区在同年2月1日前按市下达数额上缴第二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

3、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在收到各区上缴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区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区财政专户收到市财政专户下拨的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含民办学校),学校不得向免费对象收取应免的杂费。

4、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应免的杂费,由区财政专户拨付到镇(街)财政专户,再由镇(街)财政专户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免费对象。

(三)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五、组织管理

(一)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

(二)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区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确保管理规范、运作高效。

(三)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免费对象的审核和公示,并对所辖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学校负责对本校免费对象进行认定,并对免费对象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类造册,按时上报。

(五)建立区、镇(街)、学校三级免费义务教育专项档案,对各类文档资料实行专案管理,长期保存。

六、检查监督

(一)市监察局会同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加强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市审计局、监察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提交检查和审计报告。

(二)各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区、镇(街)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三)依法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

2、《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

3、《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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