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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5:16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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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市场化发行部分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资金〔1998〕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市场化发行一九九八年第一期“国开行金融债券”50亿元,期限一年。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三、同意此次债券发行以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承销团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组成。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国开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具体实施细则由你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
六、债券利率水平、招投标方式由你行自主决定。



19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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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损害事件分为下列三类:
(一)医疗事故: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事故以及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毁容的事件。
(二)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机体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医疗差错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三)医疗意外:指医务人员无过失行为,由于病员病情重笃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者在应用经批准的新技术、新药物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四条 处理医疗损害事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损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省、地、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3至5名常任委员和若干名非常任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非常任委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损害事件所涉及专业临时聘请。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认为发生医疗损害事件时,应当在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参与下立即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并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病员或者病员亲属认为发生医疗损害事件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封存病历的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接到书面申请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请的,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或者派员前往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可以在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技术鉴定申请。
第八条 在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医疗机构和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
逾期未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的,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的管辖为:
(一)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乡(镇)、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三)省、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五)涉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由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十条 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阻挠取证。
第十一条 受理医疗技术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所收集的各种证据及鉴定申请一并交付同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医疗机构和病员或者病员亲属未申请医疗技术鉴定,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已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可以直接调取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和收集有关证据,交付同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损害事件进行鉴定,应当以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为主要依据。鉴定结论应当在接受鉴定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的具体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时,应当制作医疗技术鉴定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送达申请鉴定方及有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地、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并能提出新的重要证据或者认为鉴定委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可以在收到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鉴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审的决定。
当事人对地级鉴定委员会的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医疗技术鉴定复审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鉴定委员会复审的医疗损害事件,应当在接受复审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损害事件的依据。
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病员或者病员亲属应当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
鉴定结论为医疗意外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已办理医疗意外等保险的,依照保险条款处理。
鉴定结论为非医疗损害事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
对造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具体行政处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险。
对办理了医疗执业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由保险公司依据鉴定结论,按照补偿标准,向病员或者病员亲属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继续治疗费及发生的医疗欠费。
医疗执业保险的具体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鉴定委员会无法对医疗损害事件作出鉴定结论的,应当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和与鉴定相关的检验费依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以及因未做尸检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责任方承担;
(二)鉴定结论为医疗意外或者非医疗损害事件的,由申请鉴定方承担。
鉴定费和与鉴定相关的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不报告、不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取证,使医疗技术鉴定工作造成困难的,以及不按规定对造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对医疗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阻挠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9月29日
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

朱强强


一、前言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丰富的艺术遗存,但我们见到的并不都是真货。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造假风潮:第一次在宋代,以仿制三代青铜器为主;第二次是清朝乾隆年间的名人字画;第三次是民国初期,各类艺术品都成了仿制对象;第四次是改革开放后,随收藏热兴起的仿制造假,其中以字画作伪最突现。据权威的“中国画400指数”显示,2002年书画交易额为3亿,2005年上升为37亿,之后便急转直下,2006年下降至22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指数从2005年的3400点下滑至2200点,下降了约百分之三十五。这种趋势几乎成了一段时间的主旋律,使书画市场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境地,其原因就在于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猖獗。
  书画拍卖作伪是指假画、假鉴定、假拍卖这“三假”, 其中,假画是基础,假鉴定是手段,假拍卖是形式,目的当然是谋取暴利。近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作为与之相关的归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虽然实施已经有好几年了,却收效甚微,这已成为社会和业界的共同认识。对于书画拍卖作伪,书画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作伪的大声斥责,并用几乎相同的声音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称《著作权法》缺乏操作性;称《拍卖法》有漏洞。既然如此,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书画拍卖作伪现状

(一)赝品泛滥

  1、范围广

  经常出现中国书画赝品的地区和仿制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徐悲鸿、吴作人、李可染、李苦禅、吴冠中、叶浅予、黄永玉、黄胄、启功等赝品;上海地区的吴昌硕、王一亭、朱屺瞻、谢稚柳、吴湖帆、关良、程十法等赝品;天津地区的康有为、李鸿章、翁同和、陈少梅、刘奎龄、范曾等赝品;河北地区的齐白石、王雪涛、赵望云等赝品;西安地区石鲁、何海霞、刘文西、方济众、王西京等赝品;南京地区的傅抱石、潘天寿、宋文治、林散之、费心我、沙孟海等赝品;安徽地区的黄宾虹、韩美林、刘海粟、亚明等赝品;成都、重庆地区的张大千、陈子庄、郭沫若等赝品;广州、深圳地区的高剑父、关山月、黎雄才、杨之光、林墉等赝品;东北地区的冯大中、于志学等赝品;香港地区的林风眠。除此,苏州、扬州、湖南、河南等地区还专门仿制民国以前的书画名作。作伪区域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作伪对象涉及了中国绝大部分著名书画家。

  2、数量多

  有资料表明,2006年共有100余家拍卖行举办了684次拍卖会,总成交额为150亿人民币,三假现象的劣迹因而充分暴露。[1] 2006年9月,福娃的设计者韩美林说,京城拍卖行的名家书画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伪作。同年,著名画家吴冠中亲自叫停拍卖行於9月17日举办的“吴冠中作品专场拍卖会”,理由很简单:没有一件真品!已故的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的大度是出了名的,但面对一场拍卖会上25张全部假冒自己的书法作品,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一些仿制的名家书画作品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高仿字画”,马上就会找到数以万计的相关信息,随便打开几个网页,都声称自己能够模仿任何名家字画,有些作伪作品还批量供应,即使象淘宝、易趣等这样有知名度的网站,字画拍卖品也高达千万种。

  (二)真伪难辩

  1、科技作伪

  (1)照相腐?治印

  印章是书画的眼睛,红色的印章是鉴定书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印章只能单一制作,所以,现代人要仿制前人的印章或用人工的方法仿制?代人的印章而不被识别是不可能的。但制?握呓栌卯?今十分??的科技手段,使作?渭记捎辛撕艽蟮奶岣撸????裼谜障喔?g技??作???名家的印章,克隆原件?到以假?y真的目的,使一些喜欢带着《书画名家印鉴图录》进拍卖会的买家,因“印对画不对”而屡屡买进假货。

  (2) 电脑印刷作画

  就印刷而言,电脑印刷技术和传统印刷技术并没有多少差别,问题是电脑印刷技术把印刷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者的印刷质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书画上惯常使用的丝网印刷品和珂罗版印刷品虽与原件有形似的效果,但构图不正确、色彩较单调、墨韵欠生动。电脑印刷技术克服了这些缺点,除墨色对纸的穿透力存在明显不足外,几乎很少缺陷。如果字画已装裱或装入镜框而看不到背面,那么内行也会看走眼买进假货。

  (3) 利用??作伪

  作伪者利用社??⒋锏馁Y?,如利用书画名家的??人传?,?砹私馄渖?罱?历和艺术??作;通?观看?代书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列的真迹,面?γ娴卮?∶?腋鲂缘谋市阅?希?靡蕴岣呲I品的仿真程度。书画家举办个人展览是宣传和认识作者的主要途径,社会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交流的距离,强大的社会??大大地方便了作伪者对书画原作者的了解,这就使当代作伪者在数量上比从前多,在仿真程度上比从前好。

  2、协作作伪

  (1) 假画假照假图录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 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 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三)归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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