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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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
复
1981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鲁法研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的问题,本院1957年2月15日法研字第3417号批复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我们认为,现在仍可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即:当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某一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和其他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人民陪审员都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署名。
此复。
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XX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其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就本规则第九条所列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制定机关可以就规范性文件所需审查的内容与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沟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5份(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
(三)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内容的起草说明5份。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同国家、省和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五)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公正、合理;
(六)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备案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备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或者说明。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
(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有第十一条所列问题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可再廷长30日。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应当自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四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附: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二、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格式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 财库[2002]70号)
为了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2002年及以后各年度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1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其中:(一)原规定试点单位报送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改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请各试点单位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二)各代理银行在注销试点单位本年度用款计划余额时,不得将本年度已下达的下年度用款计划额度注销。
二、年终预算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有关工作,按照《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元
--------------------------------------------------------|基层预算单位| | | | 用款计划数 | 实际支付数 | 指标结余数 |申请结转下年使用数||------|科目编码|项目编码|调整 |-------|-------|-------|---------||国标码|名称|及名称 |及名称 |预算数|财政直|财政授|财政直|财政授|财政直|财政授|财政直| 财政授 || | | | | |接支付|权支付|接支付|权支付|接支付|权支付|接支付| 权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附件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
年终结余资金申报表》填报说明
1.“预算单位”一栏应填写基层预算单位九位国标码及名称。
2.“科目编码及名称”一栏填写预算科目的最底级科目,并将编码填写在前,名称填写在后,如:“016302基建拨款支出”。编码的第一位如果是“0”,不能省略。
3.“项目编码及名称”一栏是针对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如果没有项目,不填此栏),填写时应将编码填写在前,名称填写在后,与“科目编码及名称”填写方式一致。项目编码为九位码,可以从国库司发放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软件”的信息库中查询到。
4.“调整预算数”一栏应填写本年度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调整预算指标。
5.“用款计划数”一栏应填写本年度国库司实际批复的用款计划数。一般情况下,用款计划数等于调整预算数。
6.“实际支付数”一栏应填写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实际发生数。
7.“指标结余数”一栏为“用款计划数”减“实际支付数”的差额。
8.“申请结转下年使用数”一栏应根据“指标结余数”填写申请结余结转下年的指标数(年终前未报用款计划的预算数,另行说明)。
此表分基层预算单位、按预算科目(项目)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制表汇总上报,并附电子软盘(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