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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3:24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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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国发〔1994〕37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
(一)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
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和技术水平较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因此,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并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三)《中国21世纪议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迈向21世纪的指导性文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我国今后15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强调,今后经济工作中一定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有益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质消耗,从而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同时
,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与资源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从而推
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三)《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了科技进步对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各领域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清洁能源技术、能源有效利用技术以及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等;

要加强重大工程和区域、行业的软科学研究,为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科技支持。
(四)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项活动中,必须努力做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节粮,千方百计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消耗,大幅度提高资源、能源和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努力减少直至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各地区、各部
门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分阶段的实施节约资源行动计划和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结合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工程和生态农业的推广,通过调整农业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加大科技兴农的力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资源持续利用,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将农业引向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防治土地荒漠化和草场退化,努力扩大森林植被覆盖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及海洋资源,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和乡镇的环境污染
控制,对污染相对严重的城市和区域进行重点治理,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针对各自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计划。
(二)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
行修改、完善,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计划进行评估,以避免重大失误。
(四)各地区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城镇建设,做好并继续选择一批有一定实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推广意义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的行政区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实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在实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能力。要为具体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有关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加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教育过程中,在小学、中学的有关课程或课外读物中要编入控制人口增长、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可开设有关可持续发展课程。
(二)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应尽快组织编写《中国21世纪议程》普及本。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电影、广播、报刊、书籍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组织创作一批反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优秀作品。各类学术部门和科研团体要组织动员专家学者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要对各级管理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干部学校、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干部宣传《中国21世纪议程》,使他们不断增进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解和认识。
(四)研究、制定和修改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试行。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
通和经验交流。
(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中国21世纪议程》的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改进和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使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进入有关决策程序的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价的制度等,以保证《中国21世纪议程》有关内容的顺利实施。条件成熟
时,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中增加评估《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情况的专门内容。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管理机构应归口负责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工作。
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合作热点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二)在国际合作中要体现我国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视,有关示范工程和加强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的各类国际合作计划。



19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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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检政〔1991〕304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贯彻《行政诉讼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国家商检局组织起草了《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经“商检行政复议及诉讼研讨会”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国家局。

  附件: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有重要意义。商检部门作为国家涉外经济监督执法部门,行政诉讼制度一方面对其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对商检行政执法合法、高效地发挥作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商检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从思想上认清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自觉性,努力提高商检行政执法水平。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认真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商检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是要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商检部门作出每一具体行政行为,都要能经得起行政诉讼的审查。要保证商检部门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关键是要下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增强商检人员的法制观念。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商检部门作出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佐证,同时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及原告的反驳。因此,必须努力纠正在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中某些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二)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商检部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指出的是商检部门做出处罚时所援引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文件,并不得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触。因此,商检部门迫切需要在清理、修改与《商检法》及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的同时,抓紧制定商检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法规,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商检部门在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则,否则就是违法。法定的行政程序及规则对于提高商检部门行政执法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避免或减少错误,防止发生处理不当,显失公正,定性不准等问题而被起诉。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超出自己的法定职权和权限。商检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恪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划定的各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做到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五)各级商检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努力培养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一定诉讼才能的应诉人员队伍。此外,商检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后,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等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如处罚的原始证据、依据的法律文件、处罚决定书及通知书等,随时为应诉做好准备。

  二、商检工作中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商检工作的实际,下列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我们在行使职权时应引起注意,尽量避免或减少发生诉讼。

  (一)行政处罚不当。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处罚。但是,如果处罚不当或滥施处罚,被侵害人就有可能提起诉讼。当前商检部门涉及到的主要处罚形式有罚款、吊销质量许可证(注册证、登记证)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商检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需要,在行政执法中要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发有关许可证,而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商检部门随意拒发“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或不按规定颁发,或拖延发证时间,或不予答复等,都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商检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工作,如无故拒绝报验、免验申请等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五)违法要求有关单位履行义务。如违反有关规定,乱收检验费、监管费等,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害,商检部门就有可能被起诉。

  (六)超越职权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商检部门代替进行处罚,也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引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商检部门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中,首先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商检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当被告的可能。但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就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应诉,力争胜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应诉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加应诉,既不能产生消极无为的思想,也不能对行政应诉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从而掉以轻心,马虎行事。

  (二)被起诉的商检部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要立即向国家商检局报告,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迅速上报,以便使国家局及时掌握案件的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做好应诉工作。

  (三)建立应诉机构,抓紧各项应诉准备。

  1、由有关人员组成应诉机构(也可由法制机构或复议机构担任),在行政首长领导下负责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2、要选派好诉讼代理人。一般可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并可聘请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商检部门要与聘请的律师协作配合,主动向律师介绍案件及商检工作的有关情况。

  3、认真研究起诉状,并按规定时间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案卷。(1)研究起诉状时,要做到三个审查:审查我方是否应是被告;审查是否属于司法管辖及是否属于通知我方应诉的法院管辖;审查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2)书写答辩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有针对性。要针对起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复和反驳,充分阐明我方理由;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将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及法律根据予以充分、全面地阐述,以肯定自己的做法;三是要注意用词文明,不要使用讽刺,甚至污辱、威胁的词句;(3)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材料,应能反映出原告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处罚的依据等。对法院询问的其他有关情况要积极提供、介绍,搞好与法院的配合。

  (四)出庭应诉

  1、被起诉的商检部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应按时到庭接受法庭审理;

  2、庭审时,诉讼代理人要依法举证,积极辩论。要围绕案件的事实和争议,详细陈述商检部门的主张,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对原告的陈述要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依法力争胜诉。

  3、法院对案件初审后,应诉机构应及时研究分析有关情况,提出下步应诉措施。如无胜诉的把握,或确属商检部门的错误,应积极想办法在庭下解决,及时主动纠正错误,尽可能避免由法院判决败诉。

  (五)在应诉过程中,商检部门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主动联系,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

  (六)要随时向国家商检局通报应诉工作的发展情况。诉讼结束后,要写出情况报告(包括被起诉的事由、法院审理情况及判决或裁定情况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商检行政执法水平。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德铭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四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



第五条 因遭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向省或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由受害人预付。经审查,被认定为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销。



第六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取得医疗救治补偿和人身伤害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9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三)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立案并派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调查人员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好调查工作。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调查登记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



(一)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二)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



(四)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五)损毁农作物或经济林木,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



(六)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价值的50%予以补偿。



第九条 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2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40%。



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的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虚报、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补偿费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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