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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4:25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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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行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地方税务机构。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任务。
  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缴费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法规规定以及缴费程序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上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而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的下列人员: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因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以及其他应参保的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县(市)属、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十条缴费人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缴费人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一条缴费人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缴费人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自收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次月缴费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册及有关资料,同时书面通知缴费人。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按照清册及相关资料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缴费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自谋职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应征数据后,持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费。
  地方税务机关将缴费人填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册内容核对无误后,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或《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
  第十三条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或《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将缴费人账户上的金额或用现金缴费的金额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接受参保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参保登记、应征数申报等事项;接受缴费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报送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也可以接受缴费人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缴费申报等事项。
  第十五条缴费人应以货币的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以外国货币结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等部门应建立征缴对账制度。
  第十七条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人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人变更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十八条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前,应当出具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清应缴费款、滞纳金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清应缴罚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费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应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客观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缴费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上述检查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缴费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人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迟缓缴纳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缴费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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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38 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主要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在文件、报刊、资料、简报及个人信件上的批示要件。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承办部门,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及反馈工作。
第四条 督办本着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事项的批示列为重点批示件进行重点督办,特别紧急事项列为紧急批示件进行跟踪督办,一般批示件要确保在办结期限内办结进行定期督办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扫描、分转、督办。
第六条 凡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研究、考虑,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附《市长批示交办单》与批示原件一并转出。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后,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即刻送负责同志签批,不得延误、推倭。各承办部门负责同志要准确把握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迅速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照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负责对各自办理的领导批示件进行督办。
对本部门承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承办人员在办结时限内至少要督办一次。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结之后,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批示件的办理结果。
反馈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情况确实,措施具体,建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于领导同志关于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经承办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已经办结或者阶段性办结的,承办部门必须以正式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以部门函件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上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凡事实不清,缺少实际内容,敷衍塞责,问题解决得不彻底,所提意见不明确,措施不具体,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应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并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
在确认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员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上报。

第三章 督办分工

第十一条 市长批示给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公文上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登记、扫描后上报,并转办公室相关科室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铁岭政务信息》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由信息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民投诉专报》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铁岭政府工作》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综合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政府值班室《值班要情报告》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值班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值班室)由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重大问题的批示件,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转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办。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每月10日前,要向市长报告上月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第四章 市长在个人信访件上批示的督办

第十八条 市长在个人来信上的批示,需要反馈落实办理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转承办部门,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督查室负责督办。
需要落实办理结果的个人来信批示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批示件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长批示信件办结之后,承办部门要将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登记、扫描后分转秘书科、督查室办理。
对市长批示信访件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求:
(一)对问题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准确,处理结果要与写信人见面。
(二)注明来信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及承办部门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落实情况或补充材料:
1.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的;
3.手续不完备的;
4.处理结论显失公平的;
5.调查处理过程、结果没有与写信人见面的;
6.落实情况报告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把关的;
7.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第二十条 个人来信中涉及举报违纪、组织人事等问题,市长批示给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直接上报市长,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督查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已超过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市长在群众来信上批示督办单”。“市长在群众来信上批示登记表”、“市长批示件催办单” 等形式进行督办。

第五章 督办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工作,是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领导同志批示,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认真制定完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承办制度》和承办流程图,建立领导负责制,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件的建档、督办和反馈工作。要加大督办力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结质量,对每件批示件都要认真调查、细致分析、详实反馈,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结期限: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就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求助事项的批示,最迟不超过3小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及热点、难点问题的批示,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一般的工作批示,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以及体例、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将领导同志批示件附后一并上报。
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正式上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落实情况,各经办人员要于每月末进行一次清理,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包括转办件数、查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于每个季度末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查。其中转办件数为:本季度共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数(分别列出需办理的批示件数和阅知件数)。需办理的批示件应列出已办结件数和正在办理的件数。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到不失密、不泄密,确保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予以通报。


  说起服务员这职业,大家立即会想起那些现通常在旅馆、饭店、KTV、迪厅等服务场所里,为客人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务人员。他们的辛勤付出和劳动,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赞誉和尊重。
然而,时而发生在服务员人群中的盗窃犯罪案件,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也许应该让人们惊醒和沉思:因为服务员的特殊身份,为无良人实施侵财型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特点:

在主体上一般都是临时招聘人员居多,青少年较多农村打工者多于其他人员。在实施作案是大多都利用了“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及人们对服务员的信任。在犯罪数额上,由于目标具有偶发性,一般属于数额较大范围。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前后,正是各类服务行业服务员“用人荒”季节,一些门店急不择人,很容易发生上述案件,危机本人及消费者财产安全。

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类型:

(一)盗窃顾客的财物。

主要是趁顾客在消费过程中放松警惕,麻痹大意,给窃贼以可乘之机。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员专门利用服务员的身份进行盗窃。如四川绵阳涪城警方近期破获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假身份证到各商家处应聘当服务员,随后伺机作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商家处短暂地待上一两个小时,最长两三天就作案。从2011年7月到2012年8月期间,李某用假身份证到绵阳城区近40个茶楼、咖啡馆、火锅店、酒楼、会所应聘当服务员,趁顾客消费期间忽视对服务员的防范,伺机作案。一年多时间,他作案40余起,盗劫手机近40部、ipad4部、现金5万余元,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二)盗窃本公司或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的财物。

由于服务熟悉工作环境,很容易利用公司或组织管理上漏洞,实施监守自盗。2012年底,郑州市二七京广路鞋城一老板宋某由于业务猛增,聘杜龙到店里当服务员帮忙。凭着办事利落和勤快,杜龙很快得到了宋老板的信任。2013年1月2日中午下班,杜龙把店内外货物收拾停当,并替老板锁好鞋店后门,然后二人一起离开鞋城各自回家。下午上班打开店门,宋老板大吃一惊,店内值钱的名鞋被洗劫一空。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很快将打工仔杜龙抓捕归案。原来杜龙假意替老板锁后门,实际上做了手脚,后门根本没有上锁。看老板宋某走远,就折回店中打开后门,就像搬自己的东西一样疯狂行窃。旁边的店主还以为宋老板“出货”呢,没有多问,谁知“家”贼难防。案发后,杜龙把窃得的20箱246双名鞋(价值23550元)退回失主。

(三)盗窃老板个人或家中的财产。

老板对服务员一般都比较信任,服务员就会充分利用这一点伺机作案。王女士在自家的临街房开一饭店,开业初期都是家人在饭店帮忙。这天一对小情侣提着一个包裹来饭店应聘,俩人表示准备长期做服务员,需要饭店提供吃住。由于正缺人手,王女士便让两个人留了下来。一周后的凌晨2点多,饭店最后一桌客人结束用餐。收完钱后,这对情侣服务员主动提出收拾,让王女士便和爱人上楼休息。早上5点多,送货的人来敲门。王女士起来后发现车钥匙不见了,找了很久都没找到,就下楼去找那对小情侣问问。到了地下室他才发现,小情侣和他们的行李都不见了踪影。随后发现王女士的奥迪A6轿车和两部手机都不见了。给两个情侣服务员打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布控,在市区一个角落里正洋洋得意的情侣大盗被束手就擒。

服务员盗窃犯罪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顾客的信任和公司或经营组织的招聘过失

对门店服务员来说,他们属于内部人员,顾客对其有职业信任感,要寻找下手的机会是很多的。如果一旦服务员有了窃财这种心思,顾客及老板是防不胜防的。另外也有顾客方面的原因。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对财物的保管也可能有过失。比如随手把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提包放在自己的视线以外。把现金放在衣服里,把衣服通过服务员就挂在衣架上,这就很容易让无德服务员行窃得手。

多数门店在招收服务员时,对服务员的监管、审核都比较欠缺,服务人员的犯罪成本比较低,因为有可能犯罪实施完毕逃走后,人们连他的真实身份都不知道。作案后逃脱的服务人员再就业也很容易,因为门店服务员甚至不需要出示很多的保证和证明,只要有双手,愿意干,哪怕提供一个假的身份证也能进入这个行业。

(二)服务员自身问题

由于服务员的年龄都比较年轻,在都市的各种物质诱惑下就会铤而走险。服务员本身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进入服务消费领域往往会打破淳朴平衡心理。他们大多都没有法律知识,不晓得盗窃的严重性。也有的服务员自以为手段高明,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盗窃罪是侵财类犯罪,数额上的要求直接影响了量刑。盗窃罪的较大数额,国家规定是500到2000元,但各地、各省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以河南为例,现在的“数额较大”指的是1000元以上。多次指一年内有三次盗窃情况,即便三次加起来不够1000元,仍然可以定罪。所以服务员行窃还是很容易就“触线”的。

(三)顾客消费时被本店的服务员偷窃,门店应不应该负责赔偿?

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进行消费,经营者应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般义务。对于频发盗窃案件的复杂场所,则经营者更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防盗提示,经营者也应在服务场所内及主要出口设置监控录相,做好案发后证据保全工作。如果对上述责任有过分懈怠和严重瑕疵,造成顾客的财物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经营者安全防控能力除外)。

对于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的“内盗”行为,招聘该服务员的公司或门店是否要负法律责任,笔者个人意见认为:服务单位的员工盗窃服务对象的财物,让服务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服务单位即经营者在招聘服务员时承但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必须对前来应招服务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将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包括基本道德素质有一个基本的审核。譬如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帮助核实应招人员的身份、有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受到惩处情况(当然并非排除和歧视曾经有过失足的人员,至少是一种备案)。如果服务单位尽到这个基本责任,服务员一旦发生盗窃顾客“内盗”案件,其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或者无须担责。但是如果服务单位在招工用人时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且对服务员疏于教育和监管,其对自家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服务单位对顾客被盗损失应该承担一个补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主要责任还是应该由实施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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