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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3:59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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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做好2003年科技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和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3]31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6.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施俊法 夏祖葆

电 话:66558719 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马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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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和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规定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即期和远期履约两大类,其中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统计的内容作了适当变化,并区分交易主体进行统计。详细表式及指标说明见附件1、2。

二、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将为银行提供两种数据报送方式:直接录入方式和数据接口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05年11月提供数据接口规范。

三、在调整后的结售汇统计报表实施后,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数据由各银行总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方式报送(表式见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传真和邮件报送方式停止执行。

四、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将于2006年1月开始执行。各银行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新报表适用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464,传真:68402315。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式(略)

2、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略)

3、远期和掉期业务统计报表(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沿海各地区行署及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沿海浅海、滩涂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各类型水产养殖业和增殖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浅海、滩涂开发增殖养殖业的使用权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浅海和沿海滩涂、荒滩,均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企业、集体和个人开发,用于经营水产养殖业和水产资源增殖业。
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浅海、滩涂及荒滩开发的统一规划和使用管理。凡适合开发水产养殖业、水产资源增殖业浅海、滩涂,允许县内外的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滩涂水面使用权证书,并对其给予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监督。
三、现有已开发利用的滩涂或浅海水域跨县界的,有关县必须承认其使用权,并受经营机构所在县一方的管理监督。
四、经营者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滩涂、浅海中投资形成的生产及经营能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无理侵占。国家需用有关水域、滩涂时,经营者应服从国家需要,并有权取得合理的补偿。
五、拥有浅海、滩涂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自营、联营,可以申请扩大、缩小经营规模及延长、缩短经营年限,可以申请转变业务内容或放弃使用权。对不积极开发经营,致使水域滩涂连续荒废二年以上者,有关市、县政府有权取消其使用权,更换经营对象。


六、经营者对滩涂、浅海有使用权,但不准自行买卖、出租或转让。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换使用权证书,改变经营体制(如联合、专业承包)。
七、盐场在所属界内水面经营水产养殖生产,不需申请滩涂使用权证书。经营方式由盐场自主。对当地群众已利用的盐汪子,可以维持现状,在需要统一规划时,可以适当调整。
八、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新工作。各有关市、县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分期分批展开。
浅海、滩涂的确权发证工作,要在一九八四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198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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