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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6:18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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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
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19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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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两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监会计字[1999]61号文《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充分计提,不得少提也不得多提,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下,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二○○二年二月四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ȯ¹«Ë¾Äê¶È±¨¸æÄÚÈÝÓë¸ñʽ׼Ôò£¨ÐÞ¶©£©.1062555750540.doc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做好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又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其留有生存的余地,因此,法院首要采取的执行方式就是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当前,执行和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执行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也愈发突出,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执行和解案件和而不解的原因

实践中,执行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都会大量地采用执行和解方式,然而,执行和解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由于和解协议造成执行周期过长,中间出现变数,导致出现大量和而不解的现象。执行和解和而不解,不仅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会造成社会对执行和解的不认可。执行实践中出现和而不解的情况,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执行法官一味追求执行和解率,只注重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案件不结。某些和解协议制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履行基础。

二是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

三是和解协议往往分期履行,履行时间较长,被执行人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丧失履行能力。

四是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亦没有惩罚性规定。现行法律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案件久拖未结。

五是执行和解有时脱离法院监管,被执行人容易怠于履行义务。由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第一期履行完毕后,接下来的义务履行有时不在法院的监管督促下进行,被执行人容易抱着侥幸心理怠于履行。

二、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

为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针对上述和而不解的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和解在办理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告知当事人风险责任,同时,要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二是加强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指导、审查。第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若违背则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第二,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担保工作。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以此保障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四是制定执行回访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和督促。执行回访制度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特点,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报告其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使法院和申请人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能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五是加大对和而不解行为的惩罚力度,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要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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