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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1:49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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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不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屡禁不止。这是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助长了奢侈浪费,而且腐蚀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此,国务院决定,结合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对私设的“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排除干扰,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切实抓好。要通过清理和检查“小金库”,严肃纪律,加强法制,把非法侵占的收入收回来,把各项财务收支纳入正
常渠道,严格管理。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这次清理、检查,
主要是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停止支付,违者要从严处理。
三、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由单位领导亲自挂帅,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组成有财会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班子,迅速开展自查。要主动清理本单位(包括所属内部单位和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等)私设的各种形式“小金库”,如实上报
“小金库”的各项收支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报小不报大。发现有这类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二月十五日。各地区、各部门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都要把“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
行检查。此外,还要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严防走过场。经过这次清理和检查以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
四、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
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贪污
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五、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
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均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并按其隶属关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区)直接汇交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在银行开立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如有拖延不交的,按违反财经法纪论处。各级大
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以及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入库。
六、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下达执行。部队各单位的“小金库”如何清理和检查,请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其它问题的检查和处理不能沿用。



198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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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现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设立审查部和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14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计价格[20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巧立名目滥收费用,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以及通过收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现就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重要意义。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收费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必要条件。做好这项工作,对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投资增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必要性、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原则和目标。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减少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对现行涉及招标投标的收费要逐项清理审核,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消;对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对计费方式不合理的要予以调整,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目标是,改变收费性质不明、项目过滥、标准过高、计费方式不合理、收费行为不规范的混乱状况,做到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有明显好转。
  三、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范围是,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的所有收费。整顿的重点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手续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审批程序合法但阻碍招标投标市场自然形成的,阻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竞争的收费规定;取消招标投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管理,纠正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收费。招标代理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
  五、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工程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取消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收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甘肃、广西、江西等地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中有关取消招投标管理费的规定,凡收取招投标管理(业务)费的其他地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不得继续收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冠以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均属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七、整顿和规范履约保证金。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向投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于定标之日起7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签定工程、货物或服务合同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立即退还或相应冲抵工程款、货款、服务费等。
  八、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工作。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要直接组织实施,制定工作计划,配备必要人员,集中一段时间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对下级价格、财政部门的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并组织必要的抽查。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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