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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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各处室、稽查大队、分局: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聘任的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市药监部门负责信息员的培训和聘任。
市药监部门培训相关人员时,不得收费。
第四条 信息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中具有一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中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拟聘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信息员聘用期为两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息员人选:
(一)无业人员;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三)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行为记录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七条 信息员应当熟悉国家及省、市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员应当完成市药监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二)向市药监部门反映模范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典型事迹;
(三)向市药监部门反映并举报有关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向市药监部门提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五)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药监部门予以解聘:
(一)聘任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三)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的;
(四)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信息员被解聘后,市药监部门应当收回聘书。
第十条 信息员不得以市药监部门的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药监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工作报告会,有关信息员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及举报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信息员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工作,不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市药监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凡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粮食、豆类、薯类、饲草;
(二)棉花、油料、甜菜、麻、烟叶;
(三)蔬菜。
第四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农业税中包括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乡、村公益事业。
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
第五条 农业税税额的计算按当年实际播种作物种类和面积计征,以中等(三等)春小麦折算税额,正复播面积只计征一次。
征实物或征代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六条 农牧区以农牧民户为单位,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所属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农业税的减税、免税:
(一)边境乡、镇、场(含兵团农牧团场)按应征农业税额(扣除有关减免后)减征30%;
(二)耕种新开垦的荒地免税5年;
(三)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院校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免征;
(四)农业系统事业性质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对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的种植面积达到总面积的70%,免征其全部农业税,达不到70%的,按实播良种面积减征;
(五)计税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减、免;
(六)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农业税;
(七)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
第八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计税土地或者无故弃耕者不予减免。
第九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和1989年7月17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农业税的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公斤/亩
<font size=+1>┏━━━━━┯━━━━━━━━━━━━━━━━━━━━━━━┓┃ 税 目 │ 应征税额 ┃┠─────┼──────┬──────┬─────────┨┃ │ 合计 │ 正税 │ 地方附加 ┃┠─────┼──────┼──────┼─────────┨┃ 粮食 │ 5 │ 4.5 │ 0.5 ┃┠─────┼──────┼──────┼─────────┨┃ 棉花 │ 11 │ 10 │ 1 ┃┠─────┼──────┼──────┼─────────┨┃ 豆类 │ 5 │ 4.5 │ 0.5 ┃┠─────┼──────┼──────┼─────────┨┃ 油料 │ 11 │ 10 │ 1 ┃┠─────┼──────┼──────┼─────────┨┃ 薯类 │ 5 │ 4.5 │ 0.5 ┃┠─────┼──────┼──────┼─────────┨┃ 甜菜 │ 11 │ 10 │ 1 ┃┠─────┼──────┼──────┼─────────┨┃ 饲草 │ 5 │ 4.5 │ 0.5 ┃┠─────┼──────┼──────┼─────────┨┃ 麻类 │ 11 │ 10 │ 1 ┃┠─────┼──────┼──────┼─────────┨┃ 蔬菜 │ 15 │ 13.5 │ 1.5 ┃┠─────┼──────┼──────┼─────────┨┃ 烟叶 │ 11 │ 10 │ 1 ┃┗━━━━━┷━━━━━━┷━━━━━━┷━━━━━━━━━┛</font>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4月20日,国务院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现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今年可在部分大中型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全国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总额暂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先参照财政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加以配备。
附件: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财经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对大、中型企业要尽快派驻财政驻厂员。从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来看,这是非常必要的。初步统计,一九八一年国营工业企业每百元资金利润率只有××元,比一九六五年的××元减少×元。虽然有原材料提价和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造成的。如果对企业认真进行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将资金利润率提高一元,一年即可增加收入约××亿元。近几年扩大企业财权以后,管理和监督工作没有跟上去,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截留上交利润,损害国家利益,亟需加强财政监督。回顾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决定由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当时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调整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个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判为“管、卡、压”撤销了。近几年有些地区恢复了财政驻厂员制度,企业管理水平有提高,效果较为显著。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准备在一、二年内恢复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二、财政驻厂员派驻对象和人员编制。全国现有的××户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大型商店,铁路、交通、重要港口(站)等。都要派驻财政驻厂员。大型联合企业,要派财政驻厂员小组。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企业派三至四人。地方小型企业是否派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请党政领导自行决定。
三、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来源和领导关系。财政驻厂员要选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务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经济师的干部担任。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部从本部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财政部任命和直接领导。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任命和直接领导。财政驻厂员也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但不对外招收。有关财政驻厂员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