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合作办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9:10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合作办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合作办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指引下,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了新的进展,以“共建”和联合办学为主要形式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各地、各部门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因地制宜通过“共建”、“合作办学
”、“转制”、“产、学、研相结合”、调整合并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条块”结合,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利用,达到少花钱,多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更高的人才的目的。最近一段时期,出现了一些普通本科院校以“合作办学”的名义在专科层次学校内举办本
科学历教育班,高等专科学校在中等专业学校办大专学历教育班,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普通学历教育班的现象。这些做法,实际上是本层次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班,不符合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保证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维护教育管理工作的
正常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合作办学”中这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3号)的要求,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二、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合作办学试验,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及文中第九条的具体规定办理。合作办学原则上不得在低层次的学校举办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三、借“合作”、“联合”之机实现学校的变相升格,是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错误理解,必须予以制止。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联合”名义擅自将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安排在成人高校、中专学校以及其他低层次教育机构进行培养,个别特别需要举办的,须由学校主管部门报
国家教委审批。
四、经国家批准的不同层次的校际间合作办学,低层次学校将作为高层次学校校外班。凡涉及面向社会招生,进行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国家将列入当年高等教育计划中。
五、国家教委每年招生前,将向社会公布有资格招生的高等学校和校外班、异地分校(分院)名单,凡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列入公布名单的,均属擅自举办的校外班和分校(分院),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所招收的学生将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国家将不发放统一印制的毕业
证书内芯,并将相应扣减举办学校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政策性强、牵动面很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目标,确保高等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保证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质量
和规格,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一个新台阶。



1996年2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36号




宜阳新区管委会,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规划管理,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农村户口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开展公寓式安置试点工作。现将《官园街道农村居民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中心城规划建设“十不准”》的文件精神,切实从根本上扼制违法建设,解决中心城区农村户口居民住房的困难,根据官园街道实际,特制订《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办法》。

  一、建设方案
1、第一期需安置的为26户,拟建36套,26套用于第一批安置,其余10套为预留房。
2、拟建地点:在官园街道官园居委会境内(具体由新区建设局与官园街道共同商定)。
3、设计户型与面积:拟选用90—120m2之间的户型,设计为两房两厅,或三房两厅。
4、建设标准:小区内环境不低于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室内为普通粉刷,门窗配置齐全,水、电一户一表,达到不经装修可基本入住的条件。
5、建设单位:由官园街道办事处负责筹建。

  二、申报资格
1、具有官园街道农村户口。
2、参与了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享受了分红的居民。
3、撤地设市后,原属农村居民因征地已转城镇户口,但没有安排工作的居民(含已下岗)。
4、上述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与危房户具有申报资格。
5、住房困难户为户均少于120m2(不含附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5m2,危房户为所住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C、D级危旧房屋。

  三、申报程序
先由申购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初审并出具住房证明,由居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公示7天)后,报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张榜公布(第二榜),择日进行抽签选房。

  四、安置房的其他事项
1、安置房的用地为集体用地,办理集体土地证。
2、安置房的房产证由官园街道领导小组负责办理。
3、购房者在得到所购房屋后,不准出租或借住给其他人。危房户购房入住后15天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危房,原地址权属归街道所有。
4、安置房的产权在五年内不得转让。

  五、安置房的价格及购房付款办法
1、安置房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含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实际结算价为准。
2、付款办法:购房人在取得购房资格后签订合同,一次交清款项。

  六、优惠政策
为降低建设成本,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该工程享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物加装外附式阳台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物加装外附式阳台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建筑物造型整齐、美观,保障安全, 根据国家《城市市容标准》和关于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城区内建筑物封闭、改装阳台或加装(承装)外附式阳台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临街建筑物应由建筑单位或产权单位统一封闭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封闭、擅自改装阳台, 严禁加装外附式阳台。
第四条 原有建筑物未统一封闭阳台的,如确需封闭, 必须由用户和产权单位向城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下列分工经批准后封闭:
(一)属主要街路和次要街路两侧的,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二)属居民小区、胡同、巷道的,经区城建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小区、胡同、巷道内的建筑物, 用户需加装外附式阳台时,必须到产权单位签署意见, 并到所在区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装时要统一规格、式样和色调,并与建筑物相协调。
用户加装外附式阳台未得到批准,承装单位不得施工。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在小区、胡同、 巷道内建筑物已加装外附式阳台的,由用户、 承装单位和产权单位共同对其安全负责鉴定,符合要求的,按本规定第四条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筑物加装外附式阳台必须由具备施工条件的承揽安装单位和专业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施工。 新开办的专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要补办资质等级证书,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加装外附式阳台施工。
第八条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已加装外附式阳台的, 由产权单位协调承装单位和用户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 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并由承装单位承担拆除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违反第三条规定, 擅自改装阳台或加装外附式阳台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 并对安装者处以200元罚款。对承装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专业性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未经资质审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因建筑物加装的外附式阳台脱落,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装单位和用户依法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承装单位撤销的,由用户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处罚。 妨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厣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小?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