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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8:58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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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电视台:
近来,一些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超量播放引进剧(含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片,下同),尤其是在黄金时间超量集中播放引进剧的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带有明显引进剧色彩的假国产剧、假合拍剧也在屏幕上经常出现,观众意见较大。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规范电视剧播出秩序,促
进国产电视剧繁荣,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合拍电视剧的宏观调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要加大引进剧产地和题材的调控力度,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地区或题材重复雷同的电视剧。以宫廷和武打题材的引进剧要从严控制,该类题材的引进?
绮坏贸暌缱芰康?5%。
二、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比例和播出时段。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根据《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原广电部第10号令),严格将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播放引进剧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中,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30分的时间内,除经?
愕缱芫秩范ㄔ市聿シ诺囊缤猓坏冒才挪シ乓纭M徊恳绮坏迷谌鲆陨系氖〖兜缡犹ㄉ闲墙谀科档乐胁シ拧?
三、进一步规范合拍剧的制作和播放。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必须生产完成60集国产剧,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与境外合拍一部20集的电视剧。其完成片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总局根据其思想艺术质量,确定是否可以在黄金时间播放。
四、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剧管理。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剧,应按规定事先报总局外事司批准,其完成片经当地省级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由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有关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和电视剧制作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播出情况的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超量播放引进剧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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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第33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修改《抚顺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抚政发〔1994〕97号)
2、《抚顺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30号)
3、《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 市政府第93号令修正 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2号)
5 、《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内容  
(一)《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删除第八条。  
3、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其中第(四)项修改为“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
(二)《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 
(五)横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2、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1、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2、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其中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对违法行为涉案的场所、设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清单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4、 删除原第十四条。  
规章修改后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公布,其他区(市)县的指导价格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转让申请及转让协议;
(二)转让价格;
(三)所转让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证;
(四)转让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屋出租单位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后报房屋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房屋出租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 房屋出租单位将直管公房转让价格的25%至30%纳入公房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权的;
(四)转让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行为有异议的;
(五)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
第十一条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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