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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0:40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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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

(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
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
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
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

(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

(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

二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
(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
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
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
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
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

三 管理和服务机构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
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
(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困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
(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
(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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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于1998年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慎用死刑”的法律分析

白静浦


  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是限制死刑的。虽然97刑法的修订在死刑罪名数量上,与原刑法相比(包括79年刑法和以后的补充、修改决定在内)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死刑适用对象上(如删除了未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和死刑适用条件和标准上作了重大的修改。特别对过去适用死刑特别多的一些罪名,如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重伤)等罪名的适用条件上,取消了弹性情节,限制了适用范围,科学地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这样实际适用死刑的人数将会明显减少,这是限制死刑的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关键在于转变执法者的观念。这里需要提醒执法者们:"历史和统计学非常清楚的证明,……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
  一、严格掌握"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坚持慎杀标准
  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死刑法定标准,笔者认为要抓住以下要点:
  1、"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宏观标准,任何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综合考察,均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符合适
用死刑的标准。
  2、"罪行极其严重"在分则死刑条款中规定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刑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等等,就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具体表现。只要我们在抽象概括的标准指导下,结合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就能界定具体案件的犯罪分子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
  3、"罪行极其严重"是区分死刑与非死刑刑罚的界限标准。凡是不符合"罪行特别严重"标准的犯罪分子,便不属于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死缓)。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方面去把握:(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即从整体上看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故意实施的重罪。刑法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质不特别严重,即使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多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就属于这种情况。(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均属于这种情况。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根据具体情况,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种特别严重情节(如数额特别巨大的),才应当视为罪行极其严重。总之,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二、精心区分适用死刑的情节,坚持慎杀
  分则条文中适用死刑罪名时,均从该种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出发,规定了该种犯罪达到"罪行特别严重"程度所表现的具体情节,这也就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具体化。
  根据对现行刑法中70个死刑罪名的立法统计,其死刑适用情节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规定一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背叛国家罪、集资诈骗罪等46个罪名只规定了适用一种情节,占死刑罪名的65。7%。其中,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21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7个;"造成严重后果的"4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4个;"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4个;"情节严重"或实为"情节严重"3个;数额持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1个;"数额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1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1个。
  第二种:规定两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其中规定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个;"情节严重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1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1个;"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1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出卖、转让大员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个。
  第三种:规定多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强奸罪、抢劫罪等14个罪名是规定三种以上多至八种适用情节的,占死刑罪名的20%。其中:规定为"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重大损失的"5个;"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持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致入重伤、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2个;五种适用的情节有强奸罪等3个;有八种适用情节的有抢劫罪1个。
  第四种:没有规定具体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两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2。9%。
  适用死刑的情节,是该种犯罪中最严重、最恶劣、危害最大的情节,绝不能任意穿凿,无限上纲。情节中有单一情节、并列情节、选择情节之分,其中并列者必须是并列情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选择者只要具备选择情节之一即可适用死刑。
  死刑罪名中的法定刑立法方式,现行刑法较之79年刑法,已有较大的改革,不仅增设绝对法定刑的形式,而且对相对法定刑的幅度,也作了一些调整,70个死刑罪名的法定刑方式有以下四种:
  1、规定为"可以判处死刑"、"处死刑"的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有15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21。4%。这其中,"处死刑"的有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暴动越狱罪,贪污罪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的"有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8个罪名。在适用这种"必处死刑"或"得处死刑"的绝对法定刑时,必须慎之又慎,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不要轻易把犯罪分子归入这个量刑幅度内。
  2、规定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有19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27。1%。这种死刑法定刑的特点是,死刑并非唯一刑罚,而是一种死刑选择刑,只不过是选择范围较小,只能在无期徒刑、死刑两种刑种之间选择。如数额巨大并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3、规定为"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1。4%。这种死刑选择刑有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选择余地选择范围较宽。
  4、规定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有35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50%。对挂有死刑的重刑中,采用死刑选择刑最多的、适用范围大的是前者,它是一种传统法定刑立法方式,在适用顺序上应该是按照罪行轻重的不同层次,由低到高的选择适用,首先适用10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其次是适用无期徒刑,最后对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对于死刑选择刑中的后者,只有故意杀人罪采取这种立法方式,其原因是故意杀人行为是古今中外法律公认的最严重的犯罪,是重视人权的典型体现,但又鉴于故意杀人情节复杂,主观恶性差异大,仍然规定了我围较宽的死刑选择刑,但在选择适用顺序上,首先要考虑适用死刑,其次再考虑适用无期徒刑,最后)再考虑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少杀、慎杀的思想指导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正确适用量刑等级,就能实现限制死刑适用的最佳效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白静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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