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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28:57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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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

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

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

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

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

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

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

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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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28号
[ 2006-02-08 10:53: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战略定位,做大做强经济总量;坚持高标准的环保要求,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集约化水平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延伸产业链、实现循环经济为手段,以特色园区和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开发氟化工,做大做强生物化工,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鼓励清洁生产,限制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2、坚持扶优限劣。优先发展年产值超亿元的氟化工产业及生物化工、生物制药产业,限制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和小规模分散型化工项目。
3、坚持集中发展。做大做强南平中心城市、邵武、顺昌片化工产业群;限制其它县(市)发展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布局,走园区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4、坚持技术进步。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
5、坚持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型化工项目,限制原矿的粗加工和低水平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1、经济指标。精细化工产业工业产值从2004年的26.5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76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15家。
2、创品牌指标。到2010年创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2个,嘉联牌白炭黑、施豪牌饲料金霉素、漳龙牌草酸、永飞牌氟系列产品争创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
3、环保指标。化工企业废水、废汽、废物达标排放,到2010年排放总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分别减少10%。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
1、优先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投资省、见效快、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工产品,是加快我市化工产业集群的关键,要立足现有化工产品的基础,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发精细化工产品。
2、深度开发氟化工产业。鼓励开发氢氟酸下游产品,重点发展高纯氢氟酸、氟碳表面活性剂、染料分散剂、织物整理剂等氟化工下游系列产品。建立氟化工业与医药、农药、染料、合成材料等产业的新链接。
3、做大做强生物化工产业。不断开发饲料添加剂和生物农药下游产品系列,拓展饲料金霉素、盐霉素等拳头产品和杆菌肽锌等产品市场,进一步研发新型添加剂产品,鼓励开发高效、低毒、安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生物农药。
4、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发挥物产资源的优势,利用植物提取物,重点发展天然香料、合成药、中成药、生物制药、原料药等系列医药新产品,与国内外制药业、配香等轻化、日化行业相配套。
5、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产业。立足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抓好煤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的结构调整,开发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浓硝酸及浓硝酸盐等下游系列产品;开发硅酸钠下游其他无机盐化工产品,进一步提高白炭黑产品档次;延伸氯碱化工产业链,开发高浓度复合肥、复混肥和生物化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规划导向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协调发展”要求,重点抓好四大特色基地建设。
一是邵武下沙、晒口片氟化工生产基地。以邵武化肥厂为龙头,以华新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深度开发氟化工产品,加速开发含氟织物整理剂、电子级氢氟酸等氟系列精细化工产品,邵武化肥厂的硝酸钾产品、食品级二氧碳,邵武正兴武夷轮胎公司的摩托车轮胎等化工产品加快投入建设。为保证下沙、晒口片生产基地的加速发展,对该片区工业用地要给予保障,邵武化肥厂周边地带,特别是该企业后山往晒口方向的地带,应尽快划定用以基地和项目发展用地,同时在征地、电力、供电等方面给予该片区企业与邵武市其他工业园区相同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浦城、建阳生物化工和生物制药产业基地。浦城县以正大生化公司和绿康生化公司为龙头,加快年产1万吨盐酸金霉素项目的建成投产,年产10万吨钠他霉素和年产6000吨杆菌钛锌、年产50吨的药用级多粘菌素B等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建阳市以三爱药业股份公司为龙头,加快原料药生产线中成药鱼腥草标准化提取项目的投入建设。
三是南平中心城市的日用化工、香料产业基地。以嘉联化工公司和天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龙头,在扩大中高档白炭黑、硅酸钠、活性炭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加快硫酸钠产品的投产和硅酸钠下游产品的开发;香料产业重点是在人工合成麝香、十五内脂、桉叶油的开发投产。
四是顺昌埔上、富文片氯碱化工产业基地。以榕昌化工公司和富宝实业公司为龙头,加快四氯化钛和三聚氰氨项目的研发和投入建设,重点应放在氨、碱下游产品链的延伸。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等地要认真制定化工产业发展布局和行业调控的规划。其中,浦城、建阳两地对环保的要求相对更严格,其化工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结构、提升层次、延伸产业链,重点是生化产品的深加工。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加快平台建设,拓展产业集群发展集聚空间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4个重点县(市)各要抓好1-2个精细化工园区建设,走园区化的发展路子,力求做到土地、水、电、汽、运的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土地集约使用,环境集中治理,产业配套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取得较好的 “磁场”效应和集聚效益。
(三)加大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产业集群发展后劲
重点抓好项目开发和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策划包装,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可研报告,以招商引资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十一五”期间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要各抓2-3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10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弥补产业空白点,延伸产业链。
(四)加快基地建设,为林产化工提供原料保证
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企业+基地”的形式,“十一五”期间在建阳、浦城、延平区分别建立3?5万亩香料基地,延平区及周边县(市)建立5万亩红豆杉基地。对企业所建的基地除享受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外,林业、农业部门在种苗、营林技术、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林产化工生产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向农户购进的农林产品及下角料,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五)创建研发服务平台,提高研发能力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协会牵头、民办公助”的形式,重点抓好五个研发中心建设:(1)以邵武永飞化工、华新化工为龙头的氟化工研发中心;(2)以浦城正大和绿康公司为龙头的生物化工研发中心;(3)以南平嘉联化工为龙头的白炭黑、活性炭研发中心;(4)以邵武化肥厂和顺昌富宝公司为龙头的煤基化工研发中心;(5)以南平天富和天源香精香料公司为龙头的香精香料研发中心。
(六)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强化产业集群人才支撑
大力引进高素质的科研人才,注重高科技公司或企业的加盟,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5.16”及“6.18”两个招商平台加强项目对接,以及通过举办精细化工科技合作洽谈会,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牵线搭桥,加强产、学、研相结合,以增强我市精细化工产业的研发能力;重视培养精细化工专业技术人才,将精细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列为二次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闽北职业技术院校培训资源,采取订单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办法,不断扩充我市化工行业后备人才。
(七)强化行业规划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1、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严格按照南平市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制定萤石勘查、开采、开发年度计划。
2、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根据《福建省新建、已建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的通知》(闽国土资〔2001〕41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建莹石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达到6万吨以上。
3、严格实施矿产品准运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矿产品准运许可证的发放,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做好监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萤石开采、加工和经营活动。
4、计划部门要严格限制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批项目用地;已建成投产的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提升单机能力水平,达不到的应予以拆除。
(八)提高产业准入门坎,促进企业上档次
加大新办化工企业(项目)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产业、环境和谐发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项目)不允许投入建设和生产:
1、环境保护评价和安全评价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项目)。
2、以卖原矿和原矿粗加工的化工项目。
3、每亩土地面积投资规模达不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各级工商、环保、安监、金融、供电、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强化调控力度。
4、对其他县(市)基础酸碱化工的限制要求。
(九)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
1、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各类配套功能。
2、鼓励争创品牌。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创立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按照《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的规定予以奖励。
3、组建南平市化工行业协会。下设氟化工、生物医药化工、日用化工、煤基化工和橡胶化工五个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融资担保、培训、信息等服务。
4、加强软环境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协调搞好村企共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各类收费征管,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符合《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条件的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项目应优先支持,给予贴息补助、研发前期费用补助、用地补助及有关项目奖励;科技部门从南平市科技三项费用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林业部门在3年内每年安排50万元的育林基金扶持南平中心城市林产化工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基地、苗木及营林费用补助。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银企对接的协调工作,建立为精细化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效机制。
(二)项目支持。政府各部门在确定重点项目和产业集群重点技改项目时,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精细化工项目,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积极向省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倾斜支持。
(三)用地倾斜。鉴于精细化工的产业特殊性和构建化工园区的必要性,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组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优先考虑精细化工园区的用地指标,并由政府出面做好征地的协调工作。企业必须从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出发,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规模。
(四)加速折旧。对精细化工企业受酸碱度高、强腐蚀的设备可以采取快速折旧的方法,提高企业的折旧率;对新开工的精细化工企业所购入的机器设备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的机器设备,五年内可享受每年20%的特别折旧率的政策。
(五)环境保护与治理。企业在更新改造环保设施或上环保治理项目时,环保部门应按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南平中心城市(包括延平区)精细化工企业在市本级进行的环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精细化工企业利用本企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作原料的,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综合利用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及时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额手续并足额退税到位。
(七)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比上年增长超过12%以上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0%,作为扶持精细化工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用地的地价补助。
(八)鼓励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允许精细化工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精细化工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返还地方的80%部分由企业先缴后返。
(十)稳定企业的用电正常。化工企业属于高危生产行业,用电要求比较高,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确保最低的用电负荷,限电或断电时要提前一天告知企业,以确保生产安全。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快速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三年。由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电[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北京市交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2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的工作部署,现将“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一)“五一”黄金周期间,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景点等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多,城市公共交通流量大,认真做好“五一”基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建设系统要集中力量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突出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秩序、安全常识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预防火灾、坍塌和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场所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重点地段疏导、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四)“五一”节前,各地区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重点是:一是城市公交车辆、渡船、场站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二是旅游景点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以及紧急事件处理预案;三是建筑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节日期间领导值班安排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在此期间,我部将组成抽查组对部分省市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五)“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开展建设系统“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2004年6月,全国建设系统要全面开展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安全意识,普及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知识,提高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

  (二)各地在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建筑施工现场悬挂宣传横幅及各类宣传图画,营造气氛,大力普及施工安全常识。要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手段,以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三)“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一是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包括土石方开挖、模板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及城市燃气生产供应、游乐设施、公共交通,及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运和使用等内容。二是检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建立安全及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坚决令其立即整改,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及时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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