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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4:37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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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地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
(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 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 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可方应如实地向许可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许可方可以查阅被许可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表,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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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05〕23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市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2005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状况每年有所增长。
  第四条 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市技术创新资金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导向、开放统一、竞争择优、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市本级范围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装备投入、技术成果引进等重大项目的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符合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
  2、项目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属技术改造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或基本完成设备的投入;属技术创新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且项目产品已实际销售。
  3、项目在所列计划确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的。
  第七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
  1、装备投入补助: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般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传统产业高新化的项目一般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2、技术成果引进补助: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般按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传统产业高新化的项目一般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加大对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行业公共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每年按其年度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要高于面上企业。
  4、示范项目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评选10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资金(其中县属项目发奖牌,不发奖励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本奖励资金不纳入上述1、2条计算口径。
  5、单个企业补助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6、专项资金的安排与市技术创新资金安排统筹考虑,市技术创新资金、市科技三项资金已重点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资金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投资情况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包括:①主要设备购置凭证(申请装备投入补助的项目);②技术成果引进合同及支付凭证(申请技术成果引进补助的项目);③企业上年度会计年报审计报告;④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汇缴报告;⑤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资金申报和安排的程序:
  1、每年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湖州工业网”公示(其中列入市科技三项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申报)。
  2、企业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第八条第1、第2项申报材料。办公室汇总后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查初选,确定年度资金拟安排项目。
  3、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安排项目进行投资情况审计,或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拟安排项目进行审核。
  4、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审核情况和当年可使用资金额度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财政局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1、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2、企业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后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4、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企业在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过程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将对相应企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对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不易掌握。现根据税收协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
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三、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国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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