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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9:06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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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自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下发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到大量款物,为解决灾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情况下,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等因素,许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群众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一些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各地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工作发展也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大力推进西部开发、加大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力度的同时,继续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民政部负责有关规章、政策的制定,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国性的集中捐赠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

  三、努力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各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同时,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城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四、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对捐助款物的发放,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明确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各地要给予减免或优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所需的铁路运输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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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现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该帐户不能代其他单位办理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对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二、各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三、各银行对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须在水单上登记其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银行即收回水单。
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是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
不平衡,民工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因而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十分必要。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
近几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已达数千万人,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应当看到,这种现象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是必然的,对促进繁荣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因势利导或疏于管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结
构调整时期,城乡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还需要寻找新的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提高民工流动的有序化程度,既不利于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不利于
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正确的政策,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必须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城乡劳动就业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宏观调控;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
场,引导和组织民工按需流动;要切实做好春运期间流动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制度和措施,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稳定农业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稳定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综合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广度进军
。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粮棉购销体制,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要继续实施促进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要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
业的发展,继续发挥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农村非农产业布局,发展农村工业园区和商业网点,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落实谁投资、谁受益等政策,鼓励和吸引外出民工回乡创业,促进民工收入向直接投资转化,带动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同时可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进一步探索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把民工流动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划,明确劳动力供求双方、中介服务以及市场管理的行为规范,完善
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要大力发展城乡职业介绍网络,搞好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广、功能完备、方便实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劳动部门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劳务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
和指导,通过加强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市场欺诈、非法职业介绍、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民工输入地区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状况、劳动力需求情况等因素,制定劳动力输入计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面向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民工素质和职业能力
。民工输出地区要根据输入地劳动力需求和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农业生产需要等因素,制定劳动力输出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的作用,为外出民工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服务;要支持劳务输出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要加强民工输出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法制教育。
民工输入、输出地区应建立必要的联络和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民工流动过程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
春运期间,民工流动时间集中、数量很大,往往给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管理等造成巨大压力。为此,国务院自1994年以来连续三年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使过去民工无序流动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为这项工作
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奠定了重要基础。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春运期间民工流动的组织工作作为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环节,继续抓紧抓好。春运期间,民工输入地区要继续实行稳定一部分民工在务工当地过年、安排民工轮流休假、春节后的一段时间内暂停招收外地新民工等措施
。对留在务工当地过年的,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做好管理和教育工作;对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要组织慰问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民工输出地区要积极配合输入地区做好民工的稳定工作,帮助民工家属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民工的后顾之忧;要采
取有效措施,做好返乡返岗民工的组织、疏导工作,加强对盲目外出的新民工的教育和劝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工作做好。劳动部门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民工返乡返岗的计划安排,及时掌握并向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民工流动的有关情况,协助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流动民工的客源组织和车票订售工作。铁道部门要在
深入做好民工客流调查、预测的基础上,安排好团体民工的运输计划和车票订售;认真做好旅客运输和乘降的组织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堵危险物品,确保列车安全行驶。交通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深入厂矿、乡村和车站、码头等民工集散地,做好民工疏运工作;指导运输企业落
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和航运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社会面控制,严格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广大民工的人身和
财物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和长途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严格纠正各种违章行为,防止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民工疏运纳入春节运输工作的总体安排,
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领导,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落到实世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部门牵头,各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地区间、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基层的管理与服务力量,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坚决杜绝乱收费情况的发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输入地作出突出贡献和回乡创业、带领农民勤劳致富的典型要予以表彰,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劳 动 部
国家经贸委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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