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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傅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9:43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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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作出了确认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维持某省专员办作出的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从本起复议案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越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实施了自己不能实施或者不能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无权行为,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本不应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如本案中某省专员办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预、结算盖章确认的行为;二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三是部门之间的超越职权;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超越职权;五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行使了本机关的职权。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应当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本起复议案件中,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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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
1988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办发(1988)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实事求是地编制审判法庭和人民法院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个落实,争取尽早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沿海、对外开放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速度应当更快一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了使今后新建或扩建的审判法庭既便于有秩序地严肃地开展审判活动,又便于审判人员进行工作和群众进行诉讼,审判法庭建设选址一定要适当,尽量避免建在小街深巷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
2.在进行法院建设时,审判活动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一定要分离,若建在同一地点,则应有各自的通道和大门,在总体布局上一定要突出审判、办公用建筑。
审判法庭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和办公楼合并统一建设,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办公区和审判活动区都要适当分开,做到审判人员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审判活动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则不能通过审判活动区进入办公区,以保障法院有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有利于保守审判工作的机密。
3.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体现出审判场所的特点,要有别于礼堂、影剧院等建筑。在建筑面积的分配上,应适当减少大法庭的面积和旁听座位,增加中、小法庭特别是小法庭的数量,以适应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
4.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诉至法院。因此,在修建审判法庭时,除安排修建足够的中、小法庭和附属用房外,还应根据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特点,安排修建一定数量的调解室,使调解工作有特定的场所。
调解室应当同审判法庭有所区别,不需设置法台和审判活动区。
5.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规划,尽快改变人民法庭“办公没有桌,吃饭没有锅,睡觉没有窝”的困难状况。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人民法院用房的建筑应包括小法庭、合议室、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库房和宿舍等。面积大小,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情况商计委确定。
总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不仅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对此,各级法院尤其是各级法院的领导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妥善安排,狠抓落实,使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尽快建设起来。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既要从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争取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附一: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 国办发〔198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不属于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既是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尽快把当地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对于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建设,也应纳入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1988年8月30日)
国务院:
自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国发〔1983〕180号)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各类案件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就全国来看,审判法庭建设进展仍很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有48%的法院没有审判法庭,使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等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实施,法院办案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威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任务愈加繁重,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大幅度增加,贯彻法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因而审判法庭的建设就更加迫切。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出,审判法庭不是楼堂馆所,各地应妥善安排,分期分批切实给予解决,给法院工作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以保障审判工作依法进行。为尽快解决审判法庭建设问题,我们意见:
一、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加快审判法庭的建设速度。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大、中城市,更要抓紧。
二、审判法庭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各地审判法庭建设的资金和建筑材料,应由同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人民法庭的建设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计划,分期解决。
三、根据“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由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规模,商有关地方计委和财政部门具体落实。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搞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各地计委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法院抓好落实工作,按照规划一批一批地解决问题。各地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即要从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又要顾全大局,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8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
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
不允许

晶点、僵块 >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

≤5个/10×10cm2

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
不允许

≤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
指 标

LLDPE(LDPE+LLDPE)
HDPE(MDPE)

拉伸强度(纵、横向)Mpa≥
20
25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450
250

落膘冲击质量(g)
190
270

热封强度N/15mm≥
10
10


  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 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第三条 利器盒标准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四条 周转箱(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

  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

  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

  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

  第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如下图: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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