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0:44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研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有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法成立的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实施需求导向和流程再造,具备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等功能。

  第六条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等,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双重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推进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组织部门窗口开展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等。

  第八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制证、送达等事项。行政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审查方式的,部门可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但依法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对同一被审批人从事两个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年检的,可组织实施联合年检,统一年检申报材料格式文本以及年检时间、地点。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免费全程或部分代办有关手续的服务。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事项,由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协助、指导。

  第十一条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逐步推进市、区(县)、镇(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部门行政服务应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推进“既受又理、管办分离”的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剥离业务处(科)室的审批操作性职能,集中到受理部门,开展格式化审批、协作办理等,将业务部门工作重心转向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应提供统一办理服务,依法集中受理园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申请人准备、整理申报材料,跟踪、协调、推进审批办理等,做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实现无缝审批。

  第十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场所标识、进驻部门、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探索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智能化的行政服务体系,规范技术标准,加快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管理,加大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经费、人员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应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办事水平。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审改办予以教育帮助、督促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 长:金人庆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附: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
17.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
(四)关税类(3件)
1.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
2.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
3.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
(五)预算类(11件)
1.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
2.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
3.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
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
5.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
6.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
7.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
8.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
9.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
[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10.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
11.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
(六)国库类(13件)
1.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
3.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
4.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
5.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
6.关于实施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
7.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
8.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
1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
1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
12.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13.19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
(七)行政政法类(5件)
1.关于印发《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
2.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
3.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
4.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
5.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
(八)教科文类(7件)
1.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
4.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
6.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
7.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
(九)经济建设类(12件)
1.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
2.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
3.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
4.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6.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
7.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
8.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
9.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
10.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
11.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
12.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
(十)农业类(12件)
1.关于印发《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
2.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
3.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
4.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
6.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
7.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
8.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
9.关于颁发《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
10.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
11.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
12.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
(十一)企业类(19件)
1.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
3.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
4.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
5.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
6.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
7.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
9.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
10.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
1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12.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
13.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
14.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
15.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
1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
17.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
1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
19.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
(十二)金融类(7件)
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2001年9月29日财政部财金〔2001〕221号)
2.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
(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
3.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
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
5.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6.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
7.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
(十三)国际类(2件)
1.关于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资金重组事宜的函
(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
2.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
(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
(十四)会计类(20件)
1.《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
2.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
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
6.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7.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8号)
8.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
9.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10.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
11.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
12.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
13.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
14.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
1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16.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
17.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
18.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
19.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
20.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
(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
1.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
3.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
4.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
5.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
(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
1.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
2.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
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
5.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
(一)综合类(6件)
1.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
2.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
3.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
4.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
5.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
6.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
(二)法制类(3件)
1.关于做好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
2.关于做好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
3.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
(三)税收类(34件)
1.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
2.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
3.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
4.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
5.关于“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
6.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
7.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
8.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
9.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
10.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
11.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
1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
13.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
14.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
1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
16.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
17.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
18.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
19.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
20.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
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
2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
23.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
24.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
25.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
26.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
27.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
28.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
29.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
30.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
31.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
32.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
33.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
34.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
(四)关税类(7件)
1.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
2.关于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两种商品实行暂定关税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
3.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
4.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
5.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
6.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
7.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
(五)预算类(20件)
1. 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
2.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
3. 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
4.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
5.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
6.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
7.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
8.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
9.关于增设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
10.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
11.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
12.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缴库及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
13.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
14.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
15.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
16.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
18.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9.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
20.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
(六)国库类(34件)
1.关于印发《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

(2012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33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城管、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六、将第九条第一、二、四款修改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环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

  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删除。

  十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以外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职责调整后涉及规划部门职责划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机构改革中部门名称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并对原文有关文字作了修改。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