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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04:10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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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测法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局,局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测绘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图管理、涉外测绘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地积极推进测绘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二是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不断深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修订和规范了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公布了政务公开规定、目录和指南,搭建了网络公开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规范行政决策的规定,并切实推行政务公开。三是市场监管得到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发布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分级标准,将互联网地图服务纳入资质管理;组织开展了地理信息和地图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使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四是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设立了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厅,积极推进测绘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也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了审批行为。


  (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当前,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拓展到各行业、各部门,已成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条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还存在着社会化应用程度不高、共享机制不健全、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隐患没有根除等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就是保障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统一监管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形势,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


  (三)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围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作用。


  (四)树立牢固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理念。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思想基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部署,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契机,以“模式基本统一、上下基本一致,力量不能削弱,职能必须加强”为目标,健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起主体合法、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有利于构建“一图一网一平台”,有利于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梳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理顺层级关系,落实管理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六)建立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适时举办全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投入,认真组织好年度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扩大宣传阵地,为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测绘地理信息立法


  (七)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紧密结合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要把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重要程度、紧迫程度、成熟程度高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集中立法资源,加快立法步伐。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修订,强化职能、完善体制,增加地理国情监测、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监管、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加快推进地图管理条例的出台,完善地图编制、审核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有关制度;积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质量标准、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项目招标投标与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修订与测绘法律法规配套的法规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管的新方式,并将成功的监管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八)改进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鉴于当前测绘地理信息立法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加大,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加强调研和论证,确保法律制度符合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律,能够解决问题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推行开门立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测绘地理信息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说明意见采纳情况。三是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前期研究,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立法过程中的统计、调查、分析等工作,摸清和掌握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推行立法后评估,定期检查评估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九)认真开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法规文件实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起草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关系,提出对以往文件的处理意见,实现相关法律文件的实时清理。要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客观形势变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数据库,将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并适时更新。


  三、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行为


  (十)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健全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对涉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整体利益或者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前要进行综合评判、多方权衡。逐步推行测绘地理信息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


  (十一)加强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十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的审批环节,每一项行政许可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规定,落实审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的随意性。大力推广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力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密外都实现网上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违纪违法案件倒查机制,深入排查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十三)继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尤其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查询渠道。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畅通公开渠道。


  (十四)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行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着力加强重大项目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


  (十五)强化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测绘地理信息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在联合多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巩固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开展执法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加大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条件,确保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十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职权,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和规则,合理细化、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管


  (十七)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监管新方式、新方法,提升监管效能。适应测绘地理信息新型服务要求,不断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资质巡查制度。尽快建立起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实行市场活动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完善网上安全监管系统,杜绝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继续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测绘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十八)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强化年度计划对基础测绘项目安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管理,落实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制度。加强测量标志管理,研究建立新形势下测量标志保护的制度措施。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和共享管理,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完善成果提供使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制度。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统筹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履行好法定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保障职责。继续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应急获取机制,大力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应急保障能力。


  (十九)做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考核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质量检测行为,适度扩大质量监督检查范围,缩短监督检查周期。特别要加大对财政投入和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重大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工程,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成果质量。


  六、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十)健全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内容、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依法行政和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工作列入部门预算,明确所需经费,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门总结;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二十一)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督促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把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其评比奖惩、岗位调整和职级升降挂钩。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二)加强依法行政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在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中起主导作用。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本意见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并将制定的工作计划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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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国营饮食业、旅店业的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国营饮食业、旅店业的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8号《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有关饮食服务业的作价原则,以及饮食业、旅店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商业部研究下达的规定精神,我们制订了《国营饮食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国营旅店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同时拟定了《关于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饮食服务业价格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凡按照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需要对现行饮食业毛利率和旅店业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时,要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对于传统名特食品价格的调整,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审定工作,防止草率从事,一哄而起,形成大范围的涨价,使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上级规定的毛利幅度内,由基层企业按照成本、技术和供应状况,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灵活掌握,合理制定各种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售价,这是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繁荣市场、丰富人民生活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改革饮食业价格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深入实际,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的问题;要帮助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市场预测,减少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督促检查企业正确地执行物价政策,做好定价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并望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送我们。

国营饮食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饮食业的价格,同广大人民日常生活密切关联,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稳定市场物价,促进企业合理经营,保持适当积累,以利于扩大再生产,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不同需要。
第二条 制订和调整饮食业价格,既要适应当前广大群众的不同消费水平,又要根据较长期间的供求情况,正确地指导消费;既要稳定市场物价、有计划地改善人民生活,又要有利于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发扬优良的经营特色。在有议价的情况下,平价、议价要同时妥善安排,发挥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利于搞活经济,平抑集市饮食价格,安定人民生活。
第三条 饮食业的价格,应当贯彻按质分等论价、时菜时价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和税金,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来制订。所谓“合理利润”,就是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使行业总的利润水平不仅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有利于扩大再生产,并争取为国家提供适当积累。具体到不同基层企业,利润水平应有所不同,高级店、风味店的利润水平适当高一些。具体到品种上,同广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利润水平应当低一些,少数高级消费的品种,利润水平可以高一些,其中,制作程序复杂,技术水平高的品种的利润水平,应高于制作程序较简单,技术水平较低的品种,时鲜节令品种的利润水平,应高于日常同类销售品种。
第四条 根据饮食业的特点,其价格是通过毛利率来控制和体现的,即以原材料的合理进价为基础,分别不同企业等级和品种类别,加不同幅度的毛利率。由于毛利率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水平,因之在确定各类品种毛利率时,还必须考虑到不同品种的耗费劳动量大小、费用水平高低。对单位成本小,起售点又低的品种,因其消耗劳动量不少,而营业额不大,毛利率要适当高一些,防止毛利率规定过低,影响企业经营,造成市场供应品种减少,不利于消费。
由于饮食业各地经营情况不同,费用水平不一,历史销售价格水平也不一样,因此,还必须根据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毛利率,县城和县城以下饮食业的费用水平和烹饪技术水平一般都比大、中城市为低,其毛利率一般应低于大、中城市。有的县城和大集镇,历来的毛利水平不低,当前的实际费用水平也不低,可以与一般城市基本一致。
第五条 饮食业所用的原材料,要统筹安排,纳入当地有关部门计划,就近供应,供货单位不得硬性搭配和转嫁费用,这是使饮食业价格保持合理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安排饮食业的价格时,必须同时安排好有关材料的价格。凡由国营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按计划供应的原材料,除粮、油统销商品外,从批发环节进货的按批发牌价供应,从零售单位进货的,按零售牌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倒扣价供应。
第六条 根据饮食业自行加工出售,现做现卖,各种菜系烹调技术方法不一,风味特色不同和各地消费习惯、消费水平也不一致的特点,其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当地市、县物价委员会(局)或商业行政部门管理价格水平为主的原则,具体菜点的订价一般应交给企业掌握,以利于发挥基层企业的积极性,提高菜点的质量,翻新花样品种,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满足人民需要。

第二章 价格的制订
第七条 饮食业饭菜价格的制订方法,分为正确计算原材料成本和合理掌握毛利率两个部分。
(一)原材料成本的构成,包括饮食品的主料、配料、调料和这些原材料的合理损耗。不合理的原材料损耗不计入成本。企业能够利用做食品的下脚料,应适当作价,并冲减原来原材料成本。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包裹菜点的用料,如包粽子的苇叶,视同配料列入成本。
(二)原材料成本的价格,一般都按当地市场国营零售牌价计算。高于国营销售牌价、低于议价购进的原材料,可以按其所占比例,加权平均计算成本,并在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保持其稳定。
季节性合理储存的原材料,如北方地区的冬季储菜,按用料日市场国营零售牌价计算。
(三)合理制订原材料的出成率(净料率)。凡是一料分档(分部位)使用的,在求出净料总成本之后,应确定各档次(部位)的合理质量差价,分别计算其单位成本,以利于贯彻优质优价,增加花色品种,保证菜点质量。
(四)饮食业的毛利,包括费用,工商税金和利润三部分,为了便于计算和管理,可以综合计算,定出毛利率。
毛利率中的费用率的确定,应以同经营类型、同企业等级的正常合理经营的中等费用水平为标准。
饮食业的利润,包括加工生产利润和销售利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利润掌握的原则,参照历史上正常合理经营情况,总的利润水平一般以不低于百分之五为宜。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等级和不同品种的利润水平,应区别对待,有所不同,不搞一刀切。
第八条 饮食业毛利率,分综合毛利率与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只包括企业自己加工制作的饮食品,代销、经销的品种,如烟、酒和购进的成品酱菜等,不计算在综合毛利率内。综合毛利率是掌握和考核饮食业销售价格总水平的指标,其主要作用在于掌握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价格总水平,便于防止可能出现某些企业忽视毛利低的品种经营。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历史上正常毛利水平,结合经营结构、费用水平等经营情况的变化,因地制宜,加以规定,并报送上级单位备案。
第九条 饮食业分类毛利率是企业具体制订各种饮食品价格的依据和订价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便于平衡各企业之间同类品种的价格水平。按品种类别,一般可分为:
(一)一般米面制作的主食品,包括米饭、馒头、花卷、火烧、烧饼、大饼和光面条、光米粉等。
(二)一般带馅制品,包括包子、饺子、馄饨、馅饼、烧麦和一般点心小吃等。
(三)油炸、油酥制品和精米、精面的精制点心,包括油条、麻花、油酥饼和各种精制点心小吃等。
(四)普通菜肴,包括制作较简单的一般菜肴和凉菜。
(五)中级菜肴,包括用料较好,制作较繁的各种菜肴和拼盘。
(六)高级菜肴,包括选料精,制作水平要求高的各种精工细作的品种。
(七)饮料,包括冷饮和热饮,如冰棒、冰淇淋、汽水、咖啡等。
以上分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减。
第十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进议价原材料而制作的饭菜,可以根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和薄利多销,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结合平价与议价的差价大小掌握略低于同类平价品种的毛利率,合理订价;同时,要注意同类品种同一市场价格的平衡和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浮动过于频繁。
第十一条 为了适应饮食业经营品种繁多以及原材料供应和市场需求变化的情况,规定基层企业的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都应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综合毛利率的机动幅度应小一些,分类毛利率的机动幅度可以稍大一些。在正常情况下,对综合毛利率的机动幅度,一般可规定为1~2%,分类毛利率机动幅度一般为2~5%。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市场需求变化,或原材料供应变化,以致各类品种经营比重发生变化,影响原定的综合毛利率时,应允许基层企业在正确地执行分类毛利率幅度的前提下,说明未能实现原定的综合毛利率的原因。
第十二条 毛利率和价格计算的公式:
(一)以售价为基础
内 扣 销售 原材料 销售 100
=( - )÷ ×---
毛利率 价格 成 本 价格 100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内扣毛利率)
(二)以原材料成本为基础
外 加 销销 原材料 原材料 100
=( - )÷ ×---
毛利率 价格 成 本 成 本 100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外加毛利率)
(三)内扣毛利率与外加毛利率的关系
内扣毛利率=外加毛利率÷(1+外加毛利率)
外加毛利率=内扣毛利率÷(1-内扣毛利率)


以上两种毛利率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内扣毛利率形式,并简称毛利率。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换算成外加毛利率掌握,但上报时,必须注明是“外加”。

第三章 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制定饮食业价格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饮食业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物价局(物委)会同商业(服务)厅、局和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加以制定。
第十四条 直辖市、省(专)辖市、县饮食服务公司和县供销合作社,根据上级有关领导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具体制定所属各企业的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和非上级掌握的经常销售的大众化的部分带馅食品的价格。并可根据需要,核定不同企业的起售价和较低售价品种的经营比重。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除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品种售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幅度范围内,均可自行制定具体价格。某些为适应顾客特殊需要而制作的食品和设置的服务项目,如外会外送、来料加工、加底回烧等,还可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以及耗费的劳动量和技术要求,确定价格。
第十六条 饮食业价格,同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级物价部门和饮食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在所属地区、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做好定价、审价和检查监督工作,并指导企业做好物价工作。基层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各级饮食公司和企业都应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好物价人员。市、县以上饮食业管理单位,一般应每年进行一、二次全面的价格审查。每逢价格作重大调整时,应组织力量,检查所属企业具体贯彻执行情况,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同时抄送中国饮食服务公司。

第四章 调查研究和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作好饮食业价格的调查研究,是合理制定饮食品价格的重要条件,各级饮食业管理部门都必须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和要求,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不同地区不同经营类型、等级企业的费用水平、利润水平情况,从中找出中等标准,与现行毛利率比较,分析现行毛利率是否合理。
(二)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供求情况变化或价格调整时,对饮食业价格的影响。
(三)饭菜品种大类的消费比例和比价情况,市场消费规律和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以及对饮食业价格的影响。
第十八条 为了沟通情况,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各饮食业管理部门应注意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送和反映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饮食业毛利幅度和价格水平的安排和执行情况。
(二)饮食业毛利幅度和价格调整情况,包括调整的原因,效果以及所引起的变化和问题。
(三)有关饮食业价格的检查、整顿资料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关于供应外宾饭菜的作价原则以及毛利幅度和利润水平等,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国营和供销合作社营饮食业,其他集体所有制饮食业可以参照试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饮食业管理部门都应健全物价制度,配备必要的物价干部。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有兼职的物价人员。并应加强对物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政策思想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服务局、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国营旅店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旅店业是以提供房屋、设备和服务性劳动为旅客和各种会议服务的行业。旅店业的价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加强管理,按照“分等论价”、优质优价”和保持合理积累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促进城乡文化和物资交流,繁荣市场;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扩大服务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等级标准要根据旅店的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制定。在同等级的条件下,房间大、设备好、光线充足、服务水平高的收费要高一些,环境差、地段偏僻的要低一些,农村比城市要低一些。旅店的利润率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大体应掌握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中一、二级店可掌握在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三、四级店可掌握略低一些。
第三条 在制定旅店价格时,应正确计算房间和床位的出租率。鉴于目前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旺季与淡季房间和床位的出租率相差较悬殊;开会包房与零散旅客住宿对房间床位的使用率和服务繁简也不一样,因此各旅店在收费标准上,可以因地制宜,必要时增床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床提高客房等级,或实行价格临时折扣优待,以充分利用淡季空闲的设备,实现节支增收。
第四条 旅店业的经营情况、费用水平、历史收费标准不太相同,在制定旅店业统一收费标准时,还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规定适当差价幅度。
第五条 旅店业的附营业务,如小卖部、理发室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应参照有关规定行业规定执行。
旅客食堂主要为住店旅客服务,应以不计利润,酌收管理费为原则。对外营业的食堂,按《国营饮食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客房收费标准的制订
第六条 正确计算客房收费标准,应以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旅店费用开支总额为依据。旅店费用总额包括:(一)全部房屋按二十年计算折旧(或租金)和设备折旧及计算期应摊的全部修缮费用;(二)各项业务费用,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后勤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费用;(三)退休人员的开支;(四)按规定应摊缴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五)公用设施如电话(长途电话除外)、洗澡间等的费用开支。冬季取暖以及临时租用的设备、用具等另行收费的,可不计算在收费标准之内。
第七条 可供出租的客房的费用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房间每天 旅店年费用总额
=----------------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 客房总面积(平方米)×365天


客房总面积系指可供出租房间的总使用面积,包括室内卫生间和壁柜等附属设备的使用面积。
第八条 客房的理论收费标准是可供出租房间费用总额加上税金和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每日每平
客房出租每日 ×客房面积
=方米费用额
理论收费标准 ------------
1-工商税率-利润率


客房每床位收费标准:客房收费标准,除以房间床位数,即每一床位的收费标准。
由于旅店的房间(床位),不可能每天都能全部租出,有些房间(床位)闲置,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等则须照常开支,因此在具体制订房间(床位)收费标准时,还须考虑房间(床位)的正常出租率。出租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床位) 历年平均出租房间(床位)总数
=-----------------
正常出租率 历年平均可供出租房间(床位)总数
按上述要求,客房床位出租基本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基 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客房面积
=----------------÷出租率
本收费标准 1-工商税率-利润率


客房在设备、方向、光线、楼层等方面条件不同,客房的实际收费标准应有差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差价。
每个客房(或床位)的实际收费标准=客房(或床位)基本收费标准+(或-)条件差价。
第九条 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客住一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到翌日十四时前离店者按一天收费;超过十四时,延至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如旅客已办理退房结算手续,而因事不能按时限离店,应灵活掌握,容许适当逗留,或安置到适当场所休息,尽量给予方便。其他特殊情况,如办妥住店手续后,当天要求退房,或临时到店休息的,如何收费等,由市、县服务公司、供销社决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旅店等级的划分
第十条 旅店由于房屋、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旅店划分等级的条件是:
(一)房屋建筑结构与质量。包括建筑结构、房间布局、光线、通风、保温、防热、隔音条件,有无上下水道,以及冷暖设备等。
(二)客房陈设。包括床上用品、家具、用具、电话、灯光及其他陈设。
(三)公用设施。包括厕所、盥洗、淋浴、电梯设备、旅客食堂、小卖部、理发室、会场、文娱活动等服务设施。
(四)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技术水平,服务方式,以及代办邮电、代买车船票、接送旅客等连带性的服务项目。
(五)自然环境和所处地段、交通方便与否。
第十一条 旅店业要根据旅店划分等级标准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旅店等级。从全国范围来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旅店的等级标准:
(1)房屋质量好。房屋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质量好的砖木结构,墙壁保温、防热、隔音条件较好。店内上下水道及冷、暖气设备等比较完善,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房间面积,单人房不能小于十二平方米,双人房不能小于十四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客房,平均每床位不小于四平方米。
(2)房屋宽敞,设备用具用品质量好,有沙发床、沙发、写字台、衣柜、台灯等陈设雅致适用。床上用品质量较好,除必需的被褥、枕巾、枕套外,根据不同气候,冬天有毛毯或鸭绒被,夏季有毛巾被、凉席(南方地区夏天有蚊帐)等。房内有电扇、电话、卫生间或条件较好的公共浴室设备。
(3)公共设施齐全。店内有旅客餐厅、会客厅、小卖部、理发室、会议室、阅览室、浴池、高层楼房有电梯等。并有代办、出租等服务项目。
(4)服务水平高。服务人员有较高的服务技术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社会常识和地理知识,会讲普通话和懂得一些方言,能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旅客服务。
(5)卫生、安全条件好。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客房内外整齐清洁。茶具严格消毒。床上用品定期换洗,一客一换。店内有专职门厅服务员值班。消防设备完善。
(二)三级旅店的等级标准:
(1)房屋质量较好。房屋建筑为混合结构或部分钢筋混凝土部分砖木结构,水泥地面,墙壁有一定的保温、防热、隔音条件。上下水道设备完善。采光通风较好。房间面积,单人房不小于十平方米,双人房不小于十二平方米,三人以上客房,每个床位平均不小于三点五平方米。
(2)房内家具用品除必要的卧具外,应有暖水瓶、茶具、桌子、坐椅、床头柜等。
(3)每层楼内有公共盥洗室、厕所、电话等。冷水、热水、开水供应充足。店内设有行李保管室、贵重物品的保险柜。
(4)服务水平较高。服务人员有一定社会常识和地理知识,熟悉一般服务规程,能讲普通话,了解不同地区和主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熟悉市内交通线路、车船班次等,能主动,热情地为旅客服务。
(5)卫生、安全条件较好。有消防设备。客房内外每天打扫,茶具天天消毒。床上用品随脏随换,定期更换,一般每周换洗一次。
(三)超过三级店,不及一级店标准的为二级店;不及三级店的为四级店,条件差的可列为等外级。超过一级店标准的可定为特级店。不同等级的旅店,应保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该等级标准的客房,才能定为该等级旅店。一个店的客房等级不能太多,一般只能上、下各跨一个等级。
第十二条 各级旅店客房的正常出租率,大、中城市的大型旅店一般定在百分之八十左右为宜;车站码头和繁华地区的中小型旅店可以高一些,掌握在百分之八十五左右;县城的旅店可以定低一些。旅店收费标准的级差,如以一级店为百分之百,二级店与一级店的级差可掌握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二级以下各级店分别递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旅店业价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 旅店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地区间的平衡,一个市、县的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同等级旅店的收费标准差距也不应太大,价格经审定后,不宜多变。
第十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局和商业部负责制订旅店订价的方针、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必要时提出标准客房参考价,供各地制订收费标准时参考。
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县等各级物价局(委员会)商业厅(局)、服务局对旅店业价格的管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商业厅、局(服务局)供销合作社规定负责制订所属地区旅店业各等级店标准客房的收费标准。
市、县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根据上级制定的作价方针、原则、管理办法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确定本市、县各个旅店的等级,并审查批准本市、县各个旅店房间和床位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临时加铺、旅店附属的出租业务,以及某些特殊性或临时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企业自定。并报直属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友人、海外侨胞来华旅游、探亲访友的住店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客房加床,应比同等级床位收费低一些;晚上临时加床,收费应更低一些。利用会议室等临时加床,收费亦应从低。
第十八条 各级服务业管理部门都应配备必要的物价干部,加强物价检查工作。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有兼职物价员,并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和政策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供销社营旅店业。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可参照执行。

关于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规定(1983年9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60号转发《民建中央常委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恢复和发展传统食品建议的通知》,对传统名特食品的定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传统名特食品系指饮食业、糕点业中名店、名厂的代表品种,名厨师、名技师的擅长品种和有明显特色的地方风味品种,以及风味小吃、地方名特酱腌制品等。具体品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列为传统名特食品定价范围。
二、传统名特食品的价格,必须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使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利润。在制定价格时,要在保持普通食品价格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传统名特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差价。
三、传统名特食品的毛利幅度应高于普通品种的毛利幅度,一般可掌握在40-50%,但也要防止价格定得过高,限制了销售,反而不利于传统名特食品的恢复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毛利幅度应区别对待。小城市和农村集镇的毛利率一般应低一些;消费水平高的大城市,其名厂、名店的代表品种和少数成本小、起售点低、费工费时的风味小吃,毛利率也可以略高于50%。具体毛利幅度由各地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作出规定。
使用议价原辅料制作的传统名特食品,允许按实际进货价格计算成本。但毛利率应比用平价原辅料生产的产品低一点。并注意同一市场同类品种之间的价格衔接和售价的相对稳定。
四、各种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价格由企业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在规定的毛利幅度以内,随着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个别在市场上影响很大的品种,应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恢复和发展传统名特食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切实防止一哄而起,影响普通食品价格的稳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传统名特食品的质量。生产传统名特食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合理配料,严格工艺操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尚未达到标准、名不符实的,不得按传统名特食品定价。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防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粗制滥造,保护消费者利益。质量不稳、信誉下降的,要取消按传统名特食品定价的资格。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扎实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步伐,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城乡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对建设绿色生态新余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保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城乡造林绿化水平,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意见》(余发〔2008〕19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和各地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建设成效。



2、激励原则。通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促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目标。



3、坚持年度考核与工程验收相结合原则。每年度对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0年9-10月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开发办、市公路局、市袁管局、市规划局。



三、考核内容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年度考核



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规划编制和任务落实情况;



⑵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造林面积核实率,林木成活率,造林合格率等;



⑶资金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



⑷经营管护情况,主要检查造林经营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措施落实情况、林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等。



2、2010年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验收考核



⑴全市森林覆盖率是否达到63%,其中分宜县67.6%,渝水区58.3%,仙女湖区61.1%,经济开发区55.2%,仰天岗管委会67.6%;



⑵县城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均达到35%以上,乡土树种在县城绿化使用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⑶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⑷各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到20%,绿地率达到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



⑸辖区内所有村庄全面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已实施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全面完成林网建设;



⑹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100%,县乡公路、江河堤防、灌区渠道绿化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㈡市直各有关部门



1、市国土资源局



⑴负责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协调;



⑵负责督导全市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区绿化和各类废弃矿山、矿渣山、尾砂库等的复绿;



⑶2008年负责指导完成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对210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7900亩;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造林绿化面积1000亩;



⑷2009年负责指导215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8000亩,使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得到全面绿化,工程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100%。



2、市建设局



⑴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做好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做到绿地地表不露土;



⑶根据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2008年完成市城区新增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新增城市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2009年完成新增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大树移植做到全株移植,城市森林的自然度达到0.5以上。



3、市交通局



⑴负责管养的县(区)乡(镇)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重点完成市城区、县城通往中心乡(镇)的县乡公路绿化,完成造林绿化里程200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5万株;



⑷2009年完成管养的其他县乡公路绿化,栽植乔木树种25万株以上,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4、市农业局



⑴负责抓好交通沿线两侧果业带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田林网规划和组织实施;



⑶重点抓好“10万亩新余蜜桔”等农业产业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造林计划。



5、市林业局



⑴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造林绿化规划设计、种苗供应和技术保障服务;



⑵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



⑶抓好农田林网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⑷2008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27万亩;



⑸2009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03万亩,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



6、市水利局



⑴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及孔目江、仙女湖、袁河等主要河流、湖泊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⑵2008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500亩,重点对孔目江、仙女湖、袁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800亩,实现江河堤岸、灌区渠道、水利工程绿化率达到80%以上,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孔目江、仙女湖、袁河区域环境得到根本治理。



7、市文化局



⑴加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的宣传力度,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主题,举办广场文化、文化长廊、送文艺下乡和征文等活动,弘扬生态文化,宣传创建和造林绿化建设成效,通过举办主题活动,使创建活动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支持率达80%以上;



⑵高标准建设好市文化中心,做好市文化中心绿化美化;



⑶挖掘和彰显城市文化底蕴,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



8、市卫生局



⑴广泛宣传城市森林对促进人体健康的作用;



⑵协助做好森林城市总体规划;



⑶积极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运动。



9、市环保局



⑴加强对全市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水质监测,确保城区饮水用水安全;



⑵加强我市孔目江、仙女湖、袁河、袁惠渠等江河渠道的水质保护,确保水质在3年内得到明显改善;



⑶督促、指导、协调有污水、污气排放的工矿企业营造环保林、防护林以及工矿企业自建隔离林带。



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⑴负责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遵循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原则进行编制;



⑶负责市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的管养,落实绿化与管养经费,制订城市森林、绿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



⑷按照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2008年完成市城区公园、城市建设工程绿化项目等公共绿地的管养,对市城区各街道绿化带等公共绿地进行补植,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2009年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完成市城区公共绿地、城市绿化工程的管养,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



⑸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11、市房管局



⑴负责指导市城区内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



⑵2008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逐步进行绿化改造;



⑶2009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全面进行绿化改造,同时加强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新建庭院和小区必须达到规划设计绿化标准,使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以上。



12、市农业开发办



⑴负责新建园田化农田路沟渠林带(林网)建设,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督促、协调已建园田化农田林带(林网)建设;



⑵2008年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1万亩;



⑶2009年全面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万亩,全面实现农田林网建设与园田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要求,并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林网体系。



13、市公路局



⑴负责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完成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造林绿化里程170公里,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



⑷2009年完成造林绿化里程162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实现国省道干线绿化率100%,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14、市袁管局



⑴负责袁惠渠主、支渠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



⑵2008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主、支渠绿化率达到80%以上,使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与完善。



15、市规划局



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内容要达到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确保市城区绿化品位、绿化档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⑵负责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的评审;



⑶规划市城区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⑷规划2008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规划2009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市城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和40%以上,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确保城市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稳步提高,建立多树种合理搭配、功能完备、管理科学的城市生态系统。



四、考核组织和考核方法



㈠考核组织



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㈡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工程验收考核,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规划、查看图表、实地检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1、各县(区)和部门自查。每年9月,各县(区)和责任部门按照验收考核办法要求对本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2、市级核查。每年10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责任部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部门职责履行、年度任务完成、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标实现等情况。



3、工程验收。2010年9-10月,市政府组织开展工程验收。主要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指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



五、奖罚



㈠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㈡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年一通报,分别以各县(区)和市直责任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造林绿化奖励基金。设立“造林绿化达标县(区)、单位”10个,达标县(区)分别奖励5-10万元,达标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乡(镇)”10个,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村”20个,分别奖励1万元;“先进造林大户”20名,分别奖励1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个人”20名,分别奖励1000元。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㈢2010年工程验收后,市政府根据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成效,对在工程建设和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㈣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虚报造林面积的,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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