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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42:35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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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3〕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已经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为尽快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和运转,现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送、部门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组建、设立及改组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规定”下发前,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发送范围、份数和渠道不变;“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应依据机构设置变动情况,抓紧提出所需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份数,其中新组建、设立部门还需明确收文渠道,报国务院办公厅核准后发送。
  二、新组建、设立及改组、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申报启用新印章和套印。新印章和套印启用后,原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并于2003年4月10日前送交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三、新组建、设立的机构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单位名称的牌子。部门、单位名称应采用国务院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悬挂于机关正门左侧,材质不作统一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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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0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



为了使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


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理实施细则》,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的受理


(一)受理原则:凡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符合行文规则和上报程序,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受理。


(二)受理方式:1、秘书科负责受理:①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除外);②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公文;③在办公室内部没有对口科室的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2、文书科负责受理上级各部门下发


的文件、公函、传真;同级部门发送的文件或公函及署名“市政府收”,“市政府办收”的信件;党委部门及政法系统的传阅件;下级部


门报送的传真。3、综合科负责受理对口部门的公文以及所有申请预算外经费的公文。4、法制办负责受理市直部门报送的需以政府


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5、其他科室负责受理对口部门呈报的一般性公文;要求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的公文,由分管核


项费用收费部门的市长所对应的科室受理。6、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直接受理各


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了相关部门的公文,应及时转相关科室处理。凡领导直接受理并签署了处理意见,呈报


部门没有交办公室对口科室登记处理的,出现的各种问题由呈报部门负责。


二、公文的起草、审核和规范


(一)秘书科负责起草或审核规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亍文的公文(襄政文、襄政发、襄政函、襄政办发、襄政办函)、市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


(二)法制办负责起草或审核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


(三)传真电报(襄政电、襄政办电)由要求发文的领导,所对口的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四)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领导指定的有关参会责任单位起草,由对口科室审核;或由对口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五)政府情况通报,由要求发文的领导指定有关单位起草,由对口科室审核;或由对口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三、公文的传递


各科室受理的公文,需传对口领导签阅的,由受文科室传递;需横向传递交其他领导签阅的,受文科室应与秘书科做好交接登


公文由秘书科换统一的文件夹后负责传递;法制办、督办室受理的公文由秘书科传递;紧急公文由各科室负责传递;直接或最后须送


市长签阅的公文交秘书科传递。


各科室负责收取所传递的文件,不通过本科室传递的文件,本科室不予收取。


四、公文的签发


凡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编号为襄政发、襄政函、襄政电、襄政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外


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由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编号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签


市长签发;政府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编号为襄政办发、襄政办函、襄政办电的,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


发。


时间紧急的公文,按上述签发程序先口头请示,然后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先作处理,事后按审批权限补办签发


手续。


五、公文用印


使用政府印章,应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应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准。企事业单位人员


出国需用市政府印章的,应由分管外经工作的市长批准;行政机关人员出国需用市政府印章的,应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长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可以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


六、公女的办理时限


紧急公文在l一2个工作日内办完;不需行文的一般性公文,除分管领导外出或需要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及涉及部门较


多,需征求部门意见外,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需要行文的一般性公文,在12个工作日内办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陈冲


一、 案情简介
李某生前系某村电工,受用电站委托负责至农户家按月收取电费。李某于2002年2月遇车祸身亡。李某家人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大量本村农户的电费发票,接替李某担任电工的林某在清理李某的电工箱时,又发现大量农户的电费发票,电费发票总额计10多万元。村委会、用电站在协助李某家人向农户催收发票所载明的电费时,遭农户拒绝。农户反映电费均已逐月交付李某,李某每次收取电费均记帐,有时给电费发票,有时不给电费发票。其中村民孙某电费发票总金额为2600多元,时间从1994年至2001年12月,跨度为8年。李某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垫付电费2600多元。孙某庭审抗辩已按月足额支付电费,不存在李某为其垫付电费事实。
二、 案件处理中的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生前为孙某垫付电费2600多元事实是否存在,两种意见针锋相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持有用电站开具的电费发票,说明李某生前已将电费交用电站,孙某对电费支付给李某事实应负证明责任,现孙某不能证明,应认定存在李某为孙某垫付电费事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为孙某垫付8年电费,明显违背常情,原告当对此进行举证,原告不能证明,应认定垫付电费事实不存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告主张李某为孙某垫付8年电费,孙某未支付分文给李某,这一主张明显违背事实认定者(法官)的认知,违背经验法则,对此不应予以认定。
三、 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各国立法均采自由心证主义。即法律对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预先不作规定,证据的取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加以自由判断。这种自由判断应以经验法则为基础,因为任何待证事实的确立不能有悖于事物的常理,否则不能认为获得了正确的心证。简言之,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得违背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是人类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决定证据能力的大小、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在推理中的作用。上述案例主要体现了经验法则在推理中的作用。案件的事实往往不是凭单一证据而得以证实,通常是通过一组证据,其中包括能够直接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直接证据以及凭借本身价值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间接证据。因此,对事实的认定,无论采用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来判断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实质上的证明价值,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推理过程,尤其是间接证据或间接事实之间更是如此。这种推理过程无不以经验法则为基础,因为任何法律事实的确认不能有悖于事理,不能违背经验法则。
本案中李某生前系受用电站委托收取电费的电工,按农村电费收费习惯,电工每月持用电站开具的农户电费发票,至农户家中收取上一个月电费,电费发票和电费同时交付,电工同时抄表确定本月电度数。按习惯,农户交付电费的依据即是持有电费发票。本案中原告即是依此逻辑来推理的。孙某如交付电费,孙某即持有电费发票,现孙某家电费发票在李某处,推定孙某未交付电费,由此证明孙某家电费是由李某垫付的。此推理是符合逻辑的:(A→B)∧-B→-A。但此推理成立,则意味着李某为孙某垫付了8年电费2600多元。这一结论,又明显违背了法官的认知。本案孙某家境宽裕,而李某仅是一个月收入仅几百元的村电工,李某为孙某长达8年垫付电费而不向孙某索取,这是违背常理的。从案情看,同时意味着李某总计为全村农户垫付电费10多万元事实成立,这更违背常理,作为李某根本无此资力。原告方推理结论为什么出错?不是形式逻辑有问题,而是推理前提有问题。推理前提A→B不是必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孙某交付电费,除孙某持有电费发票情形,还存在另一种情形,那就是李某根本未交付孙某电费发票。哪一种情形存在的可能性大?这需要法官以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来加以判断。本案合乎常理的解释是李某收取电费后未按惯例交付发票,孙某交付电费后未按惯例索要发票,不存在李某为孙某垫付电费事实。
经验法则系对于过去经验进行不完全归纳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盖然性命题。依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分,有盖然性极高以致近乎必然的,也有盖然性较高而具有可能性的,还有盖然性平平的,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经验法则应承认偶然性的存在。为了克服这种偶然性所带来的事实认定错误,就应当允许当事人予以反驳和质疑。在诉讼程序上,要求对推定和司法认知这些与经验法则紧紧相关的证据方式设置一种质疑机制。如有相反证据,应允许例外存在。就本案而言,原告如就垫付8年电费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认定违背常理事实的存在。如孙某家多年外出无可收取,或孙某家特别贫困,多年索要有证据证实,本案原告主张事实亦应得到法官心证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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