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1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科技部 3
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4
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国际招标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7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国家民委 8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9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博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32号)
10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年度招生、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1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面向全国招生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河北大厂高级实验中学面向西部民族地区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民厅函〔2007〕1号)
13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方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安部 15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6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 19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0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国土资源部 2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环境保护部 2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2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道部 27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部 28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农业部 29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审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30 部级质检机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商务部 31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5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文化部 36 香港、澳门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卫生部 37 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 38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海关总署 39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0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1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税务总局 42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3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工商总局 44 商品展销会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5 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 《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45号)
质检总局 46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7 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48 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49 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50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电总局 51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出版总署 52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3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4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兼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5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合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6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分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7 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8 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9 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体育总局 60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1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林业局 62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63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64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6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66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67 森林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务院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151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工字〔1987〕338号)
68 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69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70 建立鸟类环志站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71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72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变更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73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国家旅游局 74 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国家宗教局 7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7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77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中国气象局 78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银监会 79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80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81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82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证监会 83 证券公司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
8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保监会 85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6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7 保险经纪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8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9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监会 90 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档案局 91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92 中央专业主管部门成立档案馆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粮食局 93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94 陈化粮销售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防科工局 95 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6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烟草局 97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8 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海洋局 99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种类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100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中国民航局 10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邮政局 102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
国家文物局 103 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4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05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
国家中医药局 106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 107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8 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9 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0 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1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2 出口单位远期出口收汇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13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商务部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广州市、沈阳市)
4
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5
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6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7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8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0 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1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2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3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1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6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7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8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9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0 限额以下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1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3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4 限额以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5 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6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
28 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9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0 外商投资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1 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3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4 限额以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6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文化部 37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8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质检总局 39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1 泵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4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5 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6 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7 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8 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9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0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1 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2 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4 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5 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6 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7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9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60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61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体育总局 62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总局 63 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4 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外专局 65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66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文物局 67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68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69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0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1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
2004年2月19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管理,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严把国门,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确保优质、健康、安全的动物良种资源的引进,现就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并要求各临时隔离检疫场要对当前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对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内感染疾病。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必须规范和严格进境动物隔离期间的管理,要保证动物检疫人员在动物隔离期间24小时驻场管理,要建立动物隔离期间的每日情况记录制度,确保动物隔离期间的安全。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督促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必须加强对隔离场的日常管理,确保做到:
(一)所有进出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容器、用具须经过有效消毒,铺垫材料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经过熏蒸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三)隔离场具有专职饲养人员,饲养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检查身体。
(四)所有工作、服务于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人员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关于动物防疫知识和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规定的培训。工作人员进出临时隔离检疫区须更衣、换鞋,穿戴防护装置,经消毒通道出入。
(五)临时隔离检疫场须实行人员出入隔离场登记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出隔离检疫区。允许进入隔离检疫区的人员,必须在过去15天内未接触其他同类动物或者从事相关动物疾病诊断工作。
(六)临时隔离检疫场内的动物、样品、工具等,未经检验检疫人员同意,严禁带出。不准将生肉制品、内脏、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和与检疫无关的动物带进隔离检疫区。
(七)定期对临时隔离检疫场清扫、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做好灭鼠、防盗保卫等工作。
(八)做好临时隔离检疫场疫苗和药品的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严禁使用疫苗和药物。对质检总局规定允许使用的疫苗,应当在不影响隔离检疫结果并且在动物第一次采血后实施,疫苗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疫苗。
(九)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粪便、垫料、污水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环保排放要求。
(十)动物临时隔离检疫期间生产的幼子必须登记,不得移出隔离检疫场。
(十一)隔离期间发现死亡、患病动物或者疑似病例,应迅速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将患病动物转移到病畜隔离区进行隔离;对患病动物停留和可能污染的场所、用具等进行消毒处理;死亡动物应保持完整,等待检验检疫机构检查。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对发现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按照总局下发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有效控制疫情。
四、临时隔离检疫场两次使用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在此间隔期间,临时隔离检疫场内不得饲养动物,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五、各局要组织协调好动物进境时的查验工作,加强动物装卸和动物由口岸至隔离场运输过程等环节的防疫消毒工作,将动物疫病传入和感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六、加强对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饲养管理,对同一批隔离检疫的动物,必须做到统一饲养人员管理要求、统一饲料饲草供应、统一防疫措施标准、统一疫苗和药物的使用,各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七、通过总局验收的临时隔离检疫场,必须保持原有临时隔离检疫场设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对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改建、扩建必须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和批准,隔离设施的重大改变必须报总局批准。
八、除实行检验检疫人员隔离检疫期间的驻场管理外,各局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隔离检疫场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管理进行检查。
对违反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规定,疏于管理,擅自改变隔离检疫设施,情节严重的,应取消临时隔离检疫场资格。
对临时隔离检疫场周围环境、疫情及隔离设施改变,无法满足隔离检疫要求的,应停止隔离场的使用。
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检疫的动物,擅自采集病料或者样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临时隔离检疫场每次使用之前,各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申请,派人进一步核查隔离检疫设施的维护状况、各项防疫和检验检疫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了解隔离检疫场与使用单位的合作情况、各项隔离饲养和检验检疫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整改情况,提出是否允许继续使用的意见,报总局审批。
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加强进口动物检验检疫能力建设,要从人员、检测能力方面保证对隔离场监管到位、保证动物隔离检疫期各项检疫项目的按时完成、保证进口动物的安全和检验检疫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