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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4:23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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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电能



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474号)



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



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



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



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



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



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



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



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

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



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



组)。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东北电网电力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



第三章 交易模式



第八条

第八条送华北电量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发电权交易。挂

第第八八条条



牌交易按年度、月度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需求按月度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年度、月度挂牌交易和月度发电权交易的具体时间安

第第九九条条



排以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电网企业要做好送华北电



量交易与区域、各省(区)其它类型市场交易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年度送华北电量需求不再纳入各省(区)年度电量平

第第十十条条



衡计划,其分配通过年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确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年度挂牌交易。东北送华北年度电量需求确定后,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首先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挂牌交易过程中,当申购电量合计大于

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



申购电量合计小于送华北电量额度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剩余额



度可转入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月度挂牌交易。根据送华北电量月度(包括转入的



年度剩余未成交电量)需求,开展月度挂牌交易。当申购电量大



于需求电量时,按照各市场主体的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当申



购电量小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月度发电权交易。各市场主体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



易平台对其送华北年交易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转让,价格保持不



变。当申报的受让电量大于出让电量额度时,出让方全部成交,



受让方按申报的受让电量比例进行分配;申报的受让电量小于出



让电量额度时,受让方全部成交,出让方按申报的出让电量比例



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东北电网公司负责交易结果对进行安全校核,各省



(区)电网企业将所辖地区约束校核条件报送东北电网公司。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数据申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



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场主体直接通过东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



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申报数据、发布信息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

下:电量量纲为万千瓦时,容量量纲为万千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



万千瓦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开始前,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



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



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一)

(一)

((一一))交易前信息



1.各市场主体装机情况;



2.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



3.省(区)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及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



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



4.年度(或月度)送华北电量需求;



5.拟转让送华北电量发电权的市场主体名称和出让电量。



(二)

(二)

((二二))申报数据信息



1.挂牌交易申报数据:市场主体名称、申报电量、申报容量;



2.发电权交易申报数据:出让电厂名称、出让申报电量,受



让电厂名称、受让申报电量。



(三)

(三)

((三三))交易结果信息



3.挂牌交易:中标电厂名称、中标电量;



4.发电权交易:成交的出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出让电量,成交



的受让市场主体名称及受让电量。



第五章 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送华北电量的月计划编制、调度运行管理方式保持



不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按照电费结算关系,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



送华北电量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单。月度交易确认



单作为年度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年度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送华北电量年度交易合同(协议)和月度交易确认



单应及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原则上不进行调



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交易结果,调整有



关市场主体月度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电网企业依据月度送华北电量发电权交易结果,



调整有关市场主体送华北电量计划。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送华北电量的计量方式、结算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各市场主体中标电量为东北电网送端侧(高岭)



计量点电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每月负责出具各市场主



体送华北电量结算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原结算关系进行



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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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市长 李再勇





2012年9月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已废止《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08)新的规定和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等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1993年5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前言
为加强乡(镇)国库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乡(镇)金库,简称乡(镇)国库。
第二条 乡(镇)国库原则上设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办事处或营业所。办事处或营业所主任兼乡(镇)国库主任。乡(镇)国库业务由办事处或营业所会计兼办,业务量大的应有专人办理。经办乡(镇)国库业务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受县(市)支库直接领导。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县(市)支库负责对乡(镇)国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乡(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同级财政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动用乡(镇)国库存款,也无权冻结乡(镇)财政存款帐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库规定的范围动用乡(镇)国库库款。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单位,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乡(镇)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乡(镇)级预算收入。根据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县(市)、乡(镇)财政收入的划分、留解。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乡(镇)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乡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县(市)支库和乡(镇)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日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税务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财政、税务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扣收应缴的预算收入。
(五)按照财政制度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并监督乡(镇)财政库款的退付。
(六)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同乡(镇)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执行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乡(镇)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监督乡(镇)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如发现拖延和违章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乡(镇)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支付。
(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库和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八条 乡(镇)国库负责办理乡(镇)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县(市)、乡(镇)两级分成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中央、省(区、市)、市级预算收入和县(市)级预算固定收入的收纳,均作为国库经收处业务,按《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乡(镇)级国库预算收入由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交,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缴入乡(镇)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条 乡(镇)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通过乡(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一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按规定逐日报解,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累计收入不足1000元时,可在5日内报解,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入库),不得将上解款项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上级财政机关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乡(镇)财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乡(镇)国库收到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库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或“决议书”。
第十三条 县(市)、乡(镇)分成收入的退库,按照县(市)财政、征收机关批准的文件办理。乡(镇)国库不得办理县(市)以上各级预算收入的退付,违者必须限期追回退还的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的,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核后,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乡镇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退库业务,原则上由县(市)支库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业务量大的,可经县(市)财政、国库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国库办理。

第四章 会计科目、帐簿、凭证和报表
第十六条 乡(镇)国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预算收入数字完整、准确。
乡(镇)国库会计核算的方法,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乡(镇)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
乡(镇)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所列款项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乡(镇)国库的库款上划、下拨使用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乡(镇)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地方财政库款”。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用本科目核算。
(二)“财政预算外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使用本科目核算。
(三)“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每天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待划分报解后结清本科目。
对以上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可视同一般性存款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
第十八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支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乡(镇)国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分户帐和登记簿。
(一)总帐。按国库会计科目设置。
(二)分户帐。
1.地方财政库款分户帐。
2.财政预算外及自筹资金存款分户帐。
3.待结算财政款项分户帐。
(三)登记簿。
1.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按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登记。
2.地方预算支出登记簿。按预算支出科目分别登记。
3.退库登记簿。按退付项目、金额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记帐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付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5种。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以代替记帐凭证。
第二十条 国库会计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财税机关、国库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乡(镇)国库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办理。征收机关应按“缴款书”内容认真填写,并对自填单位加强辅导检查。乡(镇)国库必须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缴款书”的审核工作,对“缴款书”填写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正。“缴款书”具备以下12项内容:
1.填制年月日;
2.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3.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4.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5.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6.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7.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8.预算级次;
9.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不得只填科目代号);
10.缴款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11.滞纳金的计算;
12.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二十一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3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随收入日报表一同上划县(市)支库,由县(市)支库转县(市)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征收机关;
第六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缴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机关。
实现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八、九)。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收入退还书为国库收入退库凭证(见附件格式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上划县(市)支库,由县(市)支库按征收单位退签证收入退还书的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征收机关。
第二十三条 “更正通知书”为国库更正错误的凭证(见附件格式十一)。乡(镇)财税机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个别的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或分成上缴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进行更正。
(三)发现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更正通知书”的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征收机关更正缴款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两联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第二十四条 库款支付凭证。乡(镇)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款的缴回,使用“预算拨款凭证”(见附件格式十二)。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付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四联:回单,由国库盖章后退给拨款单位作回单。
第二十五条 国库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情况的唯一合法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情况的根据。乡(镇)国库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一)乡(镇)国库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度决算报表3类。
日报表是乡(镇)国库的基本报表,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按预算科目反映累计数。
(二)乡(镇)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三)、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四)、财政库存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五)3种。
1.预算收入日报表,是国库分款收纳预算收入的基础报表。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分款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本表一式6份,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市)支库,县(市)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2.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是计算乡(镇)财政和县级财政每日分成留解的报表。本表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填制,一式6份。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其余3份报县(市)支库,县(市)支库留存1份,送县(市)财政、税务各1份。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乡(镇)也要求每日上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以便县(市)支库计算全县(市)乡(镇)预算收入并与省(区、市)进行分成划解。
3.财政库存日报表,是乡(镇)国库向乡(镇)财政机关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乡(镇)国库根据财政库款帐户余额填制本表一式2份,1份报送乡(镇)财政,1份留存。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乡(镇)其他收入日报表。
(三)月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是预算收入日报表定期综合报表。每月终了,乡(镇)国库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报表一式6份,按规定的期限与财政所、税务所(组)对帐无误后,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市)支库,县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具体对帐日期可由乡(镇)财、税、库协商确定。
(四)年度决算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报解国库预算收入的总结。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编制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年度终了,由乡(镇)国库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或登记簿的年终余额编制年度报表一式6份。按规定期限与财政、税务机关对帐无误后,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支库,县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第五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镇)国库根据缴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具体报解划款手续:
发生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存款或现金
贷(收):待结算财政款项
报解预算收入时,属于应上解县的分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县辖往来
属于乡(镇)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地方财政库款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乡(镇)财政机关填写的支付凭证办理,在其库款的余额内支付。乡(镇)财政所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送乡(镇)国库备验。乡(镇)国库对财政机关填写的内容不完整、用途不符合规定的拨款凭证不予受理;对超过库款余额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一律拒绝支付;对财政库款的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具体支拨手续:
发生支拨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地方财政库款
贷(收):××存款或县辖往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国库的各种会计凭证分别由县(市)以上财政、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报表,由县(市)支库按办法规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乡(镇)国库使用的印章,由地(市)中心支库按照总库规定的统一规格制发。
第三十条 乡(镇)国库业务代办费、业务费及培训费的拨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各地财政、银行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乡(镇)国库的工作。县(市)、乡(镇)财税机关应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乡(镇)级预算、县(市)、乡(镇)两级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财政收入退库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税规章制度等等。基层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乡(镇)国库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县(市)支库做好乡(镇)国库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国库业务应作为主管专业银行的业务考核、评比内容。其业务培训和评比竞赛工作,由县(市)国库、财政机关和主管专业银行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格式(略)格式一至格式十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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