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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5:43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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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已经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黄政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六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激励和促进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在总结十年来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通过实施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营管理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履职和经营管理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三大类部门,并实行“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的总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轮流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督办和年度考核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政府目标考核委),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主任,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目标管理机构单项目标考评考核组、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审核组组成,具体负责年度相关考评考核细则的制订与考评考核的实施工作。
  (四)各责任制部门成立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责任制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落实与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分管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制的第二责任人,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目标的实施与落实工作。各级责任人具有承担相关责任制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 目标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责任制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大主要目标体系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两项附属目标体系组成。
  主要目标体系:
  (一)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具有业务职能特征的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相关职能工作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三个部分组成。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自身建设、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具有建管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黄冈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附属目标体系:
  (一)基本管控目标是指各责任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24小时政务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文办理办结时效、交办事项落实反馈、目标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防范工作严重失误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等基本管理与控制状况。
  (二)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党政主管部门评先表彰,以及工作创新与经验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或推广等争创状况。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法定与规定赋予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三)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职能目标的制订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发展、奋力有为”的总体要求,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原则。职能目标的量化率要力求达到65%以上;其他不便于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在定性表述上做到细化具体、确切规范,准确描述目标的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上下对口衔接,保证与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对接的原则。
  (三)全面贯彻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原则。
  (四)在上年度设定目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增长的原则。
  (五)“跳一跳摘得到”的原则。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目标的制订应按照充分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先民主讨论后集中决策的程序进行。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在布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考核工作时一并布置,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上报。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订。职能工作目标中的主要职能目标由责任制部门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自行酝酿论证和拟订,主要职能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十项条款。主要职能目标中还必须确定1-2项核心职能目标,核心职能目标必须是责任制部门依据本部门主要职责职能,同时结合省主管部门、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职能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主要职能目标(草案)拟订后,责任制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还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涉及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单位,明确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 职能目标中的相关职能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订。共性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协调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制订。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拟订责任制部门共性工作责任目标(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同)。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共性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涉及需与责任制部门协商的目标应与其协商或报请市领导协调;涉及市委、市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共性责任目标(送审稿)经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或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责任制部门,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管控目标的制订。基本管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创先争优目标的制订。创先争优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经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
  第十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拟订、审定与签订。
  (一)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格式要求,起草《责任书》(草案)。《责任书》(草案)包括本部门拟订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提纲)以及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提纲)等主要内容。《责任书》(送审稿)由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对《责任书》的审核、确认程序。
  (二)《责任书》实行“四级联审”制度。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制定“五项基本原则”和市政府对年度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任务,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书》(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然后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终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三审”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责任制部门并组织对《责任书》(送审稿)的完善工作,最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送审稿)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正式文本,并原则上定在每年3月前后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或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完成《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四)各责任制部门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要依照《责任书》内容与内部相关责任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本部门内部《责任书》。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的分解。《责任书》一经签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责任制部门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的分解主要包括对机关内部科室、二级单位和对县(市、区)两个层面,各级各部门必须将目标任务逐条逐款地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
人,并同时制订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工作“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二级单位)、定责任人员、定任务分解、定任务进度、定工作措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责任制部门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或上级、本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需中途纳入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在当年10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
请,报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或纳入。
  第十三条 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责任书》一经签订即生效,由各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全力抓好全程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因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者或临时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后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并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督办

  第十四条 管理规章与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制订和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切实做好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责任制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目标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参照本办法制订《××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等实施管理办法(可视情况合二为一),作为本部门内部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责任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督办。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督办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的检查督办和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的组织督办工作;注重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分析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给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二)各责任制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督办,并召开一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等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进度的督办落实工作;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研究对策,跟进措施。
  (三)共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主要由市相关管理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四)基本管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第五章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目标考核委成员统一实施。年度总结和考评考核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部门自我总结、自评自考与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专项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综合汇总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原则上定在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中旬完成,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当年12月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考评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责任制部门年度总结与自评自考。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年度完成实绩情况对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条款,组织年度总结,写出《××办、委、局、公司关于××年度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的报告》,同时按照本办法及《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逐条逐款进行自评自考打分,并依照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考评考核表格填写自评自考打分情况,同时附上创先争优目标自评自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连同《总结报告》各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组考评考核。市相关管理机构是指对责任制部门部分职能目标和所有共性目标负有业务指导或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与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四城联创”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地税征收保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与机构组成。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在年初制订相关考评考核实施细则并下发到各责任制部门,同时报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年度考评考核的统一布置安排,对各责任制部门有关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完成的实绩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评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基本管控目标的考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日常工作运转与日常检查以及有关途径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作为年度考评考核依据,并结合年度考评考核情况,依照《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考核计分,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组检查复核。综合检查复核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其检查复查审核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综合检查复查审核采取到责任制部门听取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季度与年度工作报告、台帐报表和创先争优所获得的荣誉证明等资料,以及现场查看工作进度等形式,检查核实责任制部门完成责任目标的实绩,并如实做好详细记录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组织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服务对象对责任制部门工作履责、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总体形象等进行评估测评,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打分等办法进行。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订;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代表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统计局制订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方评估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评考核综合汇总与审核。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将各方考评考核情况汇总后,依照《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对各责任制部门完成目标实绩进行逐条逐款审核和核算各项得分,并汇总计算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 考评考核结果及等次的确定。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总成绩、责任制部门总成绩综合排名、责任制部门总成绩分类排名。考评考核等次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责任制考评考核结果,拟定考评考核四个等次分数线划定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先进单位等次分数线的划定,应本着“总量控制、突出贡献、兼顾分类、由高到低”的原则,参照省有关办法,按先进单位数占基本合格单位和合格单位总数40%左右控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50%左右,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40%左右,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30%左右,并兼顾控制三类入围成绩线之间的级差过大,予以综合平衡。
  第十八条 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追责与救济。所有承担考评考核工作的市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把目标责任制及考评考核作为促进工作、保超完成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本着对被考核部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被考评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后,若出现因考评考核结果有误而引起被考核对象提请复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追究主考部门的责任,同时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予以事后救济。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应重视做好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兑现工作,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中间,努力创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机制和氛围。
  (一)各责任制部门被考核的等次情况,由市政府予以全市通报;被确定为先进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3000元的奖金奖励,同时由本单位给予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额(以考核年度12月份个人工资额标准)的奖金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嘉奖一次;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第一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对连续三年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
  (三)对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的,提请市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调整,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二责任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制部门入围先进单位的条件审查。责任制部门较好地完成部门核心职能目标为入围的基本条件,责任制部门如年度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邪教防范处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农民负担等方面出现 “一票否决”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受奖惩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制部门要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规定,切实将本单位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履责情况挂钩;与部门内部评先表彰、问责追责挂钩;与部门内部经济奖惩挂钩;凡未完成市政府重
要工作目标或部门核心职能目标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不予以评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并印发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
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充分体现考评考核“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评考核的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上力推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阳光操作。
  第三条 考评考核总分值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测评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五部分组成。其中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和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共设定基准分值100分,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占80%,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20%;为便于各项目标进行分值量化和考核量化打分与计算,此两大部分均设定为百分制,最后综合计算总成绩得分时再按所占百分比折算。第三方评估测评分值设定基准分值10分,基本管控目标分值设定为倒扣分制。创先争优目标分值设定为奖励分制。

第二章 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四条 职能工作目标分值由主要职能目标分值、相关职能目标分值和交办重要工作分值三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职能工作分值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相关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5分,交办重要工作分值设定为5分。三部分下属的单项目标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各部分的设定分值除以各部分的目标条款数等于各部分的单项目标分值。职能目标凡是量化的条款一律按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计算得分;凡非量化的条款,按完成实绩进行评估打分,原则上不加分。
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
  1、主要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除以主要职能目标条款数。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分值除以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3、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相关职能目标条款数。
  4、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交办重要工作之条款数。
  (二)职能目标计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职能目标得分+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交办重要工作得分
  主要职能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之和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之和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每个数字指标得分=该数字指标分值+[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得分部分为加分,反之为扣分。
  (1)主要职能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主要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
  (2)主要职能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该数字指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之和
  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得分=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实际完成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1)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2)相关职能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中涉及由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打分的条款,由该相关管理机构制立考评考核细则并对其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4、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值5分,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第三章 共性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五条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由领导班子建设分值、党风廉政建设分值、精神文明建设分值、法治黄冈建设分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分值六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共性工作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各部分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100÷6=各部分分值。
  第六条 共性目标计分计算办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市相关管理机构考核得分×70%。
  共性目标六大方面的考评考核细则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考核结果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方法:
  (一) 第三评估分值设定基准分为10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3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三部分组成。
  (二)为便于评估测评与计算,三部分均先按百分制测评打分,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服务对象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4分。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的测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
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30分。
  (二)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发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服务基层办事效能30分。
  (三)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测评。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10分、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25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25分、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25分、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15分。
  上述评估测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属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九条 附属目标系被考核部门自我管控或自行争创的工作目标,附属目标分值由基本管控目标分值和创先争优目标分值组成。附属目标分值同样具有相应的考核效应。基本管控目标实行倒扣分制,即管控目标若出现问题要作相应的倒扣分,并单项封顶;创先争优目标实行奖励分制,即荣获了规定的创先争优目标可获相应的奖励分,并单项封顶。
  第十条 基本管控目标倒扣分分值的设定与倒扣分规则如下:
  (一)日常政务值班管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考核)。
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或值班人员迟、错、漏传(报)上级下达交办事项和本部门向上请示报告事项,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每发生一次各倒扣0.5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本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即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上报),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
  2、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工作通知、指令和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的,再倒扣0.5分。
  3、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市以上(含市级,下同)党政机关文字通报批评和市以上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一次性倒扣到3分。
  (三)公文办理办结时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考核)。
  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或回复意见而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件次倒扣0.2分。
  (四)重要事项落实反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考核)。
  1、对于市政府重要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2、未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3、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件次倒扣0.2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2分。
  (五)目标管理制度落实(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查审核组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情况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立档案在内的一揽子制度,每年次倒扣0.5分。
  2、未按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每年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目标责任制年度任务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倒扣0.5分;未按规定要求签订部门内部《目标责任书》,倒扣0.2分。
  4、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每季度不少于进行一次检查督办或召开一次季度目标完成进展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每季次各倒扣0.3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规定报送目标完成季度累计进展情况和半年进展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每次倒扣0.3分;未按要求报送《年度部
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考自评打分表,每年次倒扣到3分。
  6、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资料档案,每年次倒扣0.5分。
  (六)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每件次倒扣0.5分。
  2、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执法严重不当,每件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每件次倒扣0.5分;出现违法规范性文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倒扣2分。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次倒扣0.5分。
  5、经复议或诉讼终审确认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赔偿的,直接倒扣2分。
  (七)防范杜绝严重失误(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考核)。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5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分。
  3、受到省部委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与网络曝光,经调查属
实的,每件次分别倒扣2分、1分。
  5、未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倒扣1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倒扣0.5分。
  6、主考机构出具的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被确定受到追责的,对其承责单位每件次倒扣1分。
  (八)政府信息化建设(本项倒扣分,最多扣2分,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年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未按市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向黄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黄冈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推行网上办事,或影响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度的,扣2分。
  3、未按电子政务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小网络、小机房、小平台,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扣2分。同一件事不作重复倒扣分,只取最高倒扣分。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目标奖励分分值设定与奖励分规则如下:
  (一)争强进位(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6分)。
  凡属省委、省政府列入年度排名进位的工作,进入前五名的部门,按照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位次,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
3分、2.5分、2分、1.5分、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2.5分、2分、1.5分、1分、0.5分的奖分。
  (二)荣获先进(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5分)。
  1、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5分、3分的奖分。
  2、荣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获得3分、1分的奖分;
  3、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1分、0.5分的奖分。
  4、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性的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每项可分别获得0.3、0.2、0.1分的奖分。
  同一奖项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三)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3分)。
  部门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登载的每件可分别获得2分、1分的奖分。同一经验和建议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四)完成政府年度实事(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2分)。
  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的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可获得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可获得0.5分的奖分。创先争优目标的所有奖分项目,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责任制部门在年度考核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奖状、奖牌、证书、批示、内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原件并认定后,方可作为奖分依据。相关有效证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而未能获得当年度奖分的,可顺延作为次年度考核奖分依据,但不再顺延到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总得分构成及其它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为: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8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0%+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基本管控目标负分+创先争优目标得分。
  第十三条 出现考评考核结果失误事后救济事项的,应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在次年度考评考核相应目标中给予相应应得分的追加弥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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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入 学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章 教育和教学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州的民族基础教育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县、乡,根据经济和文化教育基础,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进程。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六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和目标为:
(一)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施9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二)玉树、称多、囊谦县的农业乡(镇)实施6年义务教育,2005年基本普及6年义务教育;
(三)杂多、治多、曲麻莱县各乡和玉树、称多、囊谦县的纯牧业乡,实施3-4年义务教育。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依法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三)结合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采取适应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办学模式和工作步骤,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合理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使其达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七)建立中、小学校舍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学校危房;
(八)为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草山,帮助其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九)州、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教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进展情况。
第八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二)开展教育管理和教学内容的科学研究工作,按照教育规律,指导中、小学校工作,改革管理体制和教学方法;
(三)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
(四)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等;
(五)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搞好督导工作;
(六)管理、培训和考核中、小学校的领导、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七)监督管理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校舍、场地、草山使用情况,及时查处中、小学校乱收费和随意将校舍、场地、草山出租、出让和移作他用的行为。
第九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义务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义务教育完成情况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规定,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四)严格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非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开除或勒令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五)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教学计划,改革教育和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六)依照省、州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四章 入 学
第十二条 年满7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也可6周岁入学,条件困难的农村、牧区可推迟到9周岁入学,其升学年龄相应放宽。
第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和入寺当完德。
第十四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不能坚持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可减免其杂费和课本费,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给学校或学生个人以相应补贴。
在本州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不另行收费。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治州民族师范建设,使其成为小学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 自治州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教师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经过进修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不得将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调入学校担任教师。
第十七条 自治州建立师资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培养、离职进修、在职函授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委托培养、进修的教师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从事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教师来自治州任教。
第十九条 人民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安心工作:
(一)给中、小学教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费用;
(二)在西宁修建退休教师楼,安置长期在玉树从事教育工作的离退休老教师;
(三)由教育部门委托培养上大专以上院校,学习年限不少于两年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回来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自治州范围内承认其相应的学历;
(四)定期给教师检查身体,从实际出发安排老教师到内地疗养;
(五)到村一级小学任教的公办教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六)对长期在自治州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在福利、住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专职民办教师的月工资不得少于200元。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民办教师,可根据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逐步择优转为公办教师。

第六章 教育和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注重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改进德育的内容和方法,注重教育实
效。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
第二十四条 牧区乡寄宿小学应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办成学制6年的全日制学校。
有条件的村应办小学,村办小学以民办公助为主,主要实施3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中、小学校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齐课程,保证教学时间,完成教学任务。
村办简易小学和教学点,主要开设藏语文、算术和思想品德课。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艺教育。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每年递增5%。
国家下拨给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补助款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自治州地方机动财力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部分不低于20%。
第二十八条 依法在自治州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和按规定筹集的教育费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城市建设维修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维修城镇中、小学校的危房。

第三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基础教育基金。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学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划拨给寄宿制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应随着寄宿生的增加和物价的提高逐步增加,保证学生生活和义务教育事业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杜绝浪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按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达到任期教育目标的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认真执行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绩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三)积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支持义务教育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四)在发展基础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五)农村牧区让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并受完9年义务教育的父母和家庭。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和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因中、小学校管理松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教师违反教师聘约或不尽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将中、小学校校舍、场地、草山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
(六)随意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勒令其退学以及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致使中、小学生严重流失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家长乱摊派和学校向学生乱收费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活动妨碍学校教学或干预义务教育的;
(二)利用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或干预义务教育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六)侵占、破坏学校校舍、草山、场地和其它设施的;
(七)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经费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九)在学校基建中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浪费的。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每学年处以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十七条 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入寺或从事其它雇用性劳动的,按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和《青海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994年11月23日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地籍管理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范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场部建成区(包括已办妥征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用地、军队用地。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也一并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申报范围内一切拥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租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者申报,房主或者收房租的单位放弃申报登记的,由用房户申报登记。
在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资料档案的城镇,由于清查的标准和现在申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应当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代替申报登记。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公路线路用地由交通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军队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含独立营)以上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上述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
报。
第三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或者拒不申报登记的,按收费标准加倍罚款或者当作违法占地处理。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国土局承办。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意义、程序及有关政策,以取得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条 省、市、县要成立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建委、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解决土地申报中的重大的问题。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镇一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镇国土管理所
办理申报登记业务。
第六条 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申报登记工作计划。划分登记区,组织力量,办好试点,培训干部,在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凡参加申报登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业务的培训。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各种卡、簿、证、表的格式,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样式,由市、县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簿、证、表包括:
(一)土地登记通知单;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
(三)土地登记收件簿;
(四)土地登记卡;
(五)土地证书;
(六)土地证书签收簿;
(七)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土地勘测丈量费的收据。
第八条 申报及登榜公布。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期限携带填写好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他规定权属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及市、县国土局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县国土局要以街坊为单位,将申报后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者,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
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四至用途;
(三)对公榜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机关、地址。
土地使用者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权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其房产权证明或可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由县、市国土局签证认可,确认其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今后发证的权源证明。
第九条 审查。市、县国土局对用地户的申报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公榜后二十日内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
审查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如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于在申报中和地籍调查中虽经协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范围登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双方均无权源证明而又有争议的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条 登记。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盖章后,一份存镇国土所或者镇人民政府,一份归档存市、县国土局,一份交税务机关,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同时向用地户发送准予登记注册,领取土地证书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 发证。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种。
土地使用证书须盖市、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样本,由省国土局统一印制,供应各市、县,收回工本费。
第十二条 汇总建档。国土部门对申报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等)要及时分类汇总建档,每宗地设一个档案袋,长期保存。各类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须逐级上报省国土局。
第十三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一)调查、确权、丈量(测量)以地宗为单位,五十平方米以内收费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费一角三分〔其中确权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测量)每平方米八分〕。
(二)土地证,以地宗为单位发证,用地单位每本证收费十五元,居民户每本证收费五元。
(三)土地调查、确权、丈量,下列单位只收确权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印刷表册图件、土地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支以及工作人员补贴和交通费用等,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县《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报省国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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