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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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27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件、〔198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下简称深圳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深圳特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资金,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条 深圳特区的信贷资金,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改变现行专业银行的“条条”管理体制,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今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条 实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市分行要在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同其总行和广东省分行脱钩。截至1985年底止,各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对深圳特区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资金,不再调走。
除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切块管理以外,属于各家银行总行、广东省分行管理范围的工作,仍照常进行。
第四条 实行信贷现金计划单列。各专业银行分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实行差额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差额计划内,对流动资金,允许多存多贷,但少存必须少贷。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核批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包括借差计划和存差计划,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
深圳特区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以保证借差计划不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
第五条 信贷差额控制的范围,列入信贷差额控制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资金运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地方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的贷款,均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内安排。属于中央特批的个别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指沙角B厂电站,可暂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中单独列报;在年度中间,国务院下批的没有安排在当年计划内的大型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超过深圳特区信贷资金承担能力的,可另行报批。
下列几项不在信贷差额控制范围之内:
(一)中央国库款、省级预算收入;
(二)发行基金;
(三)金银占款;
(四)外汇占款;
(五)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深圳特区投资项目自带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分别纳入各自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深圳特区银行,要按照自身资金来源的构成,调整贷款结构,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每年核给深圳特区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实行实贷实存办法。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贷实存”的办法,将计划与资金分开,人民银行总行与深圳特区银行要划分信贷资金,今后人民银行总行核批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计划,是解决信贷规模和计划内贷款。信贷资金的平衡,主要靠组织存款和利用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人民银行总行在下批深圳特区的年度借差(或存差)计划内,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和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分次贷给。
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借款、存款及其他资金往来,均计算利息。
第八条 信贷资金与联行汇差资金分开管理。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与联行资金要分开,不得互相占用。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首先要保证存款的提取和汇出,对信贷资金的运用,要有相应的信贷资金来源,要按照信贷政策,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合理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切实做到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准利用汇差资金发放贷款,搞少存多贷。
第九条 开户。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资金互不占用。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存款户、计划贷款户和临时贷款户。所有用款一律通过存款户支付,不准发生透支。
人民银行总行的帐务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设置专柜办理。
第十条 缴存存款。缴存存款的范围为银行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其他专项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后,应根据1986年8月31日比1985年底深圳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增加额3%的比例,在9月10日内向人民银行总行办理第一次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手续。以后一个月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金额起点按现行规定办理。如遇各项存款余额等于或低于1985年底余额时,不得退还缴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办理调整缴存存款。调增不得推迟,调减不得提前,不得少缴和欠缴,如若违反,按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三计收罚款。
深圳特区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制定。
第十一条 信贷资金调剂。深圳特区银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调剂与横向融通,可以在地区之间、各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制定。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对专业银行发放临时贷款,不能超过拥有的资金来源。对特区外的金融机构拆放资金,不能突破年度信贷计划差额。
第十二条 临时贷款。在年度中间,由于信贷资金先支后收,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而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时,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可事先向总行申请临时贷款,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并要按期归还。
在年度信贷计划下达之前,如果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存款帐户上的资金不能应付年初信贷资金营运的需要,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可暂在上年各项贷款余额的5%数额内,向总行申请临时贷款。计划下达后,及时归还,不得拖欠。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向总行借用临时贷款的情况下,不许向特区之外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
第十三条 委托业务。中央国库款、发行基金、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均属人民银行总行信贷资金,其业务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代理;代收、代付的资金,每天同总行办理清算。
第十四条 金银业务。深圳特区的金银经营业务和管理,属人民银行总行,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金银收售的具体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深圳特区分行的发行业务,目前仍然按中心支库的格局管理。
第十六条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是人民银行总行委托试办的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由总行提供,作抵押的外汇现汇,委托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专户转存。转存外汇的利息收入,归人民银行总行,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抵押外汇现汇及转存利息收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 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存、贷款利率,由总行决定。
深圳特区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可实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利率,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统一制定和调整,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抄送广东省分行。
深圳特区内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与总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应每天通过在总行开立的存款户办理清算。
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全国联行往来,省辖往来汇差资金清算,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人民银行要协助、督促专业银行及时清算汇差资金。对累次拖欠汇差资金,占用汇差资金去搞少存多贷、扩大放款的,要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制止。
第十九条 资金头寸报告制度,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向总行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日(例假日除外)报送特区银行资金头寸日报,必要时,用电传报送。
(二)向总行的存款、贷款旬报。
(三)特区银行信贷项目旬报。
第二十条 统计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和各专业银行特区分行,仍应按各自总行原来规定的时间向各自的省分行报送信贷、现金项目电报及其他有关报表,以便各家省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和保持各家银行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还要按总行编印的月报表式,汇总各专业银行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于每月8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广东省分行。
为更好地综合反映特区经济和金融的情况,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可以在规定专业银行报送的报表内,适当增设某些会计科目和统计科目(子目)。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济和资金的预测,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主动加强同专业银行市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经济和资金分析会,及时研究生产、市场和资金动态,搞好月度的经济预测和资金预测,搞好头寸的匡算,及时了解各银行存贷款、联行汇差情况,搞好信贷资金的分析和资金调度,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按月、按季对信贷、现金收支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月度、季度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检查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资金需求变化趋势,提出措施和对策,检查分析材料,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广东省分行。遇有重大经济问题,要随时向总行和广东省分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对专业银行市分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自行制定,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清运、排放、准运和处置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
(三)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超高、超载、超速以及违反城市道路限行、禁行规定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对因生产、生活、建设需要进入市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负责指定通行时间和通行路线。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监管,对无道路运输证、无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受纳场和建筑垃圾回填点。
建筑垃圾受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建筑垃圾回填点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 建筑垃圾专用受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具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须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横溢;
(六)严禁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等废弃物。
第七条 需设立建筑垃圾回填点用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受纳。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拥有10辆以上具有合法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密闭运输车辆,且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统一车身颜色、配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
(四)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工程图纸;
(三)与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单位或个人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后,应与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并按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公布。
涉及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余土废渣调济费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教育,建立车辆登记、使用、维修制度,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得聘用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驾驶员;
(二)确保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二)使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
(三)运输车辆适量装载,不满溢、不撒漏,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行驶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四)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约定的堆放地点或消纳场所内;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自觉接受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挡板),将机具、建材等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二)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在路口安排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确保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三)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四)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征得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或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期限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一律责令卸货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超过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在城市道路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四)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对前款第(二)项的处罚须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称重确认后实施。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实行价格垄断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罚款时,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施行。2009年4月15日印发的《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余府发〔2009〕8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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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考试日│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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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 │下午:2:00│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
┃ │日 │—5:00资产│ │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 ┃
┃ │ │评估 │ │产评估》、《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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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 │上午:9:00│ │ ┃
┃ │日 │—11:30经 │ │ ┃
┃ │ │济法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财务│ │ ┃
┃ │ │会计 │ │ ┃
┠───────┼───┼─────┼────────┼──────────────┨
┃ │9月22 │上午:9:00│ │ ┃
┃ │日 │—11:30机 │ │ ┃
┃ │ │电设备评估│ │ ┃
┃ │ │基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筑│ │ ┃
┃ │ │工程评估基│ │ ┃
┃ │ │础 │ │ ┃
┠───────┼───┼─────┼────────┼──────────────┨
┃ 出版 │9月22 │ │ │另行通知。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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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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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城市│ │ ┃
┃ │ │规划相关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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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管理│ │ ┃
┃ │ │与法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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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5:00城市│ │ ┃
┃ │ │规划实务 │ │ ┃
┠───────┼───┼─────┼────────┼──────────────┨
┃ 执业药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学(中药学)│ │ ┃
┃ │ │专业知识( │ │ ┃
┃ │ │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药学│ │ ┃
┃ │ │(中药学)专│ │ ┃
┃ │ │业知识(二)│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事管理与法│ │ ┃
┃ │ │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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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综合│ │ ┃
┃ │ │知识与技能│ │ ┃
┃ │ │(药学、中 │ │ ┃
┃ │ │药学) │ │ ┃
┠───────┼───┼─────┼────────┼──────────────┨
┃ 造价工程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工 │ │ ┃
┃ │ │程造价管理│ │ ┃
┃ │ │相关知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设│ │ ┃
┃ │ │工程技术与│ │ ┃
┃ │ │计量(土建 │ │ ┃
┃ │ │、安装)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2:00工 │ │ ┃
┃ │ │程造价的确│ │ ┃
┃ │ │定与控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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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5:30工程│ │ ┃
┃ │ │造价案例分│ │ ┃
┃ │ │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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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综 │ │ ┃
┃ │ │合法律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与民商法律│ │ ┃
┃ │ │知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企 │ │ ┃
┃ │ │业管理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企业│ │ ┃
┃ │ │法律顾问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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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基本制│ │ ┃
┃ │ │度与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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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下午:2:0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
┃ │ │—4:30房地│ │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
┃ │ │产开发经营│ │算器。 ┃
┃ │ │与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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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估价理│ │ ┃
┃ │ │论与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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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
┃ │ │—4:30房地│ │卷考试。 ┃
┃ │ │产估价案例│ │ ┃
┃ │ │与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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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 │10月13│上午: │中级:统计基础理│ ┃
┃ │日 │ │论及相关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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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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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11: │初级:统计学和统│ ┃
┃ │ │30 │计法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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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 │中级:统计工作实│ ┃
┃ │ │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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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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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30│初级:统计专业知│ ┃
┃ │ │ │识和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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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10月13│上午:9:0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与 │ │相同。 ┃
┃ │ │审计专业相│ │ ┃
┃ │ │关的综合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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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审计│ │ ┃
┃ │ │理论与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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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 │10月13│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 │ ┃
┃ │日 │ │0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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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0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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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员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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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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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程序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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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软件设计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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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 │ ┃
┃ │ │ │30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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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 1:00-3:00 │ ┃
┃ │ │ │系统分析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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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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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20-5:20 │ ┃
┃ │ │ │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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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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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编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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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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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设计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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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务 │11月3 │上午:9:0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
┃ │日 │—11:30专 │ │试科目名称相同。 ┃
┃ │ │业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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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理论│ │ ┃
┃ │ │与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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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11月3 │上午:9:0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专 │ │相同。 ┃
┃ │ │业知识与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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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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