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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5:24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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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 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并经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

  第十条 水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报检,并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数量进行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效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中的水产品,其生产企业未获得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来自疫区的装运进境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按照规定采集或者抽取样品,供实验室检测用: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三)实施易滋生植物害虫的进境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的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 进境水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货证不符或者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包装不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的。

  第十五条 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水产品,应当运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存放、以备实验室检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离、加工。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还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进境水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签证管理规定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销毁。

  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可以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关证书。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和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要求,对出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产品实施残留物质监控制度。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还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境水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对我国出境水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推荐申请国外注册,并公布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水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四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签证管理规定签发有关证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允许作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可以重新报检。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经检验检疫的出境水产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六条 经产地检验检疫的出境水产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发现货证不符或者证单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放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及国外相关规定,建立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出口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要求的养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可以对出境水产品实施监装。

  第二十九条 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一)冷却(保鲜)水产品:2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6个月 。

  出境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必须重新申请报检。

  第四章 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境水产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已经被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的进出境水产品,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风险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4月12日公布的《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达3000吨;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议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 环境卫生要求;

  5. 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 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 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 质量记录;

  9.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二)发现进境水产品有以下情况者,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的;

  2. 腐败变质或者有异味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不得在库内的统一区域混合堆放,同时不得与国内生产的货物同放于同一库内。库房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

  (四)存储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水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和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

  (五)存储库须填写《进境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三、出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出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存储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存储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存储库须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查。

  (二)存储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存储库检查进境水产品存储的情况、有关的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转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水产品或者发现非法进境水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货物存放期间是否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存储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警告、暂停存储进境水产品或者取消存储库资格。

  (四)存储库应当定期将上月出入库进境水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对。

  (五)存储库因修缮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进境水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附件2:

  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

  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

  一、证书上应当标明:品名(包括学名)、产地、捕捞区域、加工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船名、航班号、集装箱号等)、封识号、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每一批水产品须有一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用语必须具备中英文对照。

  四、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 上述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The above fi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2. 该产品是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The products were produced, packed, stored, 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tion, 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competent authority.

  3. 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有害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and quarantin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s regulated in the P.R.China.

  4. 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The products meet veterinary sanitary 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Date of Issue 签发日期

  Stamp盖章

  Offical Veterinary Signature官方兽医签字

  附件3:

  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进境水产品除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一、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繁育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四、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

  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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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财协字〔1998〕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络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衡水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防护等级为五级以下(含五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报废处理审批权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划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增加的职能

  依法增加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增加对县、市、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拟定修订和落实工作的督导;增加行政执法职能,依法落实《人民防空法》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两防一体化”(即人防、民防一体化)的要求,增加抢险救灾职能调整,逐步实现城市防空与抢险救灾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制定落实措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适时修订完善市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组织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两防一体化”要求,抓好专业队伍演练,实现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一体化,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督促指导重点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方案和平战转换措施。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区人口疏散计划。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平战结合”方针,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审批“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对“结建”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开展初级中学“三防”知识教育,在社区、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党校及行政学院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六位一体”防空知识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体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人民防空干部作战指挥、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培训。

  (九)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搞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

  (十)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居民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人事秘书科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书处理、重要文稿的起草拟定、机要保密、信息反馈、督查督办、档案管理;负责市人防办及各县、市、区人防办正规化建设和有限目标运行管理。负责机关公务员、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劳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任免、奖惩、调配、考核、考察、招录和劳资、福利工作,以及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和评聘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各县、市、区人防办领导班子配备、建设情况。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组织、教育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务和工、青、妇等群众工作。

  (二)工程建设科

  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图纸审核、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与防汛、防火;编制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计划,负责抓好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按平战结合的原则,搞好经营管理,提高三个效益。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统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搞好战备资源调查,制定平战转换计划。战时,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抢险、抢修工作。

  (三)指挥通信科

  负责组织市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修订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监督检查市、县两级防空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指挥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搞好县级人防指挥所建设。负责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建设和防空警报管理工作,按时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立防空警报网络;负责协调邮电、军队通信网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建立防空警报网,实现与全省联网;及时修订、完善利用电台、电视台发放防空袭信号方案;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有线通信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和经济目标战时防护措施及平战转换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战时,负责指挥所的管理、警卫等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口疏散和隐蔽,搞好空情报知,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消除空袭后果。

  (四)宣传教育科

  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开展社会防空知识教育和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和防空技能训练;组织开展社区、大中专学院、大中型企业防空知识教育;负责人民防空宣传工作,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通信报道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临战人防战备教育及防空袭斗争中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财务物资管理科

  编制市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市人防系统及各县、市、区人防办财务、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及经济开发投资效益调查分析;负责市人防办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战时,负责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负责经费、物资保障。

  (六)“结建”管理科

  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定,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及其它人防法规、政策在全市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政策调研和人防建设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审核和征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24名,其中主任l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党务、群团科级职数)。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l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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