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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2:15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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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66号公告(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时,应当由双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并凭《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时,比照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五、使馆和使馆人员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出售给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时,应当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及经使馆和特许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参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特许经营单位向其主管海关补缴税款后,海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doc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RANSFER OF ARTICLES FOR OFFICIAL OR
PRIVATE USE BY DIPLOMATIC MISSIONS

申请日期: 车架号:
Date of Application: Chassis No.:
物品名称Descriptions 规格/型号Speci./Model 数量Quantity 进口(受让)日期Date of Entry (Transfer) 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备注Remarks

出让方名称:
Name of Transferor:
出让方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 出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受让方信息
Information on Transferee
外交机构及常驻机构Diplomatic Mission & Resident Organization 外交人员Diplomatic Staff 常驻人员Resident Staff
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and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Chinese and/or English)身份证件号码ID No.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性别Sex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Date of Birth Year Month Date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Passport/Pass No. 居留证件号码Residence Permit No. 身份证件号码 ID No.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电话Telephone
受让方负责人签字: 受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上项申请,海关已予批准,并自批准日起七日内有效。
This Customs has granted the approval, which is valid for seven day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its issue, of the above application.
海关印章: 经办关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Customs Seal: Signature of Customs officer: Date of Issue: Year Month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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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中石化〔1995〕人字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石油化工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石油化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
你总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可参照我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部〔1994〕521号)的意见,结合石油化工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特点,采用适合的轮班工作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航运作业岗位的职工,可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四)石油化工企业中各类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的部分生产性值班岗位的职工,结合具体岗位的生产特点,可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相应的班制和工作与休息方式;
(五)对于部分从事企业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和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3月1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教外厅函〔2004〕13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来华留学工作要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生活管理制度。为此,根据我国来华留学工作的发展实际和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来华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我部委托北京邮电大学研制开发了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具备来华留学工作日常管理、采集教育管理质量评估数据、留学生数据库、留华毕业生档案、留学生数据统计等五项功能,涵盖来华留学工作中招生、教学、生活服务和管理、留华毕业生工作等四个基础环节,是做好来华留学管理工作必须使用的系统。

  我部决定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接受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正式启用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信息系统软件由我部无偿提供,各单位免费使用。

  2.为保证信息系统按期启用,我部已开始举办专项业务培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一名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人员,有关高等学校至少有一名留学生管理干部能熟练使用信息系统。

  3.信息系统需要的软硬件环境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配备(详见附件)。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使用工作,要随时检查使用和运行情况,及时收集使用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探索个性化设计建议,反馈给北京邮电大学,以便于系统进一步升级。

  联系人:北京邮电大学 程利义 齐水平

  杨冬东 杨彬毓

  电 话:(010)62255635 62282889

  传 真:(010)62282889

  Email:cheng9936@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

  邮 编:100876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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