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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22:16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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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我部紧急整理、完善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装备标准,其中部分建设标准尚待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程序。鉴于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急需,现先汇总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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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第48号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交通部部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汽车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公路口岸运输出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包括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标准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

  第五条 生产、经营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六条 交通部门设立的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及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者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不予放行。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将每批出境的危险货物《使用鉴定结果单》保存备查。保存期为1年。

  

  第二章 检 验

  第七条 国家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八条 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产品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同时提供厂检合格单。

  首次申请性能检验的或者经性能检验合格后产品设计、材质或者加工工艺发生改变的,在申请性能检验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等资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十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的性质确定,自《性能检验结果单》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在性能检验合格证书上注明。

  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年;盛装腐蚀性货物的(包括带有腐蚀副标志的货物),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其他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年;但是盛装腐蚀性货物,从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需重新进行性能检验。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在检验周期内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第十二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同时提供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相容性报告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第十四条 当同一批包装容器有不同使用单位时,生产企业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不同的外贸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装运危险货物时,外贸经营单位可凭《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规定,在包装容器上铸压或者印刷包装标记、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正确制造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生产验收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八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承运人应当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使用鉴定结果单》不相符或者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的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和用于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容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收取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费用,同种性能检验、使用鉴定项目参照海运、铁路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鉴定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92]体计基字2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训练基地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要求,结合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为二类:
  第一类:地方主要投资、国家体委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体委与地方体委商定补助投资额后,将补助投资划转地方。
  这类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地方主管体委负责审批,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二类:国家体委主要投资、地方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体委商地方主管体委后,国家体委将投资转划地方。
  这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总投资由国家体委负责审批。


  第三条 对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一)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体育训练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委和地方批准承担的运动项目和机构编制,并参照训练科学化、设施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配套工程总投资估算,并附文字说明,在征求国家体委意见后,作为总体规划要求报地方主管体委批准。然后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具体编制总体规划,报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体委审定,送国家体委备案。
  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审定后,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动规划位置。
  (二)基本建设五年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计划,主要依据体育事业计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区别轻、重、缓、急,分年度提出建设项目和投资安排,分别报送国家体委和地方主管体委。
  基本建设五年计划中,国家体委主要投资项目和补助投资项目,由国家体委审定后下达训练基地并抄送地方主管体委。
  (三)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对列入基本建设五年计划,由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委提出的项目使用或技术工艺要求,委托经过资格审定的设计单位对拟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经过若干方案设计比较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体委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和依据;
  (2)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
  (3)主要使用功能、技术工艺标准;
  (4)建设总投资(包括征地、配套工程投资和建设取费,其中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金估算应单独列出)。
  (5)资金来源(包括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6)建设工期:根据工期定额,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到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进行施工团设计时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同时,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总投资进行包干建设,组织工程招标承包。
  (四)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中队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所划分的项目分别提出。
  每年八月底以前由体育训练基地向国家体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体委汇总平衡后划转投资。


  第四条 体育训练基地对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国家体委主要投资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并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开工后,体育训练某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包干内容,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以管理。同时,对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季简要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原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体委1988年7月1日发布的《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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