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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4:10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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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进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价海西州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海西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的共同繁荣,促进海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海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第二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包括金融人文发展指标、金融运行环境指标和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等三个指标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指标的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一年后经修改再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金融人文发展指标评价体系
第四条 金融人文发展指标体系,主要评价社会对金融生态的认知程度,社会对金融的舆论环境和金融企业思想文化的凝聚能力、经营发展理念、人才建设等。该指标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认知指标、金融发展观念指标、金融企业凝聚能力指标、管理人员素质指标等四类别组成。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认知指标。主要评价社会公众,包括法人、自然人和行政事业单位,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掌握程度;对金融环境和金融业的看法和评价。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六条 金融发展理念指标。主要评价金融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观念创新情况;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按照金融法规的规定定期将有关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信息向社会(含股东)公开进行披露的情况。以走访调查和实地检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七条 金融企业凝聚力指标。主要评价金融机构分配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有利于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是否形成了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中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指标,主要评价金融机构业务骨干成长率和流失率,高级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统计分析和座谈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金融运行环境指标体系
第九条 金融运行环境指标体系主要评价社会、地方政府、银行客户对金融运行、发展的影响程度。该指标由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指标、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影响指标、司法环境指标、社会信用环境指标、产业政策环境指标、金融监管环境指标、金融秩序指标、金融救助指标等八个指标类别组成。
第十条 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指标。主要评价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金融业的影响。以调查分析形式进行评价,重点调查本地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所发挥的功能对金融业发展是否有正负影响;本地投资政策是否能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遇;本地招商引资政策对金融业有何影响;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状况,其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协调等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影响指标。主要评价各级政府制定支持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情况,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影响金融运行和信贷资产质量的事件能否及时处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身债务的履行情况等,以用调查分析方式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司法环境指标,主要评价各级法院对涉及金融一般案件的起诉率、结案率、胜诉率、实际执行率;社会对法院、公安部门维权的满意度,对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对公证机构的满意度。以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环境指标,主要评价典型借款人商业性借款违约率;典型法人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执行力度;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度及信用状况;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情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还款情况;典型社会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水平;银行业信贷征信系统是否建立,归集数据是否及时、完整、准确;金融机构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发生率;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等。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产业政策环境指标。主要评价本地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本地骨干企业质量状况和改革、发展情况;新增出口企业情况;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典型骨干企业资产负债率、财务指标情况、企业盈亏情况、企业存贷情况等。以统计和调查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环境指标。主要评价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当局能否处理好教育、预防、惩处的关系,监管环境被业者公认程度等。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金融秩序指标。主要评价辖区内非法金融活动、非法社会集资情况。以案件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金融救助指标。主要评价央行、财政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救助情况,重点评价存款准备金救助情况;紧急再贷款救助情况;当地财政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救援情况。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章 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体系,主要评价金融机构抵御外界对金融生态破坏的能力和金融生态受损后的自我修复能力。该指标由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能力指标、自我保护能力指标、自我发展潜力指标等三个类别组成。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指标。均以农村信用社为评价对象,主要评价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率、资产流动性比率等。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自我保护能力指标。主要评价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能力;金融机构是否实行了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金融机构是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制度、内部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以调查统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自我发展潜能指标。主要监测金融机构的效益情况、资产质量和发展潜力;重点评价资产利润率、盈利增长速度、不良贷款率等。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办法由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实施。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中需要采取确定样本方式进行的,具体样本的选择由综合协调工作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骨干企业指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典型骨干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样本企业;典型中介机构指代表性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负责评价的部门应在年度末30日内写出专题分析评价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履职情况和海西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作出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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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二、全省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5号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关于做好1999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通知》(环控发[1999]38号),各地方组织了本地区的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

根据各地申报结果,并依据下列标准进行核准: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8、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见附件一),有效期为一年。

各地应按此目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凡未进行申报的企业和车型,必须在2000年9月1日前向当地省级环保局进行申报,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现将实施该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不得继续制造。

2.一些企业已经开发生产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并向先期执行标准的城市进行了申报。我局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准,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见附件二),凡在该目录内的车型,均视为达标车型,各地对这些车型不再重复组织申报。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如需改动,必须重新申报。

3.今后,应当按该标准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统一发布名录。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三。

4.对不满足新排放标准,但在2000年7月1日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第一类轻型车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注册登记)终止期限,但原则上不得晚于2001年12月31日。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减少化油器型式车辆的库存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制造超标机动车的企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机械工业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略)
(网页编辑按:此附件篇幅过长,无法全文登载。需要者请与此文件的主送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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