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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问题(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47:53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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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问题(摘录)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问题(摘录)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摘录
上海市文教组:
关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的留学生计划,由国家派遣到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否按国内高等学校同届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现答复如下:
1.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从分配工作拿工资后计算。



197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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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4]4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七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各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权。副市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一、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 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印发执行。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十八、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需制定、发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十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实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年度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报市人大及常委会或由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它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十八、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批。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三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九、市政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减少陪餐人员,不收受礼品。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一般不为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请假。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市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汉中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负责对整规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副市长张雁毅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文物旅游局局长杨明全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肖红江担任。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协调机制,日常检查、督促工作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汇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研究讨论每季度工作,重要工作、重点问题召开主任工作会研究解决。

二、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市旅游市场发展环境,研究加强旅游市场整顿规范的措施办法;通报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协调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宣传部门:积极组织和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各县区各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守法诚信经营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针对性的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文物旅游部门:依法查处旅行社违规经营和导游人员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及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欺诈游客的行为,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以及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的行为。查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索要小费、联手宰客及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游客集中地区治安交通秩序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打击侵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旅游治安秩序。

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旅游市场无证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旅游客运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的营运资格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重点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黑车”;依法查处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欺客宰客、超载、拒载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事项,冲击客运班线秩序,擅自从事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监管和规范水上旅游交通运输、水域旅游项目等经营行为,查处无证无照驾驶船舶等非法经营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旅游交通、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饮及娱乐的价格收费项目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索道、观光车随意涨价,不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执行中、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行为;依法查处宾馆酒店旅游高峰时期随意涨价,质价不符的行为和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招徕旅游者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情况、医疗急救机构应急准备情况、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情况。协调做好游客密集区域、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食宿卫生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未达到标准的进行整治,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非法经营的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餐饮、宾馆酒店及旅游景区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旅游商品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整顿、规范重点旅游景区购物市场,强化对旅游区和旅游服务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擅自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民族宗教部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教职人员的执业行为,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诱导游客烧高香、借教敛财的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各类旅游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及各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营造健康、阳光的文化旅游娱乐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议题及会务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指导,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帮助旅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统一规范、整体联动、依法行政、各负其责”的方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妥善处理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加快汉中旅游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全面改善。

(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联动,以整促改,逐步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五)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旅游市场规范整顿协调机制。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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