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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陈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53:09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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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检察机关要明确指导思想,把握范围条件,遵守基本原则,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正确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要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范围、条件、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完善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运行机制 宽严相济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和政策给予了高度关切,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探索了众多教育、感化、挽救的新制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使一些迷途失足者重获新生。对于成熟完备的制度创新,新刑诉法予以充分肯定,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应当认真领会新刑诉法立法意图,执行附条件不起诉新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近年来检察工作实践,就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谈些个人浅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在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以及诉讼便宜主义的选择。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这里的轻罪,是指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并且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需求的犯罪。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吸食毒品犯罪,三是单位犯罪。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为了保障稳定和谐、维护审判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我国新刑诉法严格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条件、法律适用程序和犯罪嫌疑人管教、矫治、督察、处置办法。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犯罪案件时,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其表现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工作机制。考验期满,符合不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定性。之前的检察改革探索实践过程中,成年人犯罪也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新刑诉法限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是犯罪案件具有明确的范围性。之前的检察改革实践中,除了第一、第二章、第七章规定的几类严重犯罪,其他章节的犯罪案件,大多都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有的地方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地方规定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新刑诉法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只能是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犯罪主体具有真实的悔罪性。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悔罪表现不仅是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也要反映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之前还有其他需要追诉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反附条件不起诉监管规定等,则视为没有悔罪表现,案件重新进入起诉程序。

  四是条件成就具有处理的无罪性。新旧刑诉法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属于无罪的司法决定。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没有提起公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视作无罪。

  二、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及其意义

  新刑诉法公布实施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检察机关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各地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的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条件、工作原则、办案程序等。由于各地刑事犯罪数量、规律和特点不尽相同,因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1)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4)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是适用于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附条件不不起诉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是:(1)无前科劣迹;(2)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3)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4)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足额保证金。三是适用于特定主体、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如《无锡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办法(试行)》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普通形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单位。2007年以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根据“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的要求,建立和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案件范围限制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老年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截至2011年底,该院对20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6人。没有公安机关不服案件,也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申诉、上访案件,不起诉后没有一人重新犯罪。2012年度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高于成年人近20%,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的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被害人的救助;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近30%,预防和控制犯罪成效明显。

  司法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地对被害人在经济和心理上实施救助,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一项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较好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司法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真正实行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犯罪通常是一般犯罪占多数,恶性犯罪占少数。宽严相济,教化多数,打击少数,是目的刑和报应刑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淳朴风气,分化瓦解犯罪阵营。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在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同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以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为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犯罪,都有着不同的个体、家庭、社会原因。“人之初,性本善”,没有谁生来就是犯罪的胚子。打击犯罪是为了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预防犯罪目的。联合国《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律感召而理性回归,其教化、示范作用将产生巨大的正能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所显示的积极因素,通过检察机关、家庭、社会的积极帮教,促使犯罪嫌疑人认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从而主动改过自新,以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在经济上赔偿或补偿被害人等方式消除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增进社会和谐,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从另一方面看,对犯罪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让犯罪嫌疑人免于犯罪前科的污点记录,更容易唤回犯罪嫌疑人道德和良知,从而尽快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减省诉讼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需要很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对犯罪人的拘留、审判、执行刑罚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方面是犯罪居高不下,监狱、看守所人满为患,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人力、财力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由此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产生怀疑。德国学者阿尔布莱西特认为,“在现代刑法和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执行法定起诉原则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不仅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轻微犯罪和缺乏预防的必要时还受到适当性原则的制约”。在诉讼阶段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减少诉讼环节,减轻审判负担,降低诉讼成本,节省更多司法资源,有利于集中司法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妥善处置疑难复杂案件。

  三、新刑诉法框架下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架构

  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责。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处于核心地位,需要承担启动程序、作出决定、监督考察、最终定论等职责。建立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确保新刑诉法正确实施,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实践和总结的重大课题。

  (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

  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宪法和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二)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严格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此,犯罪主体不能扩展为未成年人以外的成年人,也不能是涉嫌犯罪的单位。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涉嫌犯罪罪名必须是法定范围罪名。只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章中规定的罪名,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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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

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除按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政策

优化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结构,优先满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合理发展的用地需求。要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快的城市,可以适当调剂增加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过量、闲置土地过多的地区,必须限制新的土地供应。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也应严格控制总量,审时度势,及时调控。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中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并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和条件的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统一管理。

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凡高档商品住房、写字楼等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严格限制土地供应量,或暂停供应土地。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三、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力度

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和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废止有关文件。对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供地。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中以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等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对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成交价,补交相应的地价款和政府已减免的有关费用。对此类单位和企业,以后不得再划拨使用土地,并要限制其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上述规定所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各种名义私下交易、非法入市用于房地产开发。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补交相应的地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退还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成交价,补交相应的土地差价。

四、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完善市场服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加强土地市场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基准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和交易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加强和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转让涉及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严把土地登记关口。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提供市场服务。

加强对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诚信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从业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向社会披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金融、财政、税收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共同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工作。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文质量

闵涛


  公文是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书面工具,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着及其重量作用。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由于受传统与习惯的影响,对公文质量的重量性普遍认识不高,机关文秘人员受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所限,缺乏必要训练,使得机关公文在质量上普遍偏低,影响了机关公文功效的正常发挥。

  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报告”与“请示”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报告”文种,内容是“请示”,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

2、联合行文不规范

  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

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

  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

4、发文字号编写不规范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

  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024号,以上两例均不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字”“第”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号。
  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任务。
  2、提高文秘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秘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博览群书,加强各方面的修养,认真学习好《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机关应用文》等专业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开展必要的文秘知识培训,使文秘人员练好基本功,适应工作需要。
  3、文秘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熟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卓有成效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4、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文秘工作的领导。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全体干警认清文秘工作的重要性和文秘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只重视本单位的专业工作,轻视文秘工作的认识。选择文秘人员时,要把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配到文秘岗位上来,同时,帮助文秘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要与其他庭、科、室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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