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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姚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51:30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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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霸小燕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就是政法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收受贿赂等方式,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严重违背了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减弱了国家管理的效能,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其社会危害性有着比一般刑事犯罪更严重的程度,极大地动摇了国家政权的基石。
一、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已成为犯罪分子和案件当事人“攻关”的重点。有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收受在押人犯亲属所送的款物,并为其亲属传递相关信件,以及提供伪造立功材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2、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单位。
3、权钱交易,串案多。
4、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权贪污贿赂,不计后果。
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1、主观方面,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权力观变异,职业道德滑坡,侥幸心理作怪。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具有趋利性。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同样具有追求各种欲望而避苦求乐的天性。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受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利益法则的负面影响,有些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动摇,心态失去平衡,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逆转,权力观发生变异,丧失了应有的职业操守,公仆意识和自律意识日益弱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抵御不住利益的诱惑,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敢于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把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2、执法观念存在偏差,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一些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观念存在偏差,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逞威风,耍特权,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特权思想严重。还有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不深,不能正确或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 不作为、乱作为,办案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受利益驱动,执法不公,执法行为不文明,执法活动不规范,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突出。
3、客观方面,管理上存在漏洞,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力,监督不到位。因上级考核定指标等诸多客观因素,一些政法机关只重抓业务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滞后,缺少深入检查,许多规定、措施流于形式,纠正违纪违法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权力失察、失管、失控,致使有些人员长期得不到正确的思想引导和监督,自身免疫力减弱,丧失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有的单位内部管理不善、领导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罚没收入不上帐,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财务管理混乱,给个别心存贪欲的人以可乘之机。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政法人员难以监督;外部监督,尤其是法律监督手段空泛,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预防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大政法队伍建设的力度,使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服务水平。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加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通过严格司法人员准入制度,重点把好进人用人关,加强业务培训,搞好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素质过硬,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干警的执法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规范办案工作流程,建立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对办案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大力推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制度,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 二是推行分类管理,实行权力流动,建立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制度,减少权力异化机率。相对流动的权力比绝对静止的权力产生腐败的机会要少。通过实行异地交流、系统交流、岗位轮换等权力流动,可以切断行为主体的裙带关系,铲除互相利用权力搞特权交易的条件和环节。 三是全面推行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办案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增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实现严格执法责任与评先、晋级、提拔挂钩,奖惩分明。 四是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加强8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 五是层层签订执法责任状,对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实行执法连带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六是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司法体制,使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限定的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缩小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弹性,减少以权谋私的空间和机会。
  3、加强预防工作,建立防范体系,形成整体预防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加大预防工作力度。
二是各政法单位要加强内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三是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开展好个案预防,与有关部门联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活动,搞好系统预防,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政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靠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强化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营造社会预防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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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195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中的庄基、伙道纠纷案件,在第一审卷内,往往附有当事人双方所绘草图,而所附双方草图又常是不一致的。使上审法院及本院很难辩识哪一草图绘制正确,从而增加了若干困难,致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正确而迅速地处理此类案件,今后县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深入调查,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每案绘制一图,作为二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时可靠的参考材料,以利工作。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凉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发改、工信、商务、知识产权、财政、环保、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及商标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九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对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平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2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2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及被评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2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注意见后报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工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初审公告。
初审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四)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决定,颁发《平凉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申请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平凉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但该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平凉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按照《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平凉市工商局优先向甘肃省工商局推荐申报甘肃省著名商标。
(四)对获得平凉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撤销该知名商标,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认定的;
(二)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五)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五条 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
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市场经营主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国内或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并由国家和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平凉市内注册商标。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新争创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已争创或被撤销的不予奖励。本办法奖励奖励补助对象为获得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和新注册的商标。奖励补助按年度进行。
第四条 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审查核实工作,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商标权利人的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 同年度内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后,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后者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已经享受奖励,但期满后重新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不再享受奖励。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权利人补助10万元;对新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补助1000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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