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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郇小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7:30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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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0年8月,钟某与徐某结为夫妻。2003年11月钟某所在煤电发电公司出台买断工龄的政策,当时正值青壮年、有能力又有学历的钟某就领取12万买断工龄款,到一家股份制公司重新就业。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于买断工龄款12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执一词。 

  【分歧】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完全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也作出了贡献,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 

  目前,虽婚姻法及其解释均未对买断工龄款如何处理进行明释,但买断工龄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工作补偿、失业和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的规定。将买断工龄款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钟某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合理。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采取两种制度,一是约定制。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是法定制。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婚姻法》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时,一般采取二个标准,首先,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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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管人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央作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包括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等。党管人才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2.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构成趋于多样、流动显著加快,对各类人才服务、支持和管理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积累了新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但一些领导干部对党管人才认识不到位、党管人才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够适应、党管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事业周围,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更好实施和建设人才强国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4.总体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使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全社会重视人才工作、支持人才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三、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5.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整合力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好人才工作,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领域或系统的人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政府所属系统内人才资源规模比较大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坚持牵头不包办,抓总不包揽,统筹不代替,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抓好战略思想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政策统筹、创新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等工作。
7.促进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科学划分有关部门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党政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人才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8.切实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自觉做好本单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用人机制,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认真落实所在地方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以灵活机制做好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
9.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人才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四、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10.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凡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安排等,都要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文件和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人才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注意上下衔接和政策配套。
1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级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将年度人才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
1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同领导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工作信息交流。
13.健全督促落实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加强重点工作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通过第三方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的有效办法。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15.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人才工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人才工作。
16.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17.大力改革创新,增强人才工作生机与活力。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保障措施

18.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人才工作任务落实。
   19.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暂无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人才工作。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机构。加强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20.强化理论指导。大力宣传普及科学人才观,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运用,提高成果转化率。加强人才学科、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
21.保证人才投入。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大人才项目实施。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22.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财字[2007]89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文档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附件: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pdf

财 政 部 文 件
财预 [ 2007 ] 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 :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 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 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 (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 ( 或机构运行等 ) 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中央部门 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 出计划 ,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 一 )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二 ) 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 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 三 ) 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 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 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
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 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 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 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 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 一 ) 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 二 ) 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 三 ) 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 一 ) 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 二 ) 根据基本文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 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 三 )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 ( 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 )、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 四 ) 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 , 根据中央部门承担的职能、行 业及业务特点 , 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 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 五 ) 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 六 )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 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 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 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下同 ) 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 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 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 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 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 部门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 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 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 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 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 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02]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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