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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承担主体/王中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45:34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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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如醉酒驾驶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则其就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应仅按照合同法的“格式条款”规定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

  张文献于2008年8月2日在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豫RE1760号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责任限额为5万元。2009年1月28日,张文献驾驶投保的豫RE1760号面包车与杨志团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乘坐人李文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志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文献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文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文献与李文泽家属杨志团签订赔偿协议,张文献赔偿杨志团27.5万元。张文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6月23日,张文献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12万元。后张文献再次将阳光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

  裁判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文献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7.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而被告辩称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饮酒、逃逸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免责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镇平县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保险金5万元。

  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文献的诉讼请求。

  评析

  1.保险人不对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我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们知道醉酒驾驶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将醉酒驾驶作为了犯罪行为,可见如果醉酒驾驶就是一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另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保险公司应仅对“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对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文献醉酒驾驶车辆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保险公司就不应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2.醉酒驾驶行为人本身就应该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规定在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仅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目的在于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和不法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确立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也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可见,在对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责任承担上,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张文献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承担了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事故损失,那么,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终局责任主体,其就不具备向保险公司再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醉酒驾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根据《通知》精神,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本案案号:(2011)镇民初字第314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029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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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建城[2008]1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设施和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规划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的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一)环卫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厕是城市重要的环卫基础设施,体现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加强公厕建设和管理作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

  (二)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利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一般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3-5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65%;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4-7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75%。逐步建立起以固定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网络格局;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环境协调、管理规范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公厕全部免费使用,有效服务社会公众。

  三、完善城市公厕建设规划

  (三)城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环卫专业规划的编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城市公厕的现状调查和评估,依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规章、技术标准,编制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城市环卫专业规划中有关公厕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对城市公厕的布局和数量、建设标准、实施计划、投资等做出统筹安排,落到实处,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公厕的具体选址方案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厕建设用地。

  四、加快城市公厕配套建设

  (四)公厕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报建、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投资决算、备案归档等建设程序,确保公厕建设质量和标准。

  (五)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要明确配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建筑面积,所需建设资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大型金融网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在公共活动空间设置公厕。公厕要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对没有按设计配套建设的,不得通过验收。

  (六)要按照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进程,及时新建和逐步改造城市公厕。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原因拆除公厕的,须报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应坚持先建后拆,特殊情况要落实重建资金还建措施,确保公厕的重建。在拆迁和重建过程中,应设立临时公厕,明确公厕还建日期,并向社会公示。

  (七)公厕的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做到识别性强,与城市整体环境协调,内部设施完善、功能实用,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得盲目追求公厕建筑和设施的豪华。

  (八)要加大省地、节能、节水等粪便无害化、资源化等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使用“生态、环保、省地、节能、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公厕成为绿色公共建筑。

  (九)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在大型广场、减灾避险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污管道接口。做好移动公厕等设备材料储备,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提供公厕服务。

  五、提高城市公厕管理水平

  (十)城市环卫主管部门要督促公厕产权部门加强公厕的维修维护,确保水电管线畅通,保证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十一)公厕管理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和保洁标准,完善公厕导向系统,明确开放时间、投诉单位和电话等,实现管理规范化,在公厕管理上逐步引入质量认证体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

  (十二)强化对公厕管理和服务的考核监督。社会公厕的服务应纳入城市公厕统一考核体系,提高城市公厕整体服务水平。

  六、加大城市公厕建设管理投入

  (十三)各地要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对公厕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倾斜。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厕建设和管理。

  (十四)城市政府可通过财政补助和奖励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宾馆饭店的内部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除特殊情况外,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原则上必须对外开放。

  七、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的领导

  (十五)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公厕建设和管理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厕选址、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六)各地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责任,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十七)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公厕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类文化宣传媒体的教育作用,结合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组织以支持公厕建设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广大市民关注公厕建设和管理、支持公厕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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