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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统一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法律风险分析/刘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19:58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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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统一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法律风险分析

刘刚

 
  目前,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拍卖户外广告媒体位置的做法在国内各城市非常普遍,似乎见怪不怪。很少有人,特别是行政管理者会注意到如此行政的背后所蕴含的诸多危机。例如道义上的无法立足,法律上的诸多漏洞。

一、政府拍卖户外广告媒体位置有干预市场之嫌

  开放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之一,由政府控制起来的市场是不开放、不自由的,因而也失去了活力。政府将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统一控制起来,压制了行业的自觉发展。政府部门的正确位置是一个户外媒体设置的规划者和行政许可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美化城市市容的角度、安全的角度、市政建设的长远规划角度等各种城市管理的角度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设置的决定。政府并没有专业知识以及经营户外广告的商业经验和经营头脑,选择在具体什么位置设置媒体不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亦非强项。如果政府手伸的太长,伸到了市场中,将所有的媒体设置权都控制起来,那么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媒体资源的短缺,媒体价格的昂贵,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经营利润,户外广告业停滞不前。因为政府不可能站到企业的角度去考察发现可供商业运作的有价值媒体,而只是从外行的角度、主观臆断的角度去设置媒体,必然受到市场的冷落。此种实例不胜枚举。大连市自从2006年强制拆除户外媒体后,大量户外广告公司纷纷倒闭,从业人员失业,政府拍卖的媒体价格奇高,户外广告企业步履维艰。
  政府干预市场使企业失去了去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媒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政府控制了媒体设置的所有权利,企业即使投入资金、人员,运用自己长期经营户外广告的经验和商业头脑,发现了新媒体,也不可能为自己直接创造价值,而只能通过拍卖取得,显然没有一个商业企业再愿意做开发媒体这样的事情,市场因此失去了自由竞争的活力。政府管理部门难辞其咎。

二、政府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权利从何而来受到质疑

  除公共媒体资源之外,对于设置于例如居民区、写字间等不同业主的物业之上的媒体,政府没有权利拍卖。政府有进行规划和制定规章后进行行政审批的权力,而其他的事情要依靠市场,应当通过市场的途径解决。政府何来的在他人物业上设置媒体并拍卖媒体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立足。迫不得已,政府只好冲进去充当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既要审批媒体设置,又要去和这些不同权利主体谈判,签合同,获得设置媒体的民事权利,政府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力,利用权力的优势去扮演市场主体角色,和人家签合同,并把很大的一块拍卖费用据为己有,完全违背市场规律。所以每年的新增媒体非常有限,甚至没有增加,而那些户外广告企业却如同嗷嗷待哺的婴儿,由于没有足够的媒体可供经营,只能一个一个的倒闭;即使拿到媒体的企业,也由于违背市场规律的畸形扭曲的媒体价格,只能勉强维持甚至赔本。政府部门如此敛财会遭到道义上的指责。

三、政府拍卖户外广告媒体的法律漏洞

1、政府进行行政许可不应当收费
  按照行政许可法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对于非公共资源的利用,许可部门没有在行政许可的同时进行拍卖的的法律依据。所以,政府在拍卖例如车站、过街天桥等公共资源之外的其他媒体位置时,面临法律障碍。政府通过拍卖获得了客观的收益,这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扣除支付业主的租地费用后,政府拿了拍卖所得的大头,而又不能说出这笔收入的合法依据。如果拍卖的中标人(同时也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这种对非公共资源的媒体设置附带拍卖条件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政府存在败诉风险。
2、政府控制所有媒体位置的选择和拍卖,涉嫌垄断。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城建局控制媒体设置的选择权,将媒体不分公共资源和非公共资源,统一拿来拍卖,是利用户外媒体设置的行政审批权力垄断户外广告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排除了其他所有权主体利用自有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具有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的广告经营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参与并推动市场竞争的活力。
  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就有政府机构遭遇了反垄断法的诉讼。对于所有户外媒体均由城建局控制并拍卖的情形,作为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建局也很可能被起诉,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公共媒体资源附带拍卖条件的行政许可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要求认定违法的行政诉讼请求。
3、政府控制媒体资源很有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政府管理部门对非公共媒体位置资源也控制起来,统一进行拍卖,通常的做法是与业主签订协议,谈好租金,然后通过拍卖获得收益,同时对成交确认的买受人作出允许设置媒体的行政许可。这个过程中的城建局既是行政许可者,也是民事合同主体。这本身就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在拍卖收入的分配上,政府取得的是大头,这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利是不能换钱的,而媒体资源又不是公共资源,属于业主自有,所以业主非常有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全部拍卖所得归自己。这是专断的控制媒体资源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政府不加区分的将全部户外媒体资源控制起来,统一进行拍卖,不但道义上难以立足,也违背了多部法律的规定,难免惹火烧身。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是回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尊重市场规律。对户外媒体的设置问题,既要行使管理职能,保证城市市容和城市建设的良好有序发展;又要激发户外广告企业的创造力,增加经济领域的活力。对于属于公共资源的媒体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依法进行;对于非公共资源的部分,应当尊重其他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尊重户外广告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允许并鼓励户外广告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的各种方式获得媒体位置。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市场,遵守法律的执政方式,才能政通人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些城市制定的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已经区分了公共媒体资源和非公共媒体资源,并分别适用拍卖和审批两种办法,其做法就比较完善和妥当,值得其他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学习。




刘刚(大连律师:liuganglawer@yahoo.cn或者致电:13050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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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整合并购交易方式的法律解析(一)

蔡英杰


  “并购”一词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在实践中“并购”也没有单一固定的模式。鉴于,国家相关部委最近多次提到要在全国矿产资源领域内推广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经验,从法律以及当前实践的角度对“并购”及其交易模式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对于将来各地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如前章所述,律师在完成最终的尽职调查之后,会发给客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就尽职调查项目的所有相关法律问题罗列出来,并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合法操作方案。不过,由于每个项目都是个案,必然存在特殊性,因此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客户将会视前期非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方式所获信息的详略以及同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股东初步谈判的结果,决定到底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交易方案的先后顺序。

  以并购项目来说,如果客户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同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股东谈判,财务尽职调查等,可以衡量出不同收购交易方式之间的时间流程,收购费用,政府手续等之间的差异,那么客户可能会在找律师做尽职调查报告之前就已经决定了并购交易的具体方案,然后安排律师依照拟采用的方案做尽职调查。

  不过,现实中,往往是客户通过前期的各种途径无法判断出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进而无法决定具体的并购交易方案。因此,客户需要在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可能加上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报告以及专业咨询公司初具的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之上,再行决定到底采用何种并购交易方案。即便客户在做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之前已经拟定了并购交易方案,但是这个交易方案毕竟是拟定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律师在做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对并购交易方案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法律风险,而这些很可能是客户在法律尽职调查之前无法预知的。鉴于这种情况,本书将法律尽职调查部分放在了并购交易方案部分的前面,这也是更符合实践逻辑的。

  如前所述,通常情况下,律师往往会将所有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已有风险分析、潜在风险提示、风险规避和解决,并购交易方案确定等内容。不过,律师毕竟不是客户本身,不能提客户做出实质性决定。因此,客户会在阅读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作出自己的决定。实践中,如果有必要的话,客户也会要求就并购交易方案的确定再次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列出客户在本次交易中可以选择的几种并购方案,然后从不同角度分析每种方案之间的差异,侧重比较不同方案之间对于整个并购项目顺利进行的优势和劣势,最终从法律的角度得出一种结论,建议客户选择何种方案。本章将详细阐述一下基本的并购交易类型,对矿产资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并购交易方案进行简要评析,并以收购山西某国有矿山企业为例,深入介绍整个收购流程中需要注意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并购的定义、动机及影响因素

一、 并购的定义

(一) 并购——一个难以定义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并购”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为各界所能共同接受的定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任一“并购”项目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会涉及诸多领域,比如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等,而处在不同领域就会导致有差异化的视角,因此“并购”一词势必难以形成一个为不同领域内人士共同接受的概念。

  对此,张新博士在其著作中曾经有过如下论述:在谈及并购活动时,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使用一系列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别的名词和术语,例如:收购、合并、兼并、资产重组、重组、重整、接管等。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无论是从法律、经济学理论角度,还是从并购实务角度,目前对这些概念的定义都没有形成精确和一致,从而造成了并购重组相关概念使用的混乱[1]。鉴于此,我国法律对于上述诸多术语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界定,这给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并购实务带来很大难度,对此,本书在下一节将展开专门论述。

(二) 经济学家的观点

  尽管如此,不同领域内的学者还是试图从理论上对“并购”作出解释。例如,有经济学者,企业并购时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现象,是资本运营的一种方式。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伯格岑也曾经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额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还有的经济学家站在企业发展模式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企业的发展存在内部扩张与外部扩张两种模式,而并购就是企业外部扩张手段之一。

(三) 法律研究者的观点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同研究者对“并购”的阐述也不尽相同。例如,实务型学者张远堂吸取了经济学的养分,将“并购”视为公司对外的方式之一,具体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对业已存在的目标公司实行股权并购或者资产并购,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接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投资行为,而且认为并购投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基本方式[2]。

根据学者刘澄清的观点,“并购”指公司的兼并和公司收购,他们并非同一概念。公司兼并(merger of company)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这样,一个或一些原有的公司(即被兼并方)消失了。接受其资产与责任的公司即兼并方以自己的名义继续运作下去。公司收购(Acquisition 或Takeover)指一个公司经由收买股票或者股份的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另一公司仍然存续而不必消失。在实践中,收购与兼并又合并简称为“并购”,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是并用的[3]。

学者唐清林则对兼并、收购和合并进行了区分,从而认为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是兼并、收购和合并三个词语的统称,具体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4]。

(四) 权威词典的解释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对“Merger”的定义如下:一个事物或权利被另一个事物或权利混合或吸收,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没有另一方尊贵或重要,不重要的一方将不再存在。在公司法中,它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继续保持它的名称和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前者的责任、财产和义务、特权、权利等。而被吸收的公司则不再以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存在。很明显,该定义只是对“吸收合并”的界定,如果作为“并购”一词的概念界定,则过于狭窄。

根据《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或公司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一项兼并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用现金或者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对其他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事实上,不论是从经济学角度还是法学角度,学者处于行文的需要,都会对“并购”作出一个暂时语境体系下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并购”一词不可能存在一个完美的定义,这也是为什么提及“并购”时,学者们会使用一系列近似而又不完全相同的术语来描述各种市场行为。张新博士认为,这些市场行为必然存在一定的共性,而且这些市场行为用并购重组来指称的主要原因为:1、这些市场行为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的重大变化;2、这些市场行为都包含企业股权控制的重大变化或者资产结构的重大变化[5]。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界定“并购”一词,究其实质,不能否认“并购”涉及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经营权或股权,并使一个或多个实体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或多个实体形成支配性的影响。所以,“并购”一词宜根据上述提及的各种市场行为做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笔者认为,“并购”是指引起企业股权和或资产规模或组合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各种经济行为的统称,主要形态是兼并和收购。按照张新博士的观点,“并购”涵盖收购、吸收合并、重组、商业联盟、剥离、分立、破产、清算、退市、重整等诸多概念。

二、企业并购动机

并购的动机是指并购的动力及原因,并购的效应是指并购所能达到的效果和反应。二者紧密联系,一个成功的并购就是并购的效应能与并购交易双方的并购目标完全一致。

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08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的通知

财关税[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8年各地财政厅(局)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深入广泛地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关于调整进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的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年度关税实施方案拟订工作,现将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9年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的主要经验

  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提出有关关税税目和税率调整的建议274条,其中86条建议被采纳。总结过去一年各地的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财政厅(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8]48号),2008年各地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积极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关税调整的意见。如北京市财政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还采取召开企业座谈会的形式收集意见,逐户辅导企业填报申请表格,细化上报数据。广东省财政厅就2009年关税调整方案意见和建议征集工作做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广泛、深入地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多方落实。由于组织工作开展得较好,各地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高效地完成了上报关税调整建议的任务。

  (二)各地财政厅(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家进口税收政策。2008年各地在加强关税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国家关税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宣传力度加大,企业对关税政策理解更到位,提出的关税调整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如河北省财政厅针对各市税政工作人员进行辅导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此外,各市税政部分人员分组上门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财政厅还专门设立服务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从而为企业更有效地提出针对性建议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山东省财政厅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向企业宣传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最新动态和重要意义,通过《财政情况》进行宣传,编辑并印刷近千本《关税知识宣传手册》,向全省关税联络单位免费发放,大力宣传国家关税政策和财政部门关税职能,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对关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各地财政厅(局)加强对建议的审核力度,全面考虑政策影响,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各地财政厅(局)对建议的审核是确保建议质量的重要环节。2008年,各地针对部分企业上报的税则税目和关税税率调整建议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以及缺乏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上下游产业的统筹考虑的实际情况,在加强对企业宣传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建议的审核,如山东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部关税司的具体要求,加大审核力度,在提高完备性、合理性、可行性上下功夫,特别考虑了税率调整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通过反复征求行业协会、海关的意见,确保上报建议分析全面、论据充足。

  (四)各地财政厅(局)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兼顾,所提建议更具参考价值。主要建议包括: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如江苏省财政厅考虑到气体激光发生器是激光数控切割机床的动力源,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数控机床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质量,建议调整气体激光器发生器的进口暂定税率。北京市财政局考虑到国内液晶显示器产业的原材料配套率较低,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在一段时间内尚依赖进口,为扶持国内产业发展,建议调整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光学元件的进口关税税率。

  2.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建议。如福建省财政厅和宁波市财政局考虑到竹子生产周期短、再生能力强,增列税目便于将其与木制品加以区分,可促进竹制品深加工、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建议增列竹制餐具及厨房用具税目。

  3.促进节能减排,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建议。如广东省财政厅考虑到国产风力发电机设备行业在一段时间内尚不能满足配套大功率风力机的需要,为提高国内大功率风力发电设备整机装备水平,同时鼓励关键部件的进一步国产化,建议调整风力驱动交流发电机的进口暂定税率。

  4.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方面的建议。如吉林省财政厅考虑到小轿车用无级自动换档变速箱具有传动效率高的特点,对降低燃油效率和降低排放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具有节能环保意义的技术。为支持环境保护,建议调整小轿车用无级自动换档变速箱进口暂定税率。

  5.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建议。如厦门市财政局考虑到为便于在进出口环节实行差别化政策,支持抗艾滋病药中间体出口,进而稳定国内生产,促进艾滋病防控工作,建议增列抗艾滋病药中间体税目。

  综上所述,2008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鼓励先进,在此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财政厅(局)特予以通报表扬(名单见附件)。

  二、存在的不足

  各地报送关税调整建议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企业上报的建议表填写不规范,增列税目或调整税率的理由不清楚或不充分;二是部分财政厅(局)行文不够规范,来文不是厅(局)正式文件、缺少文号或者将企业申请直接报送等;三是部分财政厅(局)对企业上报的建议审核不足;四是部分财政厅(局)将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报告和关税调整建议合并一文报送,不便研处。

  三、2009年各地开展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的具体要求

  2009年各地财政部门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宏观调控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开展好今年的关税调整建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税调整建议包括税则税目调整及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两方面。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中的有关要求,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从全局、全行业发展的高度,对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并整理出详细的书面材料。上报建议要求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

  (二)各地要继续对近年来开展关税调整建议工作的有关经验进行认真归纳总结,力争形成一套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尤其提高关税联络员对企业建议的审核筛选能力,进一步提高报送关税调整建议的质量。

  (三)现行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均属于年度暂定税率,原则上只在本年度内有效。因此,各地对建议在明年继续执行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意见,一并报送。

  (四)各地要抓紧布置落实相关工作,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对企业提出的建议及时汇总、核实和整理,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有关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准确详细填写附表,上报材料必须为厅(局)正式文件,一式五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材料。

  四、其他调研工作安排

  (一)关税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应对危机、促进增长、调整结构、保持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调控作用。近年来,国家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为更好的掌握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各地应针对以前年度税则税目和进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有代表性的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影响进行调研。此外,随着去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外贸出口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各地应针对本地有代表性的一至两项产品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出口情况以及出口关税对当地相关行业或企业的影响,抓紧进行深入调研。上述调研均需形成报告,及时另文上报。

  (二)2008年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2008年第39号公告),新目录总条目842个,其中调整条目涉及276条,对部分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的技术规格适当下调,同时对国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设备提高了不予免税技术规格要求。该目录是执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重要依据,企事业单位依据调整后目录享受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免税政策。各地应汇总企事业单位对新目录中设备名称、税号、技术规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新目录执行情况及对地方企事业或产业影响进行研究分析,选择重点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行文上报。

  

  附件: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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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通报表扬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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