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评述《公司法》之修订/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8:56  浏览:9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评述《公司法》之修订

作者:刘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有人形容新公司法系原公司法的“脱胎换骨”,有着极大的制度创新,甚至会带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对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公司设立及治理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近期,本刊就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创新作一番探讨,以引起读者的关注与重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最低限额规定对很多中小创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道门槛,不仅不利于鼓励中小创业者创业的积极性,同时还会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有些创业者为达到最低限额规定,不得不找专事注册公司的公司代缴注册资本,然后再抽走,这种行为实属抽逃出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此外,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未能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加之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类加以规定并没有实际意义,法律据此对现行公司法做出相应修改:
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不过,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譬如,如果注册资本是3万元的话,必须一次性缴清,不能仅缴20%,即6000元。所以,有些媒体所谓的“首付6000元就可以设立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是取消了技术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的限制,改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就意味着技术出资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这极大的鼓励了以创新技术为主的公司;
四是放宽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条来分析,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可作为出资财产,这将鼓励投资者利用手中多种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创业。不过,还要受到各地登记部门具体操作规范的影响。
此外,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老《公司法》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50名股东,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实践中,为达到实际上是一人公司且又能符合法律要求,有些人便找朋友或亲戚帮忙,本人出资99%,朋友或亲戚出资1%(1%实际上也是本人出资)。所设立的公司名义上由两名股东,实际上系一人公司。公司完全由一人控制,大股东或者说一人股东往往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这种情况,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之设立及运作有专门规定,并特别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就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新《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法理上分析,该条属于“刺破公司面纱”,或者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在一定条件下,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债权人要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很难,所以,法律特别规定由股东证明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在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诉讼中,债权人起诉时无需举出初步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便可以股东及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证明不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就两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问题,新《公司法》也有简单的规定,但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实务中往往由债权人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业务混同等致使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形,法院才受理债权人以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如果债权人举不出初步证据,法院往往只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起诉,不受理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对一人公司股东责任有较大的约束,换言之,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明白,法律对股东责任的要求严于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以公司为工具欠债,将公司财产转为己有,从而使得公司无力还债而逃避债务之目的难以达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



玉林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中共玉林地委办公室玉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特困企业职工救助工作,特制定我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如下:

一、由财政部门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当年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

二、由财政部门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20%。

三、由财政部门从罚没款收入中提取20%。

四、由财政部门从购置专控高档消费品费用中提取1%。

五、从营业性歌厅、夜总会、桑拿浴、美容厅和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高档饭店中按营业额提取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六、由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

七、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人每年征收200元,由劳动部门代收。

八、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资助,社会捐款和企业主管部门资助款,由收款部门和资助单位将款项直接上解到当地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专户储存。

九、帮困资金以政府名义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筹集的宣传发动及督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资金收取、监管使用。审计机关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帮困资金代扣、代收部门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各项资金扣、收后,要及时如数解缴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专项单独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使用。解困工作办公室必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向政府报告年度使用情况。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贪污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商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组织和机构)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其主要负责我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和滥施处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工作的程序、期限和所需的条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和拒绝履行法宝义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宝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快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使各种违法行为受到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对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迥然不同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领取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主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宝义务及其他不良执法的行为;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三)“吃、拿、卡、要”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贪污受贿;
(六)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其他违法乱纪和有悖行政执法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各项执法制度,包括:查处违法案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办理程序与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限期查处。

第五章 考评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对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写出行政执法的工作总结,所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的执行情况;
(二)本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必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分别进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经过考评被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过考评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和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