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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策略/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0:01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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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策略

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当然要标注出来才能让消费者在万千相同商品中区分自己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这个问题还用考虑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打上已注册的商标,后面加一个带圈R不就行了。

其实并没有这样的简单,我们先来看看报纸。在2004年12月13日出版的《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的第15版是一个整版广告,做的是 “联想”与“IBM”公司合并的形象广告,细心的人会发现在“IMB”的下方有一个小小的带圈的R,报纸最底下还有一行非常小的字:“IBMlogo及Thinkpad为IBM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而联想却没有这样的标注和文字表述。联想在国内是非常卓越的公司,但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意识在IBM这样的国际大公司面前,还是显得很稚嫩,更何况是其他国内公司。

我国法律规定
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注法律是有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两层意思:
1、注册商标应当标明
法律的规定看起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本意你是注册商标就必须要向公众表明。至于在什么地方标明是不受限制,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或其他的地方都可以。
2、注册商标标注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1、“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2、“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3、“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也有很多商家自作主张标注“TM”,有的企业将TM表示为商标已经向国家提出申请,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TM”是注册商标的英文简写,不管其他国家如何规定,我们国家商标法是不认可TM的,标注TM将不代表任何意义。


学习国外公司标注方法
我们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的多。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的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可口可乐字母和酒瓶子的形象特别的醒目,占据了包装设计的大部分位置,这两个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如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的包装也是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

国外的企业好象惟恐别人不知道,在包装上、产品上、宣传手册上,到处都标注注册商标,本人曾经参加过美国Borland公司的一个培训,从其宣传册子到样品,该公司带着圆圈的R以及TM紧随公司的商标无处不在,在一张演示光盘上至少有9个带着圆圈的R以及TM。我们拿国内最畅销的两个杀毒软件来对比看看,仔细找遍产品的包装、产品光盘,始终见不到注册商标的影子,我们甚至不敢肯定该软件是否有注册商标。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光盘上,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甚至捆绑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我们不妨再看仔细些,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窗口的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前面是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

我们来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微软的版权声明,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将他的注册商标镶嵌到每一个页面。

研究分析了国外公司标注商标的方法,总结起来,其实也非常的简单:“在任何可以标注的地方醒目地标注”,这么简单为什么我们国内的企业不知道去做,这是意识上的问题。技术上的差距很容易赶上,如果意识上无知觉,那差距将是永远的。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顾问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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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宅基地使用权

王明水


【内容提要】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我国现阶段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极少,且大部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比较低。《物权法》虽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一章加以规定,也仅有四个条文,规定比较简单,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本文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的生效条件和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设定 流转 法律思考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关系到着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研究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对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宅基地包括建有房屋的和将要建造房屋的空白宅基地,其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概括起来,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和农户才有资格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
2、设定的限制性。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权利的福利性。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仅支付很少的费用,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当农村村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且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目前,在我国农村还有很多农民居住在世代相传的“老宅子”里。这种宅基地使用的无偿性和永久性,表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变更的生效要件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无需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1、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登记是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依然生效。《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法律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只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没有规定设定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于用益物权,但《物权法》第139条就明确地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宅基地使用权人可自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虽然没有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登记的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给以登记。国土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就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记发证的要求。根据该通知精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提出了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以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物权法》第155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可见,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鼓励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不动产权利,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但现行法规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在现行法下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相互熟悉,再加上现行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村村民占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即足以公示其对相应范围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可以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应按《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现阶段具有不可流转性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转让;反对者则主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在城乡之间转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笔者通过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研究,认为我国现阶段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通常的民事流转或交易。
1、现行法规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该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转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之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也早已作了相应的规定,不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确定宅基地使用主体仅限于农民,无论宅基地及建于其上的房屋均不得向外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宅基地转让须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国宅基地及建筑于其上的房屋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占有和使用。
2、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及社会保障功能,不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转让。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具有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最终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的意义。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了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栖身之地。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富者不能多占,贫者不会少得,体现了强烈的社会公平,实现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或被强制执行,确保了每户居民不因贫穷而流离失所,能真正起到使农户安居乐业的作用。如果允许流转,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丧失了生活来源,将会沦为无居无业的失地农民,因此,在农村村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3、我国人多地少的现状不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我国面临的人地矛盾是世界上最突出的,我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左右的人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耕地呈逐年减少的态势。现行中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2009年6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提出“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在人多地少的现实困境下,切实保护农业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都必须关切的头等大事。在可垦荒土地不多,人口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宅基地多是从农用地中分离出来的。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许多农户会利用各种方式侵占农用地建筑房屋,获取收益。为了保护农用地,稳定粮食生产,必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宅基地流转。

四、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村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也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地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为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1、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我国现阶段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少,而且大部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比较低,《物权法》虽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一章加以规定,但也仅只有四条(152条-155条)的内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比较简单,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虽然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了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立法,建立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生效条件、权利行使、消灭、流转、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2、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应进行登记,而现阶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欠缺。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对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均不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且进展缓慢,农民主动登记的不多,不利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利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耕地。因此,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大有不要。
3、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本身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财产,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对照前述规定,如果继承人是本村村民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不存在争议;但如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如果允许继承,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悖。即使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后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现行法规也没有规定,对此,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上的不动产继承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
4、适度放松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国现阶段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持否定态度,但如果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又不完全符合农村的实际,不能促进用益物权使用价值的实现,更不能体现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为此,有必要在制度上作出规定,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流转适度放宽,对下列条件的农户可允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是有稳定的非农职业,且已参加了社会保障的。二是已经在城市购买商品房,且全家迁入城市生活。三是宅基地已经超过标准面积,允许流转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四是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允许流转其中一处宅基地。在转让对象上可区分单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农村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允许未建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不同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转让。

【参考文献】
1、陈佳:《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
2、卞耀武、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2出版。
3、刘利:《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研究》,《安徽农学通报》2007年第13期。
4、张光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问题研究》,《中国农地法律网》2008年8月23日。
5、许建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探讨》,《江苏土地市场网》2007年3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8]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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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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