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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左志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08:03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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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左 志 平 刘 金 海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原是原宣城县杨泗商店的工人,1987年9月调入某工业品公司,先后从事售货员、保卫等工作,1993年被单位安排到精品商店工作,1994年底停薪留职从事家电经营。1996年9月2日,某工业品公司下发宣宁司发字(96)第024号《关于宋某某等同志办理停薪留职的通知》文件,内容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今年5月份以来,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停薪留职人员有关手续,多数职工已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但至今仍有少数人员虽经多次通知仍未来公司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现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请下列人员:宋某某、……樊某必须在本月15日以前来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该份文件某工业品公司送达给了原告,原告在文件背面签收。此后,原告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期限到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某工业品公司也没有对原告不前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下发除名或辞职通知书给原告。
1995年12月23日某工业品公司行文《关于要求出售职工住宅的报告》给地直房改办,要求对公司47套职工宿舍按行办(95)41号、(95)92号文件出售。1995年10月23日地直房改办公室批复,同意某工业品公司按规定出售。某工业品公司开始对公有住房进行面积测量,并委托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评估,根据行办(95)41号、(95)92号文件规定计算房款。1998年7月10日原告樊某申请购房,某工业品公司在职工意见栏内签署“同意,该同志从79年参加工作”,双方签定了房改契证字(98)第4116号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某工业品公司是1995年设立的零售、批发商业企业。2002年12月14日该公司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由被告(即某工业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该公司,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对职工进行安置。被告于2003年元月4日公告了某工业品公司职工名单,原告不在之列,于是原告找被告,被告告知原告,你于1996年已自动离职,双方早已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3月1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劳仲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1996年10月起至某工业品公司)破产时,申诉人(原告)与被申诉人(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于2003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意见:
合议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原告樊某自1987年调入某工业品公司后,就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职工,接受该公司工作安排与管理,享受劳动权利,承受劳动义务,虽然与该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996年9月2日某工业品公司向原告等人下发宣宁司字(96)第024号文件,要求必须在15日以前来办理停薪留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违反文件规定未前来办理停薪离职手续,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属于长期旷工行为,某工业品公司(宣宁商场)有权对原告除名。根据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宣城市南京市联营工业品公司应当发给原告除名通知,而该公司未向原告下发除名通知书,仅以宣宁司字(96)第024号文件认定原告已自动离职,显然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与某工业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某工业品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某工业品公司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享有对该企业财产清算、职工安置,代表破产的某工业品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原告与某工业品公司的劳动争议应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原告樊某与某工业品公司宣告破产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是,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擅自离职,单方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某工业品公司向原告樊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樊某在接到该通知后,就已明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将产生自动离职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但是,樊某在签收该通知后既没有对该通知提出异议,也没有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此之后直至某工业品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樊某没有向工业品公司履行任何义务,也没有向工业品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而,樊某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系职工基于自己的意志,单方面擅自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受用人单位意志之强制,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必要再作出除名决定。依照劳动部颁布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除对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外,对职工辞退和自动离职的,无需发给通知书和证明书。在樊某通过自动离职的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后,双方即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判决:自1996年10月至某工业品公司宣告破产时,樊某与某工业品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同意合议庭第一种意见。
法律点评: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国家劳动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 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复函,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6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上述政策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劳动者逾期不回原单位,原单位可按自动留职处理。处理的程序是,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以旷工对其除名,该条例第二十条二款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这是实体性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名应当向被除名职工下发除名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其第二条(一)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争议适用该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二、……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企业对职工除名均应向职工下发通知书。这是为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该案中,樊某在停薪留职结束后,未到公司上班,某工业品公司仅下发宣宁司发字(96)第024号《关于宋某某等同志办理停薪留职的通知》文件,通知樊某在15日内来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樊某逾期未到公司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樊某的行为是自动离职的一种事实状态,是引起民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是它必须有权利人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变更、消灭权。也就是说,某工业品公司在樊某逾期未来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应当向樊某下发除名通知书,用法定的程序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某工业品公司没有向樊某下发书面除名通知书,显然,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樊某此后未向公司履行义务和提出异议而自然解除,这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第二种意见,认为职工是自己擅自离职,是单方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且离开公司后长期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这种观点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下发除名通知书给樊某,剥夺了劳动者提出异议的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民事法律的价值趋向。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刘金海 左 志 平
联系电话:0563—303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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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2008年1月下旬以来,我国南方遭遇五十年未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抗灾工作取得了重大胜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电网损害,导致环境保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溶雪剂的大量使用也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为应对潜在环境风险,我局组织编写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附件: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环境保护应对技术措施



  一、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对措施

  1、雨雪冰冻灾害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影响

  雨雪冰冻灾害期间,造成大面积停电,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同程度的停止运行,长时间停止运行可能会造成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和设备的损坏。主要表现如下:

  (1)污水污泥管线的结冰损坏

  (2)污水处理金属结构反应器的结冰损坏

  (3)转动设备的冻结,无法转动

  (4)停止曝气后好氧微生物的冰冻和死亡

  (5)污水处理厂在线检测系统及仪表受雨雪结冰的损坏

  (6) 街道路面大量含盐融雪剂进入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厂设备、管路及设施形成腐蚀性危害,同时对活性微生物产生抑制作用。

  2、 设备冰冻后的减灾措施

  针对污水处理设施管道和设备的损坏,应采取如下措施处理:

  (1) 冰冻危害影响确定

  首先确定污水处理厂容易遭受冰冻损害的设施及设备范围,逐一排查设备损害部位和程度。

  根据工艺流程,由产生污水的车间开始,检查厂区内所有污水支管及干管,确保管道无冻裂、无堵塞。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应即时更换管道或对管道进行解冻处理。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热水、蒸汽或火焰喷枪等方法。

  污水厂供电线路表面不应附着冰层,若有类似情况应会同电力维修人员进行破冰,在确保供电顺畅之前不得开启水泵等电力设施。

  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裸露管道较多且管径较细,重启动之前应敲击破除所有覆盖在水厂内管道表面的冰层,并在不启动水泵的情况下检查所有埋地管道,若发现堵塞,采取措施进行解冻。

  所有构筑物外表面及水面不得覆冰,若有类似情况应及时敲击破除。

  重启动前应检查污水厂内所有设备及构筑物,确保无损伤、运行无障碍方可运行,否则应及时更换同型号设备。

  (2)反应器的解冻运行

  当池体或罐体产生冰冻后,重新运行之前,首先需要破冰,金属结构罐体和池体破冰时,避免采用锐器伤害结构防腐层和池体。混凝土池体同样需要避免破坏防腐层。

  钢结构池体和管道冰冻发生后,会发生涨裂,涨裂管道需要及时更换。池体或罐体明火修整时,对于曾经处理含油和易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放空池体内溶液后修理。对于厌氧生物处理装置或密闭罐体修理需要放空后采用强制性通风24小时后,才可进行操作。

  冰冻罐体(或池体)和管道的化冰和升温,冻结的管道可采用热水化冰或火焰喷枪加热后再通水。冰冻池体内含冰液态的升温,可采用蒸汽加热化冰。没有蒸汽条件采用生产环节相对较高排水循环化冰。

  (3)设备的重新启动运行

  预处理部分易遭受冰冻损害的主要是裸露的设备及管路,如果在没有进行任何解冻措施强行开启设备,容易发生过载和电机烧毁。

  粗格栅、细格栅设备遭受冰冻损害后,重新启动需要解除冰冻,对格栅爬齿及转动部件等关键部位进行破冰,并确定其转动灵活。待人工可转动后,再进行电机点动3-5次,最后才可正常运转设备。由于格栅爬齿为尼龙材质,宜采用蒸气和热水等化冰措施。

  沉砂池中的吸砂机裸露管路,遭受冰冻后采用蒸气、热水甚至喷枪进行解冻,在确保管路畅通的情况下,才可开启吸砂设备。

  预处理中的闸门缝隙需进行通热水、蒸气后解冰开启闸门。

  集水井泵房、污泥储存池及清水池等储存池,如发生冰冻后,必须进行破除冰面,进行适当机械搅拌或通气搅拌后,方可开启水泵等提升设备。

  (4)在线检测仪表的重新启动

  污水处理厂在线检测仪表应及时清除冰雪,特别是裸露探头部分,应采用温水解冻。COD、氨氮等在线检测仪,应注意保证采用药剂量的充足和使用,按照注意事项后排除故障后,再行使用。最后对仪器仪表的灵敏度及准确度进行校准。

  仪表恢复使用后,应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作用,严密监控污水处理厂的各项生化指标及运行参数。

  3、生物处理设施的重新启动

  在池体或罐体化冰加热过程,应该尽可能避免生物菌种或污泥的外排,对于厌氧生物反应器的生物应该采用容器保存,从而开始可以迅速重新起动。

  好氧活性污泥类处理装置起动时最初24-48小时不进料,进行曝气,开动回流装置循环,恢复反应器内生物的活性。随后可以加入正常运行10-20%水量或负荷,进行污泥的恢复和培养。对于池体内没有菌种和污泥的情况,需要适当投加接种物,如脱水污泥或粪便等。随后可根据去除的效果逐渐增加负荷。

  接触氧化类反应器的重新起动,由于生物膜附着在填料上生长。所以可以直接起动,但是由于低温条件活性较低或冰冻造成的生物膜的脱落,所以反应器可以承受的负荷大为降低。所以,初期运行时的负荷,最高不能超过正常运行时的50%。

  采用厌氧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在二次启动时,需要在设计运行单位的指导下,由低负荷(设计负荷的1/3-1/5)开始进水,在有机物(COD)去除率达到80%以上后,提升负荷20%,并最终达到设计负荷。

  在污水处理厂重新启动期间,浓度超过生物处理耐受程度时应应禁止进入污水处理厂,防止含盐污水对处理系统管路、设备及设施腐蚀。当城市管网中平均含盐浓度高于5000mg/L时,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一定的措施。比如提高曝气池污泥浓度,减少进水量,延长反应时间等。当含盐浓度大于10000mg/L时,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考虑部分或全部超越,避免对活性污泥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短期)损坏。

  4、工业废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低温运行

  全厂管道设备检修完毕后,污水厂方可重新启动。由于温度较低,污水的处理效果可能会大幅下降,此时应根据其特点及危害性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方案。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应单独储存于事故池中,以低负荷进入反应系统,并连续监测出水中有毒物质指标,并及时调整运行方案。高浓度有机废水也应采用逐步提高运行负荷的方法确保出水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通过调整进水和操作条件最大程度的利用现有设施的处理能力,力争尽早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低温情况下运行,需要降低负荷至正常的1/3水平,同时增大供气量,停止排泥工序,增加污泥浓度,降低污泥负荷。待污水处理厂水温和处理能力完全恢复到正常水平后,才可转为正常的进水运行方式。

  二、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应对措施

  工业行业的生产恢复应与其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向配套,原则上恢复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不应超过其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根据不同企业可以分类如下:

  1、沿江沿河企业

  对于排放进入受纳水体的沿江企业,应根据企业每天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设施恢复阶段处理能力来安排企业的恢复生产,以避免大灾后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点污染行业

  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应首先恢复自身的环保设施运行,待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后,方可全面恢复生产。

  3、批式生产发酵和生物制药行业

  批式生产企业应根据其环保设施运行的能力,控制其生产运行的批次,逐渐增加其每天生产的批次数量,在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后方可大批量生产。

  三、火电厂湿法脱硫系统减灾措施

  (一)脱硫系统防冻措施

  1、雨雪冰冻灾害对电厂脱硫系统的主要影响

  (1)由于突然停电或未按运行规程停运脱硫系统或脱硫岛钢体与防腐衬片的树脂冷缩质量较差,导致脱硫岛底部大量结冰或防腐衬片局部脱落。

  (2)烟气在线监测仪器采样管接冰,系统冻坏而瘫痪。

  (3)吸收塔结垢、循环泵密封、吸收塔搅拌器和水泵、法门、密封圈、管道、喷嘴等冻裂。

  (4)石膏排出泵冻裂、石膏浆液输送系统结冰、压力变送器、流量计和液位损坏、烟道内衬玻璃鳞片脱落。

  (5)供浆和回浆液循环泵减速机、吸收塔集水坑搅拌器减速机损毁、废液排放管管道冻裂、氧化风机、真空脱水滤布撕裂、石膏旋流子损坏。

  (6)斗轮液压缸冻裂、皮带拉裂、磨煤机端盖和轴承断裂、送风机烧毁、电磁阀、灰管爆裂。

  (7)工艺水泵出口压力表变送器、除雾器冲洗水泵口压力变送器损毁。

  (8)其他仪表等损毁。

  2、脱硫系统防冰冻措施

  (1)脱硫系统在雨雪冰冻期间,制浆、脱硫和脱水系统需保持连续运行,其它非必要运行部分要尽量停运,缩小整体设施的运行范围。

  (2)冰冻期间脱硫循环泵停运时,必须专人就地认真监视,确认循环泵入口排放阀已开,待管道内浆液排尽后对管道进行反冲洗,冲洗3分钟,确认积水排尽后关闭排放阀。

  (3)冰冻期间石灰石粉仓流化风不能间断,保持石灰石粉仓底部尽可能高的温度并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石灰石粉仓内有粉情况下,必须保证流化风机的正常投运。

  (4)脱硫塔石膏排出泵停运超过1小时内,必须到就地将石膏排出泵出口母管排放阀打开,将积液排尽,并采用清水清洗干净。

  (5)在冰冻期间确保脱硫系统各类转机的冷却水畅通、流动,严格监测水温温度,水温较低时,需采用加热措施;对于水冷设备不允许断水运行。

  (6)对于室外管道的疏放水必须严格规程规定执行,在管道停运1小时内必须将所有疏放水门(阀)全部打开,并确认疏水放尽后关闭水门。

  (7)对建筑物门窗进行全面检查,对暖通系统进行好检修,做好厂房供暖,确保严重冰冻期间厂房温度正常。无供暖区域的建筑物厂房的门窗也要全部关闭,室外温度低于零下6度时,室内要增加供热设备,保持室内不结冰。

  (8)所有备用状态的管路必须要采用清水清洗干净。

  (9)无伴热的仪表取样管要增加伴热和保温。

  (10)无伴热脱硫塔除雾器清洗水需增加伴热和保温。

  (11)压缩空气系统必须配备干燥器,并保持良好投入。

  (12)做好供热设备的维护,保证供热系统和伴热系统的安全和良好运行。

  (13)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每小时必须到就地巡检一次,发现现场尤其是室外有跑冒滴漏的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处理,防止结冰现象发生。

  (14)严格检查脱硫区域各类地坑人孔盖、室外地沟盖板的密封程度,防止地坑、地沟内的浆液或者水体发生冻冰。

  (15)对于易冻的小型室外泵体,如石灰石供浆泵和脱硫塔石膏排出泵必须准备好整体备用泵。

  (16)准备好压缩空气的备用管,尤其是临近驱动设备的细管线,在冰冻期间发生冰冻时及时更换。

  (17)准备好室外浆液管路的各种阀门及法兰,供发生冰冻损坏后及时更换。

  (18)做好防腐、材料、阀门和泵体设备商供应库,对各个厂家的现场人员支持和供货能力进行确认和登记。

  (二)脱硫系统冷冻期间的维护措施

  1、在冰冻期间密切关注制浆、脱硫和脱水系统的各种流量、介质温度和物料量变化,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冰冻异常及时上报。

  2、对仪表取样管、室外管道、冷却水管的保温和伴热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补或者加大伴热和增加保温。

  3、冰冻期间必须保证空压机良好运行,为避免压缩空气管道冻结,压缩空气储气罐下排污阀每班必须排两次,尽可能保证压缩空气气源水分含量较低。同时,巡检时认真检查压缩空气无热再生干燥器的良好运行,如果发现其干燥效果不佳及时检修处理。

  4、GGH蒸汽吹灰管道疏水门每2小时检查排放一次,确认管道内没有积水后再关闭疏水门,防止管道内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5、检查系统及转动机械的测量仪表、温度元件、接线端子等测量准确、指示正确、无松动、无损坏,保护及联锁无误动、不拒动、联锁正常;作好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运行工作。

  6、运行人员在气温低于-6?C时,要做到通水通浆设备的不间断使用。

  7、检查厂房内配电间、蓄电池间、计算机间、工程师站、控制室等设施、设备的通风、空调工作是否正常;对靠近门窗的设备要重点检查预防,并进行保养和检修维护,保证冰冻期间设备间温度处于正常范围。

  8、对户外设备及端子箱特别是变压器要做好防冻防风措施。

  9、在运行交接班及班内巡检时,认真检查工艺楼、泵房、风机房内暖气系统正常,门窗关闭严密。人员出进后必须随手关闭大门,发现有门窗损坏或缺玻璃的地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0、运行人员现场巡检时,要认真检查各转机冷却水是否流动,并增加温度监测和记录。

  11、冰冻期间拉运石膏时,车辆离开石膏堆料间后,及时关闭石膏堆料间大门,大门要关闭到位,大门底部不能留太大的间隙。

  12、发生脱硫系统突然断电情况,应立即开启柴油发电机,保障旁路挡板门执行器、脱硫塔搅拌器等关键设备供电,同时人工打开脱硫塔排浆阀门,将脱硫浆液排入事故浆液地坑。

  (三)脱硫系统冰冻减灾措施

  发生脱硫设备冰冻后,首先确定容易收冰冻损害的设施和设备范围,逐步排查设备损害部位。

  1、对于脱硫系统整体突然断电且发生冰冻的情况,首先要保持人工观察和记录,详细记录每天的室外和室内设备冰冻的状况,同时联系脱硫公司和设备维护单位派人到现场,积极协商解决冰冻的方案。

  2、对于脱硫塔被冰冻情况,必须打开检修门和人工观察孔,逐一检查除雾器、除雾器清洗水管、喷淋层、喷嘴的冰冻情况,以及脱硫塔的防腐牢固程度,有条件的还要对脱硫浆池设备(搅拌器、氧化空气系统、循环泵滤网等)进行观察和做好观察记录。

  3、厂区恢复供电后,按照脱硫控制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各类执行机构、各类电动阀门、各类挡板门等次序进行检验,从控制系统供电开始,逐步完成执行机构、电动阀门和挡板系统供电。

  4、厂区恢复供电后,首先恢复电厂蒸汽和热水供应系统,为化解冰冻设备提供先决条件。

  5、对于冰冻的脱硫塔,首先采用热水化解方式,从除雾器冲洗水管路注入热水逐步化解,打开脱硫塔溢出阀或者烟道疏水阀门,将冲洗后的水体(浆液液)排到地沟系统。对于严重冰冻的脱硫塔,可以采用人工热水冲洗方式,从上部到下部逐步冲洗,逐步化解冰冻。

  6、对于浆液循环管和脱硫塔,应人工检查防腐脱落情况,存在防腐脱落的应当尽快进行修补。

  7、脱硫的防腐修补方案必须在整体完成脱硫解除冰冻后进行。化解脱硫塔内部冰冻后采用温水从除雾器到搅拌器(从上到下)进行清洗。防腐修复要迅速完成脱硫塔内部施工架的搭建,在空间空气干燥度负荷要求的条件下,由专业防腐公司完成防腐修补工作。

  8、对于冰冻的浆液管路,可采用蒸汽内吹或者热水注入方式加快解决;

  9、对于冰冻的管路法兰,去除结冰后必须重新紧固;对于冻损的管路阀门,需对阀门本体进行更换。

  10、对于冰冻的气体管路,可采用外部加温方式加快解决。

  (四)脱硫系统冰冻修复后的重新启动方案

  1、工艺水系统启动

  启动前需检查工艺水至各个系统供水管道已经消除冰冻影响。检查工艺水箱外形正常,滤网无堵塞,并有水位指示,溢水管畅通,放水门应严密关闭。

  2、石灰石储存系统恢复

  检查石灰石仓储、下料、皮带输送系统是否解除了冰冻的影响,依次启动除尘器风机、振动给料机、石灰石仓进料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等设备。

  3、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恢复

  检查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已经恢复良好后,开启石灰石浆液箱工艺水进水门,用工艺水对石灰石浆液箱和磨制系统进行清洗。

  检查石灰石球磨机进、出口大瓦冷油器及减速器冷油器工艺冷却水冰冻消除情况,确认系统完好后按照规程启动石灰石浆液磨制系统。

  检查石灰石浆液泵和供应石灰石浆管路冰冻解除后,方可启动石灰石浆液泵。

  4、脱硫塔冲洗及恢复

  在检查脱硫塔内部去除结冰影响,确认脱硫塔内部防腐完好后,开始脱硫塔上水程序。受冰冻影响的脱硫塔需进行一次冲洗。

  开启脱硫塔工艺水进水手动门,开启其电动门,投入除雾器冲洗水向脱硫塔上水,达到脱硫塔规定液位。冲洗中需观察除雾器内部无杂质及结冰现象,确认脱硫塔放水水质清洁无杂物后,关闭脱硫塔底部排浆手动门,若脱硫塔内杂物较多,应将脱硫塔内水放尽后,再重新向脱硫塔上水,直至冲洗合格。

  脱硫塔的恢复先进行脱硫浆液循环泵的启动,启动期间密切关注浆液循环泵电流和脱硫塔液位变化,当连续启动多台泵时,第一台泵启动后,待泵运行正常和脱硫塔液位正常后,方可启动下一台泵。确认氧化空气系统冰冻检修工作结束后,可开启氧化风机出口电动门,并投入氧化风机就地控制。氧化风机初期投入时严密监测压力、电流和声音变化;在脱硫塔进水和配浆过程中,应及时调整氧化风机风量,维持风机电流正常,以保证氧化空气管供气正常。

  5、脱硫塔充浆

  冷态启动的脱硫塔可向脱硫塔充入浓度约3%的石膏浆液。采用脱硫塔区域集水坑上石膏晶种方式的需检查集水坑无冰冻及搅拌器正常,采用石膏旋流浓缩站上石膏晶种方式的需检查浆液管路是否畅通。若脱硫公用区距脱硫区域较远,建议采用脱硫塔区域集水坑上石膏晶种方式,以加快脱硫系统整体恢复。

  6、增压风机的启动

  恢复启动前应认真检查润滑油温情况及挡板门执行机构的压缩空气管路系统,检验挡板门驱动系统是否正常,确保油温和压缩空气管路输气状态正常后,依照规程启动增压风机系统。启动中缓慢调整增压风机进入烟气量气,逐渐关闭脱硫旁路挡板,并逐渐增大风机负荷。同时应高度注意检查风机的振动、温度、声音等应无异常。

  四、环境监测应对措施

  (一)监测重点

  减灾救灾过程中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等抛洒了大量的融雪剂。高含盐的融雪和雨水,造成地表水体和城市下水道盐度的增加,影响生物处理装置中污泥的活性。一般当总盐浓度超过10000mg/L时,活性污泥的活性会降低30%以上,并且恢复时间较长。当总盐浓度小于5000mg/L时对于生物处理装置的影响较小,一般抑制影响小于10%。同时由于大量使用非生态融雪剂含有相当的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当雨雪水融化进入城市下水道阶段,要加强监测,监测和控制的重点是盐度和亚硝酸盐浓度。

  由于灾害停电对生产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造成了较大影响,可能存在恢复生产过程中无法达标排放或事故排放的问题,应加强对排放口和取水口附近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灌溉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对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浓度监测。防范大量使用融雪剂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确保农业灌溉用水以及饮用水安全。当地表水含盐浓度大于1500mg/L时,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或园林绿化,避免造成盐在土壤中的积累。同时道路边堆积施用融雪剂的雪应及时移除,需要在融化前通过散布到道路或雨水口,以免影响行道树和绿地植物的生长。

  同时雨雪冻害对地表水在线监测设施的影响也比较大,可能会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运行的采集和设施的运行。

  (二)环境监测系统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恢复、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的应对措施:

  1、水质自动站恢复

  (1)检查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的受损情况,尽快实施恢复。

  (2)检查水质自动站采水系统,更换受损水泵,准备备用水泵,确保采水系统正常运行。

  (3)恢复运行后,按规定校准仪器,检测标准溶液,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上报数据。

  2、空气自动站恢复

  冰冻灾害天气对空气监测和酸雨监测的主要影响:

  (1)停电断电对空气自动站的影响

  南方地区的停电可能造成部分地区空气自动站房温度过低、监测仪器设备损坏,数据丢失等问题。

  (2)采样口结冰影响

  采样口结冰造成采样口的堵塞和漏水,影响监测结果。

  (3)通讯线路的影响

  通讯线路故障造成数据丢失,无法传输。

  (4)对酸雨自动采样的影响

  停电造成酸雨自动采样器的传感器失灵,无法自动打开防尘盖,无法采集雨雪样品。低温可能造成没有加热装置的传感器失灵,无法打开防尘盖,无法采集雨雪样品。



应对冰冻灾害天气对空气、酸雨监测影响的主要技术措施:

  (1)要求各城市对空气子站进行一次巡检,检查设备有无损坏,采样口有无结冰、堵塞、站房有无漏水现象。检查站房温度是否在25±5℃范围内。

  (2)检查停电、复电后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3)对受到冰冻灾害影响的子站,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总站综字[2007]44号)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4)对受到影响的设备,应进行一次零/跨校准。

  (5)对损害严重,需要更换的设备,在检修维护后,应进行一次多点校准。

  (6)对于用?射线法和TEOM法(微量振荡天平法)监测PM10项目的监测仪器,应进行一次流量校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同时用标准膜进行标定。

  (7)对传感器失灵的酸雨采样设备,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3、烟尘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恢复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简称“CEMS”)恢复措施:

  (1)抽取式CEMS

  a 应尽快清理探头或更换过滤器(雨雪冰冻后可能结露);

  b 尽快清理伴热管线或传输管线的冰雪,出现弯折后按规范重新铺直;

  c 监测小屋内温度,应不低于3℃;

  d 尾气管线若结冰,应尽快升温除冰;

  e 重新通标准气体校准系统。

  (2)直接测量式CEMS

  a 尽快清理镜头;

  b 确保探头和监测小屋内的温度达到系统要求的温度;

  c 重新校准系统。

  若供电设施损坏,应尽快使用备用电源,校准后启动系统。

  4、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恢复措施

  水质在线监测仪器遭雨雪后可能出现采样管路结冰、蒸馏水、试剂冰冻等现象,应采取如下措施:

  (1)采样管路结冰:如环境温度不能保证解冻,可采取伴热管路进行加热解冻。

  (2)蒸馏水、试剂冰冻:先断开仪器电源,检查仪器有无结冰,管路有无堵塞现象。待监测站房通电后,开启空调,监测站房室温上升至5℃以上,蒸馏水、试剂完全化冻,管路无堵塞现象后,接通仪器电源,在手动模式下,逐步进行采样、加入试剂和蒸馏水、加热消解、分析等步骤,然后对仪器进行标定,确认监测数据无误后,可进入自动分析模式。

  5、实验室分析仪器恢复

  (1)全面检查实验室危险品、药品及试剂的损毁情况,确保无泄漏。

  (2)全面检查仪器设备的管路有无泄漏。

  (3)实验室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电路、水路和气路状况,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4)实验室分析仪器恢复运行时,应保证实验室环境温度符合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的温度。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摄制演播的摄影棚、录音棚、录相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摄等摄制场所(以下统称摄制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 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场所管理单位应将摄制场所作为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制度,制定消防方案。较大的摄制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摄制(含演播,下同)期间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摄制组织的负责人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组织负责制定现场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参加摄制人员超过100人的,须制定安全疏散方案。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进行?
殖∠兰觳?监督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摄制场所须执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火灾危险性大的,由保卫部门报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
2.天桥、灯板、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光操作室、空调室等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均须配备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保持有效。新建摄制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并保持有效。
3.摄制场所及其相毗连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电炉等炉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4.摄制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摄制节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管理。
5.确因摄制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的,须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
6.摄制场所周围须设置防火通道,距场所25米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可燃材料堆放场。
7.摄制场所内的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须及时清理,不得在摄制场所内乱堆乱放。
8.摄制场所停止或暂停摄制,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摄制场所内的全部电源。
第六条 摄制场所须设值班人员。每天摄制活动结束后,须由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专职消防人员及值班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查明无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才能接班。除值班人员外,禁止他人在摄制场所留宿。
摄制场所须设值班电工,发现火情,迅速断电。
第七条 禁止在摄制场所举办与摄制工作无关的群众性活动。
第八条 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 造成火险隐患的, 由公安机关限期改进;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或部分停止使用摄制场所。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4 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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